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治体制
日本政治体制
一,议会内阁制
日本实行议会内阁制政体。其特点为议会中心、内阁(首脑)集权、“议”“行”相容、议会内阁互相制约。
1) 议会中心
根据日本内阁制原则,哪个政党执党,取决于其在议会拥有多数议席或能结盟凑足多数。所以政党活动首先而且主要围绕争夺国会议席进行。只有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政党才能组阁,否则就沦为在野党。政党发挥的影响力也取决于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
2) 内阁(首脑)集权
议会是政治舞台的中心,但只议政表态,实际的问题,要政府解决,政府的权力又集中在内阁乃至首相手中。日本首相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集中权力,取决于执政党能否在选举中获得稳定多数及其在党内的领导地位,相当微妙和复杂。如果首相是党内最大派系的领袖,便可以象英国首相一样大权独揽,甚至在下野后仍可以操纵大权。比如田中角荣控制了自民党内被称为“田中集团”的最大派系,因“洛克希德”案下野后仍控制日本政治多年。20世纪80年代,自民党副总裁金丸信是自民党的实权派,首相的当选必须得到他的同意。所以首相如果没有最大派系为依托,便不可能长期稳定执政,重要决议都要看别人的脸色。
3)“议”“行”相容
日本内阁制政体的形式是“议行合一”,但“议”谁都可以“议”,在“行”上只是由议会极少数人控制。这部分人就是内阁成员,他们既是议员又是行政上层首脑。“议”“行”相容还有一个含义,就是议和行必须保持最低限度的一致,否则不是议会被解散,就是政府下台。“议”“行”的一致还取决于执政党在议会有无优势(在特定情况下,未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也可以组成少数党政府),有多大优势,能否保持这种优势。自民党在93年以后都是和别的小党组成联合政府,如果照顾不到小党的利益,就会产生政府下台的危机,所以自民党不易推行自己的政策。
4)议会内阁相互制约
日本议会对内阁的制约主要体现在监督政府的活动,特别是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不信任案迫使内阁辞职;当然,内阁反过来也可解散议会。若是前者,议员还可以照当;若是后者,议会和内阁要重新组成。议会要政府下台,政府就要议会解散;所以双方互相制衡,都不能轻举妄动。
二,一极多党的政党制度
战后民主化促进了日本政党政治的发展,战后日本保持了一极多党政党体制。自民党得到美国的支持,是日本最大的保守政党。从1955年成立以来就把持政权,除自民党外,还有社会党(1995年更名为社民党)、公明党、共产党、民社党,在93年后出现了民主党、自由党、保守党。自民党之所以能够长期控制政权,是因为它在国会占有多数的席位,每每强行通过法案,如1960年岸信介内阁的日美安全保障条约,1992年6月的联合国维持和平法,都是在强行将反对党议员驱逐出会场,或强行中断委员会辩论而进行表决的情况下通过的。1993年,自民党内部派系斗争导致政党分裂,虽然很快和在野党组阁重新执政,但在议会的议席数一直不能超过半数。因此象以前一样唯我独尊,我行我素是不可能了。1996年实行小选区制后,有利于多党两极制的实现但现在尚无这种苗头,所以很可能走向意大利式的
不稳定的一极多党制。
同样施行议院内阁制的英国政党体制为两极多党政党制,保守党和工党轮流执政,另外还有11个小党如绿党等。在小选区制下,小的政党一直无法与两大政党竞争。
三,多级单轨的司法系统
日本不同于欧美的双轨制组织方式,采用单轨制。日本在全国只有一个单独统一的法院系统,只是根据审级的需要划分为三至五个层级,在较低的审级根据地域设置若干同级法院。日本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简易裁判所,地方裁判所和家庭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真正按法律程序审理诉讼案件的只有后面三级裁判所。而同是议院内阁制的英国,以上院为最高审级,以下便分为民事法院(包括郡法院,高等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包括治安法院,刑事法院)两套系统,而美国拥有联邦和州两套司法系统,各州的实体法和诉讼程序都是不同的。
二.小选区制的实施
显然,90年代开始的经济萧条打击了日本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日本存在一种使统治者阶层利益最大化的产权结构,而非社会总产值最大化的产权结构。比如日本的金融业一直在政府的保护下,金融业的各个领域受到政府行政命令的控制。日本银行的储蓄金是受政府全额保护的,同时业务也受大藏省的管理,在这种机制下,银行的股东没有风险意识,存款人也没有风险意识,所以银行职员的工作脱离风险控制机制,这成为日本泡沫经济的主要起因。而政府对金融业的控制,可以使自民党议员索要政治献金和其他好处。在中选区制下,对金融的管理也成为自民党议员分配选票的手段,并由此产生了金融族议员,金融规制和其他经济规制符合自民党议员和日本富有者的最大利益。但显然损害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对不良债权的处理需要政府缓和规制,国内的阶级矛盾也需要调整。在这个背景下,小选区制得以出台。
1993年国会决议改革选举制度,实行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并立制, 1996年10月首次在新选举制度下选举产生了国会。在小选区实行多数当选制,获得有效票数最多者当选,但必须获得总票数的六分之一以上。在比例代表区被重复推荐者的候选人若同时当选,则以小选区为先;具体操作是把全国分为300个小选区,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众议员,余下的200个议席按人口比例分配给北海道、东北、北关东、南关东等11个比例区。2000年,自民党通过方案把众议院比例代表区议员减少20名,在比例代表区以选区为单位政党提交候选人名薄,并以选区为单位计算选票,各政党根据得票率分配议席,确定各党的议席总数。具体人选由各政党在选举前所排定的名单顺序确定。
1996年日本实行小选区和比例代表并立制后,废除了在一个选区必须选举多个议员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每个政党的候选人只有一人当选,在同党候选人之间不必分配选票。候选人以政策作为竞争的手段。只有提出中间政策的候选人才可以当选。所以,城市中产阶级的政策取向可以反映到政治决策过程中。但问题是每个候选人为了当选而提出靠向中间位置的政策公约,使每个候选人的政策基本相同,选民无法有别的选择。这时只有靠候选人自身的经济实力、守信、人品来决定谁当选。这样,当地的名门望族就会更容易当选。当前的日本政坛甚至出现了电视、电影界明星当选议员的情况,日本电视台也哀叹说日本的议员是先当选后学习。同时这种选举制度使大的政党处于有利地位。在选举中采用的多数规则要求选票多数就可以当选,存在几个候选人时可能20%-30%的得票就可以当选。这样,议员不能真正代表当地选民的利益。
冷战结束后,日本反共势力和国际反共势力相勾结,开始了新一轮的右倾运动。小泽一郎等人努力推进小选区制。在小选区制,选举采用赢者通吃的方式,自民党是大型政党所以占尽优势。同时,右翼小政党面临联合组建大政党与自民党竞争的局面,在这种形势下,占社会支持率30%上下的左翼就会土崩瓦解。要麽作为一个小政党出现,要麽和右翼政党联合,
可能还有执政的机会。日本政党制的两极化也是推进小选区制的势力希望看到的。自民党一党独裁造成日本政坛腐败丑闻屡屡发生,连带关系左右自民党人事。所以,财界也希望日本政权交替,保护自己的利益。
第三节 一极多党与自民党的组织结构
2,政党结构
在日本政党的组织中,有明显的国会中心主义,党的组织以国会选举和制定法案为中心。日本的内阁制政体决定了政党在组织上要有全面的控制,党大会下一般由总裁控制党的内部事务,这有东方的集权主义倾向。集权主义的政治体制就需要集权主义的组织,只有这样的组织才会在日本生存下去。在2001年的竞选中,电视广告和各政党总裁的招贴画引人注目,在小选区制的今天,集权性的政党组织依然需要,但不能说议员会被迫服从党的领导,也不能用日本的共同体文化来解释。议员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才组成政党的。议员们为了在日本的中选区、小选区、议院内阁制等环境下赢得竞选,必须组织强大的政党。而强大的政党要有强有力的领导人,议员们必须把自己的一定利益贡献出来,形成一个强大的集团,由党的中央干部管理和协调各议员的利益。但如果认为议员在政党中和政府中没有发言权是不对的。日本议员委托党的干部处理日常的事物,在强大的政党下,议员权力被削弱,但日本议员的权利比美国议员权利要大,因为多数党会控制政府并对司法机构有强大的影响力。而美国是议会、总统分立。正是议会、行政和司法的密切关系,反而使日本的议员要放弃一些权利以取得政党的胜利。在日本的政党结构中委托—代理 的一些问题是明显的。议员在委托一些执政和管理党务的干部时首先面临逆向选择问题,选哪一个总裁、干事长才符合党全体议员的利益,在干部当选后,又如何防止道德风险,防止干部滥用职权,也是必须考虑的。在讨论党的中央集团之前,党的派阀组织作为更小的结构也常影响政党的政策决定,影响政党的前途。
二,自民党的派阀
自民党的组织构造是日本政党中的典型,而派阀在自民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为了适应选举制度和内阁制,自民党必须建立强大的党组织,这些议员组成派阀,团结在派阀领袖周围,为自己的利益而形成一定的组织。在一个强大的政党里,权力是必须集中的,而对权力的争夺,使议员们团结起来,在争夺权力时,可能会损害党的利益。但派阀之间存在凝聚力,这种力量就是为了控制议会、控制政府对议员的压力。所以,自民党的派阀组织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党的力量。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两个问题也可以解决。比如,委托—代理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就是对谁能胜任某个工作不能了解,从而损害了集团的利益。派阀的相互竞争使议员们各展其能,对议员的选拔和培养也由派阀担任,同时,派阀间的竞争反映了各方的利益,使双方的信息传达到党中央,派阀在中选举区的分票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派阀在小选举区下会渐渐消失,因为在小选区制下,派阀对分票没有作用,但内阁制的存在为派阀的存在提供了土壤,只要权力必须集中在几个议员手中,派阀就不会消失,日本式的自由竞争就必不可少。
2,派阀机能
派阀的一个重要职能是挖掘新人,在党内的派阀竞争中派阀的领袖为了巩固在党内的地盘,会寻找在选举中最有可能获胜的候选人。在选举时要获得党的公认,派阀的支持是至关重要的。在党干部的公认名单中,一般优先派阀成员。选举中派阀领袖向候选人提供资金援助。
制造反乱的自民党议员一般也交由派阀领袖惩罚。不遵守党的决议会成为政治生涯的障碍。无视这种纪律的议员会受到惩罚。比如,1987年对营业税投票中鸠山邦夫投了反对票。他所属的派阀领袖竹下登推迟了他担任政务次官一年。
自民党议员在各阶段的获胜都依赖于所属派阀在选举、阀务、资金面的支持。派阀干部们把党的竞选资金掌握在自己手中,支付给中选举区中的候选人。最重要的是在中选举区中互相竞争的候选人加入到不同的派阀组织中去,成为重要的分票手段。派阀作为日本政治的特殊现象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作为后发资本主义国家,日本依然存在各种封建的残余,存在落后的方面,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解决。
派阀在自民党内是中间组织,在选举区是基本竞争单位。派阀的存在是中选区分散党中央政权的方法,由于党内候选人的竞争,党中央不能保持过于强大的力量,否则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当选的前提--党的公认、财政支援、人事管理等,一般由派阀领袖提供。作为回报派阀所属议员帮助领袖竞选党首。中选区下,派阀竞争使自民党维持了在议会过半数的地位。
派阀的存在也产生相当的弊害。向自民党献金的企业必须支付更多的金钱。为了自民党取得选举的成功,支持者团体付出了巨大的财富。
三.自民党的中央组织
各个政党都有一定的党纲,在党纲中规定了党的组织形态,一般分为党的中央机构和党的地方机构。在党的中央机构中一般分为政策制定机构、地方机构的管理机构、国会对策机构、议员总会、党纪委员会等。
图3.1 自民党本部机构图
外交部会
党纪委员会 环境部会
选举对策委员会 社会部会
财政部会
政务调查会 交通部会
人事局 文教部会等
党大会 总裁 干事长 名薄管理室
总务局
地方组织总局
全国组织委员会
副总裁 地方议会总局
总务会
团体对策总局
注:此图为简图
小选举区的导入、议院内阁制、选民的多样化,这些决定了政党在维持强大的党中央时必须能适应选民的变化。在野党在政策上越来越走中间投票点的路线,在野党为了在日本政坛竞争,也维持了强大的中央集团,党纪律也很严格。在对选民的争夺战斗中,自民党的政策决定权渐渐由政调会、总务会向内阁转移。为了笼络大多数选民,强有力的首脑是各党争相推出的战略。美国是总统直选,议会多数党不控制行政和司法部门。所以,强大的党中央就不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日本政党中央干部的领导作用是选举胜利和执政顺利的重要保证。但为了解决自己的当选问题,一般议员是需要强有力的党干部的,在委托—代理理论中,有一个问题是道德风险问题,理性的个人有其自身的利益,他们会为了自己的贪欲损害集体的利益,为了使党干部的行为不损害议员自身的利益,议员会采用一些方法来控制党干部。 议员控制党干部的第一个方法是支付高额的工资。使他们对未来收入有期待感。从而使他们私自动用党的资金的机会成本提高。第二个方法是只从稳定的选举区选拔干部。稳定选区选举出的政治家有把选举地盘让渡给子女的倾向,所以长期稳定的可能性较高,这就缓和了滥用权力的行为。自民党统治干部的第三个方法是频繁更替指导部的职务,这种方法的效
果比第一和第二种方法差,从直观来看,让党干部转任各种工作会减少他在一个领域中构筑势力的可能性。但党的工作需要实行力,因此,这是种费用很高的方法。
当自民党一般议员和派阀按自己的意图分别行动时,就会面临‘囚徒困境’ 一样的情况。他们可能采取自灭性的行动。所以,自民党议员把重要的党运营的权力交给了超派阀的党干部。党中央会约束一般议员的行为,代表自民党全体的利益。
自民党议员建立一定的制度结构,使党干部按议员的利益行事。议会内阁制决定自民党必须有强大的中央领导机构,这个机构解决3个问题。1)作为执政党容易发生过度的财政支出,党的中央干部可以抑制这种倾向。2)为了取得中选区、小选区竞选的胜利制定党的政策。3)贯彻党的方针,控制行政和法院系统。由于自民党控制政府的公共财政支出,所以议员可以向支持集团分配特别利益,如果没有党中央干部的制约,一般议员会随意分配政府预算。
要获得中选区、小选区竞选的胜利,议员的自身信用是必不可少的,在强有力的党组织中,党的政策公约和信用可以帮助议员当选。自民党议员必须依赖党干部,党干部是从在任议员中任职期最长,选举失败可能性最小的议员中产生出来的。所以党干部有信守的动机,并掌握强制一般议员信守公约的权利,自民党必须维持党的信誉吸引选举资金。
在日本,‘无所属’的政治家(不属于任何党派)很难为献金者提供单独利益,也不能保证维持长久的政治公约,所以很难筹集竞选资金。而政党是维持长期信誉的实体组织。因此政党比‘无所属’的政治家在私人利益供与上更有实力和信用度。
政党是阶级的代表,是政治生活的基础。政党在所有问题上结成最小获胜联盟 ,减少了交易费用。政党是为了赢得议会多数而结成的基本竞争单位。从组成联合的成员偏差性减少的角度看 ,政治家负担的成本随着交涉费用的减少而减少。
自民党的派阀只是部分解决了集体产生的问题。派阀消除不了恒久联合产生的交易费用。到现在为止还没有达到在国会过半数的派阀。因此自民党议员把超派阀的诸权限委托给党的干部。
自民党一般议员委托党中央干部统治全党,同时授予他们一定的行动权限。一般议员有时必须接受违反自己利益的制约。不接受这种制约会导致别的议员‘免费乘车’ 。党干部为了取得工资额以上的收入(如金钱,权限),有利用党的集团资源牟利的动机,如果一般议员没有有效手段加以控制,就会使自己的个人利益受损。自民党的议员在控制党中央干部时也使党的组织更有效力、更强大,党干部在选举获胜中有重要作用,但为了全体议员的利益他们也要接受严格的监督。
第四节 日本的立法结构和政府外监督组织的影响
一,立法结构
日本国宪法规定了国民主义,以国民的意志决定国家政治。为了体现国民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以国民选举产生的国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国家的立法活动由国会负责。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为了体现内阁制政体,确立了众议院优先的原则。参议院只是监督众议院的立法,在众议院解散时,暂时担当立法工作。由于参议院的性质,100名议员的选举采取了全国选区的比例代表制,另外150人从中选区选出。以有效监督众议院的立法,但60年代以后,党派政治在参议院盛行,发挥不了监督的作用。近来日本国民缩小参议院的呼声日益高涨,所以日本的国会以众议院为立法主体。
也许是汲取军国主义的教训,日本实行众议院优先的制度,但在某种意义上,牺牲了三权分立的相互制衡的效果。在议院和内阁的关系上,内阁相对保持了一定的权限,国会在质询政策时,内阁成员必须参加,回答提问,这分为书面回答和口头回答两种。国会答辩采取向社会转播的形式,让广大人民可以看到这些答辩。众议院还独享提出内阁不信任案的权力,
只有众议院有权提出内阁不信任案,而参议院没有此权,这也是内阁制下,众议院优先的表现。当不信任案通过后,内阁必须辞职。同时首相也有权解散众议院,让选民重新选举议员直接表达自己对政府政策的观点。但首相无权解散参议院,这也是参议院监督立法的性质决定的。在众议院解散期间由参议院负责立法权和紧急对策权。众议院重新组成后,内阁必须总辞职。
在立法的过程中,内阁是立法主体。在日本议院内阁制下,自民党一党独裁的政党体制直接决定立法的过程,因为自民党控制议会多数,同时由自民党组阁,所以内阁制定的大多数法案可以在议会通过。而在野党在议会中占不到多数,缺乏阻止自民党的手段。由内阁立法就渐渐成为惯例。
在日本宪法学界有关于内阁是否有立法权的争论,有的学者就认为既然规定国家立法由国会负责,那么内阁就无立法权,就不应提出议案。但在目前日本的政治制度下,大部分法案由内阁提出和制定是必然的。
在这个体系中,法院和立法部门的关系是立法部门监督法院,而法院也监督国会的立法是否合宪。国会设弹劾法院对明显违反法律,或其行为严重损害法院信誉的法官弹劾。在宪法中规定了明显和重大两个词,强调只是重大的法官违法案件,国会才出面公诉。而作为议员的违法,宪法规定议院在会期可以要求不逮捕议员。但在宪法学界认为,既然宪法规定议会的国民主义精神,那麽违反法律的议员是不能代表国民利益的,所以此项规定一直不做扩展解释。同时,宪法规定议员在国会审议中,对言论不负个人责任。这就体现了代表选民的议员为选民的利益大胆直言的宪法精神。为了防止寡头政治,日本国会引进美国议会的委员会制,通过各对应省厅的委员会审查相关省厅的议案。根据日本国会法的规定,在众议院设18个常任委员会,在参议院设16个常任委员会。众议院的14个常任委员会和参议院的12个常任委员会与政府的各省厅相对应。(对应环境厅和科学技术厅的只在众议院设立)。预算、决算、议院运营、惩罚4个委员会和各省厅并不对应。在法案审议中向议长提出中间报告,而只要多数票赞成,可以中止委员会审议,直接向议院大会提出议案,许多执政党强行通过的法案都是这样向议院大会提出的,在议员大会的表决中,一般采取起立、举手、记名投票等方法,日本议会审议原则采取会期制,一个议案不转移到下一会期。
宪法一般不会具体到细小的领域,因为有大量复杂的情况,只有留待一般法律解决。在一般法律外,也可以由政府设定规则、命令等,这叫做‘法律委任’。只有法律规定委任给政府制定规则,政府才可以制定规则和命令。
对应国会的法律审议,自民党内部的政策决定机构是政务调查会。在政调会的政策决定上,自民党的一般议员为向自己选区诱导利益和获得预算施加压力。自民党干部会尽量增加预算,并平衡公共支出与全国税收的平衡。
自民党党纲第43条规定,党决定的所有法案在向国会提出前必须获得政调会的认可。政务调查会对应内阁各省和国会的常任委员会组建17个部会。在政务调查会中还有很多特别调查机构和议员的集团。
自民党议员参加的部会最多为4个,而且其中2个必须对应在国会中所属的委员会。从属于哪个委员会由党干部来决定。同时,议员可以最多加入16个调查会、议员联盟。议员开始通常从1到2个领域制定政策。并加入相关的调查会,比如,商工部会的议员,通常参加中小企业调查会、石油问题调查会、资源、能源调查会等。
制定法案是各省厅的主要责任,内阁委托官僚制作法案,但内阁提出的法案必须经过政调会的同意。因此,官僚对应自民党干部的意向制定政策。议员们一般选择对选举有利的、能提供利益供给的部会。比如,农林、建设、商工部会等。而与‘国家公共财’的供给相联系的法务、科学技术、环境等部会,只有年老的议员和参议院议员参加。选择部会时,同一选区的议员为了避免同事相残,一般选择不同的部会。
二,政府外监督组织对立法的影响
政府外监督组织是日本宪政民主制得以实现的重要载体。他们通过对立法和行政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利益,补充政党政治的缺陷。
1,利益集团
现代政治不但为政党搭建了大显身手的舞台,而且也为各种利益集团提供了充分的活动余地。
日本的利益集团包括财界利益集团、工会、农协、社会团体、居民协会等。经团联是财界最大的利益集团,在2002年与日经联合并,完成了产业界利益集团的重组。而工会团体在90年代后随工人运动的衰退而对政治的影响不明显。社会团体和居民协会一直是日本最活跃的利益团体,城市公害运动、居民权利运动、地方自治运动都是以这些团体为中心展开的。
日本利益集团对国家政策的决策过程和实现过程的参与、监督和影响主要是通过影响立法、疏通政府、提起诉讼、开展公关等途径来实现的。
在日本内阁立法占法律总数的八成,所以,对行政机构的说服工作是利益集团影响立法的主要手段。
通过利益集团的活动,可以影响政府的政策,探测官员的诚意。另一方面政府可以知道各方面的信息,知道各利益集团对特定政策的反应。
当利益集团的政策目标不能通过国会或行政部门达到时,便经常转向法院。在爆发洪水、地震等灾害时,居民协会团结控告政府的事件屡见不鲜。比如长良川诉讼案、熊本洪水诉讼案等,都是地方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而采取的行动。
利益集团和政党一般有密切关系。自民党与经团联、日商、同友会、日经联等财界团体有广泛的关系,自民党政治资金有一半来自财界利益集团。社会党则与工会保持联系,社会党80%的资金来源于总评工会。共产党则依靠产别工会,公明党依靠佛教团体创价学会的支持。
这些利益集团本身就拥有大量选票,日本工会有几百万会员,社会党的议员都是工会推选的。而自民党可以得到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的选票。
日本利益多样化是利益集团兴旺发达的前提。众多的利益集团影响甚至参加国家政策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政党政治的不足,对政府的行为在客观上有监督作用。这是因为,利益集团在通过各种手段影响政府决策时,也盯着政府各分支的一举一动,谁违反了游戏规则,谁得到了额外的好处,其他集团决不会善罢甘休。政府和利益集团的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都必须按既有规则办事。
补充——
一、选举制
选举制是指关于选区划分以及相应的代表方式与投票方式的制度。又称为代表制。
1.选区划分
选区是当选名额的分配区域,也是候选人竞争区域。在这个基本选举单位内把有选举资格的选举人组织起来选举一个立法机关或其它政治团体的代表。为使选举能顺利进行,往往在一个国家内划分出若干选区。划分选区,一般遵循下列三项原则:
(1)合法——选区的划分应该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之, 不宜以行政命令规定之。选区划分首先必须符合选举法规,然后才谈得上合法地划分,否则就等于给行政权力的任意划分开了绿灯,不利于选举权的行使。
(2)便利——选区是为选举而设定的, 因而必须为选举提供便利为其原则。例如,选民与候选人的接触、选民的登记及投票、候选人的竞争、办理选务行政,均可求其便利。因此,选区宜与行政区划、地理环境、自治区域等因素相协调。
(3 )公平——公平一是指选区划分导致的代表名额应与其人口数有适当的比例。例如,有的国家规定每县、市及同等区域、各选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超出50万人的,增选代表一人。公平二是指力求避免不公平划分。例如,某国某行政区域单位应该选出6个议员, 该地区有甲乙两党应竞选,每个党都有30万选民支持,如果公平地划分选区(假设每个选区只选出一名代表),则甲乙两党应各得三个议席,如果甲党是执政党,由它来划分选区,于是甲党运用选举地理学,把选区划分如下的样子:
选区及选民数
一二三四五六
甲党10,00058,000 58,000 58,000 58,00058,000
乙党90,00042,000 42,000 42,000 42,00042,000
由于甲党以有利于自己的方法划分了6个选区, 把乙党的选民尽可能地集中划进第一选区,有意识地把议席丢给乙党, 从而保证了其它5个选区的胜利。这里显然是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如果乙党来划分选区的话,那么其结果可能完全相反。(注:杨柏华、明轩:《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1991年,第105页。) 日本有这样的例子:昭和三十一年(1956)当时政府草创的小选区制法案中,在神奈川县的十个选区中镰仓、逗子两市却包括了与之相距甚远的三浦市。三浦市是社会党的地盘,为了避免把三浦市与横须贺市合并,把三浦半岛纵向割开与保守势力强的镰仓相就,以抑制社会党,保证自民党人当选。上述这种划分显然有失公平,应该避免。
2.选区划分的方法
选区划分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和以人为基础的选区。前者, 凡住在同一地区的选民对于该地区代表均有选举权。以地为基础的选区划分称为地域代表制,地域代表制比较流行。在理论上议员或代表既然应该代表全国或国民全体,不应该代表特殊的集体利益,则按地为基础划分选区是按人口比例配赋名额,不应再有职业代表。实际上,地域代表都有职业的,各种行业的人都有,能反映各阶层的思想。后者称为职业代表制,尽管有上面的理由,职业选区也不无道理。职业团体往往超越地域选区的界限,各行各业利益并不能由地域划分来完全代表,即使住在同一地区的人,未必有共同的意见。有关各行各业的立法,大都是专门性问题,非地域代表所能胜任。原苏联曾在1924—1936年实行职业代表制。魏玛宪法也曾规定实行职业代表制划分选区。
(2)小选区和大选区。 凡一选区仅产生一名当选人的称单数选区,又叫小选区。凡一选区产生两名以上当选的人称为复数选区,又叫大选区。目前,英国、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实行小选区制,德国和意大利实行大选区制。
现代议会制国家以众议院选举、参议院选举和地方选举最为重要。即便是这三种选举,在一国之中也未必使用单一的选区制。例如,1994年以前,日本的众议院选举采行中选举制,参议院选举采行比例代表制而地方选举兼采中选区制与小选区制,而且同一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在选区制的选择上也经常变化。法国在第四共和国时期,有的省实行大选区制,个别地方采用小选区制。 英国历史上较长时期采用大选区制, 1885年之后改行小选区制,直到1950年大选区制才完全取消。法国在大小选区选择上的多变更为典型,1885年实行小选区制,其后的77年中经过5次的反复变化,到1958年又实行小选区制。
3.代表方式和投票方式
代表方式一般分为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多数代表则又分为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绝对多数制是由在选区内获得半数以上的选票的候选人取得该选区的席位;相对多数制是由获得该选区中最多选票的人当选。比例代表制是由参加竞选的各政党根据得票的多少按比例分配议席的制度。分配议席时,首先计算出一个必要的最低限度得票数,称之为“当选基数”。然后,将各党全部候选人所得选票的总数除以这个当选基数。含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取得多少个议席。代表方式与选区划分相联系便有下面的结论:采用小选区制的地方,代表方式不能采用比例代表制,而采用大选区制的地方,既可采用比例代表制,也可采用多数代表制,还可以采用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代表制。投票方式一般分为单记制、连记制和名簿制三种。单记制是指选举人在众多候选人中只选举一人的投票方式;连记制是指选举人在众多候选人中可以选举复数候选人的投票方式;名簿制是指选举人针对各政党作成并提出的候选人名簿投票的选举方式。选区划分与代表方式、投票方式相融合即有大选区复记制、小选区单记制、名簿式比例代表制等选举制,不一而足。
表1选举制构成
选区选举定额多数代表比例代表
小选区单数小选区制
大选区复数大选区制比例代表制
二、多数选举制
多数选举制即选区划分与多数代表制相融合产生的选举制。有小选区多数选举和大选区多数选举两种,简称小选区制和大选区制。
1.小选区制
小选区多数选举制有两个长处:第一,简单易行。选举时要求选举人将选票投给具体的候选人而不是投给一份候选人名簿,选举人只将自己的票投给一名候选人,程序简单,计算选票和分配议席时只需按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计即可,算法也简单快捷,选举人也易于了解候选人。第二,一般认为小选区制可能形成稳定的多数党政权。因为小选区制一个选区只选出一名候选人,按获得支持的多少决定议席,而不是按比例分配,对多数党、大党有利,不利于小党。推广至全国,有可能产生稳定的多数党政权。这是小选区制的一个长处,也是它的一个缺陷,即对小党、对少数派不利,少数的利益很难被代表。小选区制的缺陷除了对小党不利外,还存在两个突出的缺陷:第一,存在死票现象。试举例说明。
设有一、二、三、四个选区,甲、乙、丙三党参加角逐,得票数呈下列表示状态: 表2甲、乙、丙三党得票与获胜情况
选区得票数一二三四
甲党[***********]120000
乙党[***********]160000
丙党 10000 66000 290002000
获胜党甲甲甲 乙
计算总得票数甲党为521000张,乙党为55400张, 但是甲党有三人当选,而乙党只有一人当选。也就是说,乙党在三个选区中有死票,即与当选无缘的选票394000张,而甲党只在一个选区内有死票120000。据日本学者统计,战前在大选区制下,死票率大约为22%—23%,小选区制下死票率为31%—33%,小选区制下死票率比大选区制下高10个百分点。大量死票存在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得票的比例与所获议席的比例产生的差异,会有某政党所获席位数的比例大于它所得选票数比例的情况发生。英国的1951年选举,工党获得13948605张选票,保守党获13717538张选票,前者得票率为48.8%,后者得票率为48.0%,可是议席数工党占有295个,保守党占有321个,结果保守党取得了全国胜利,掌握了组阁大权。在美国的选举中,也有这样的例子。第二,小选区制容易被地方资深者利用,辟成其选举根据地。小选区多数选举制使候选人便于联系选举人,主要表现个人而不是政党,富于个人性质。这时地方资深者参选较为有利,容易使某小选区成为地方由于金钱、社会地位或其它因素而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人物和家族的选举根据地。
小选区多数代表制在选区内只选出一名当选者,该当选者须获得过半数以上的选票或多数选票。若要求得票过半数无一人达到,则需要进行第二轮投票(再投票制)。第二轮投票要求以绝对多数票当选的国家有之,要求以相对多数票当选的国家亦有之。小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制的典型代表是英国,美国和原英殖民地所属国受其影响,加拿大、新西兰、南非自19世纪以来效此已久,二战后独立的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马来西亚等国也接受了英国的这种选举制。英国是有两党制传统的国家,小选区相对多数制更加巩固了这种政党制。但这种选举制用诸其它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则往往表现为一党优位制,这恐怕是独立、统一、现代化等制度外因素在起作用。地处欧洲的比利时、瑞典、丹麦等国用此代表制也不表现为两党制,而是三党制乃至四党制。
小选区绝对多数选举制(再投票制)以法兰西第三共和国为源头,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欧洲国家多见。后来,这种选举制大多让位给比例代表制。荷兰、瑞士、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都经历过这个过程。如今唯有法国和个别国家的总统选举还使用这种选举制,1953年法国共举行了十三轮投票才选出总统的例子很说明问题。据说法国的选举传统中,有如下一句概括性口号:首轮在选举,二轮在淘汰。
2.大选区制
大选区多数选举制从理论上分为大选区相对多数选举和大选区绝对多数选举制。大选区制的最大长处在于少数派或小党有机会推出自己的候选人进入议会,从而挑选候选人的余地较大。大选区制的缺陷在于同一政党出现复数候选人时,有打击同党同志之虞,而且会导致个人本位的选举,难以达成政党本位的选举。大选区制情况,也有对少数派不利的选举制,例如,大选区完全连记制。大选区完全连记制即选举人在定额为二人以上的大选区内可以选举与定额不同数目的候选人,最后以得票多少确定当选,这种选举制既是大选区制,又是极端的多数选举制。这种选举制下,少数派小党有极少人当选或没有一人当选,死票率很高。
英国在1945年的下院一区二人制选举中使用它,伦敦的市议会选举一度采用它。除此之外,摩纳哥、西班牙、瑞士(上院的大部分)等国使用它。还有一些国家使用类似的制度。 在大选区制下,除了避免死票外,还要保证少数派、小党利益的选举制首推最基本的大选区单记非移让式投票选举制。选举时,选举人只能向一人投票,最后根据得票多少决定当选。德国、日本、韩国都曾使用这种选举制。其次,大选区限制连记选举制区别于完全连记制在定额为三人以上的选区内只能投少于定额数的选票,最后以得票多少顺序决定当选。目前,阿根廷(上院)等若干个拉丁美洲国家使用这种选举制。再次,积累投票制也是有利于少数的一种选举制。在大选区制情况下,根据选举定额对同一候选人可以重复投票。例如有五名当选名额,选举人可以ABCDE连记,可以AABCD样选四人,还可以AAAAA 般把选票集中在一人身上。实际采用这种选举制的国家很少,今天只有美国的伊利诺斯州采用。复次,还有递减连记投票制和限制积累投票制这两种选举制可以考虑。前者是指在大选区中,选举人可以对候选人完全连记,但需对合意者排上孰先孰后的顺序,这是名簿式投票。后者是指在大选区中,选举人只能选择少于应选名额的候选人,但对候选人可以作重复投票。上述两种选举制还只限于理论讨论,未见实际采用的范例。
三、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在理论上有两大特色(指在复数选区内):第一,在普通选举(绝对多数制和相对多数制)中,何人当选,比较选票的多少即可知。有时多得一票,即可当选。所以选票数是不确定的。而比例代表制先计算出当选基数,各政党均以这个当选基数为标准,依其得票总数,核算出应该当选多少议员。第二,在普通选举中,选举人投给某候选人的票就成为该候选人的得票,不问该候选人得票数怎样多或怎样少,选票更不能转让别人。而在比例代表制下,因为当选基数已定,一个候选人达到标准当选后,余票可以转让给其它候选人(当然是同党)。得票不足于当选的候选人,其得票可转让其它候选人。
依据比例代表制的两大特色可以看出比例代表制的长处:(一)由于根据票数选出议员,可以给小党、少数党提供当选机会(保护少数);(二)它可以防止死票现象的发生;(三)得票数与议员当选数可以维持比例关系,使各阶层各种利益在政治决策层上拥有自己的代表;(四)从总体上有助于克服选举的地方性带来的缺失。
比例代表制正如在关于选举区制的一般理论中提到的那样不能用于小选区。因为小选区制每个选区只能选一名议员,因而无法在选区中按各党所获选票数额的多少来分配席位。所以,比例代表制要求设立大选区,从每选区选出数名代表,而且选区越大,比例代表的优点也越明显,最理想的情况是把全国变成一个选区。然而,比例代表制也有明显的弊端:(一)照顾到少数利益会使小党林立,容易导致少数的不稳定联合,造成政治系统的动荡。意大利提供了这方面的例子。(二)比例代表制的方式杂多,计有200—500种,需要较高的处理技术,而且某种比例代表制是某国历史——社会——文化的产物,对他国仅有理论参照意义。
(三)比例代表制是较为理想化的选区制,比如它要求选区无限大,这样,选区大的弊病必然丛生,得不到克服。(四)比例代表制大大降低了候选人和当选者的独立性,使他们必须屈从于政党之下,政党相对他处于垄断地位,选举人与当选者的联系性较差。此外,比例代表选举制并非是完美地、忠实地按比例分配议席,例如比例代表制计算议席数的顿特法就有利于强大的政党。但是,无论如何比例代表选举制是比较民主的选举制。
如上所述,比例代表制的使用是针对保障少数派的地位和发言权的问题。最早使用此选举的国家是丹麦。二战后,比例代表制已在欧洲广泛实行。比例代表选举制一般可分为二种:名簿式比例代表选举制和单记移让式比例代表选举制。前者指选举人对各政党排好顺序的候
选人名簿投票,其剩余票可以移让给同党其它候选人;后者指在大选中选举人自由标定候选人的当选顺序,其剩余票可以移让给其它候选人。前者是政党本位的选举制,后者是个人本位的选举制。后者有助于克服政党垄断的弊端,使选民与候选人加强联系。前者为瑞士、比利时最早使用,今天阿根廷、巴西等国使用。后者为丹麦最早使用,如今印度(上院)、马耳他、爱尔兰、澳大利亚(上院)也使用它。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国使用的选举制不尽相同,各国都在本国宪法规约的代表原理的框架内构制具体的选举制,而不轻易信奉舶来品。因而,任何理论意义上的选举制只能给出某种实践性建议,充其量也不过是劝导,没有哪一种选举制是既普遍适用又公正的,真正有意义的选举制总是基于利益的行为策略的体现。各种选举制必当照应给予一国社会经济结构、政党分布以及选举人、候选人行为深远影响的动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