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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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 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健全职工住房保障机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和缴存比例
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由现行的各5%提高到各8%,并确保到2015年底前缴存比例提高到12%。
二、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维护职工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区县、各单位要明确相关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抓紧对本辖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梳理。凡未按照规定比例进行缴存的单位,要及时调整到位。
(三)加强督促,严格执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执行;对有条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单位,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