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石材矿山合同
承包石材矿山合同
甲方: 乙方:
为发展经济,合理开发地方矿产资源,依据《矿产法》和《合同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租赁内容、面积和地点
甲方愿将本村现有矿山总面积约 亩租赁给乙方开发管理和经营。 二、租金和时间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权。
三、租赁条件、收益所得
乙方在矿山租赁期内,以销售量计算,每销售壹吨矿石向甲方提供1.50元利润作为租赁费用。
自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根据实际销售量每月向甲方付款一次,甲方收取租金后开出具有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私章的收据给乙方。
四、租赁期内责任
乙方在租赁期内从事矿石开采,一切投资、销售、证件办理、税费上缴等均由乙方自已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权收取合理承包费。 2、甲方不得干涉乙方自主生产经营权。
3、除承包费外,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4、乙方承包期内,甲方不得在本村区域内再向外承包相同生产经营项目。 5、甲乙双方明确矿山四界范围后,接壤周边所有权争议和经营权纠纷甲方应负责处理。
6、乙方生产经营场地及周边环境协调工作(如道路使用、土地占用、环境保
护等)均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一切费用。
7、乙方租赁期内,村人事组织变动仍保持按本合同执行。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签字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若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必须赔偿另一方因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双方应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七、合同的补充
本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认可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合同的签字盖章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当事人、见证机关签章之日起生效,具备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 (村委会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见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