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之公共部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建筑设计 公共部分
2007-4-17 16:10:20 浏览次数: 1056
第3.3.1条 门厅。
一、门厅内交通流线及服务分区应明确,对团体客人及其行李等,可根据需要采取分流措施;
二、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会客、外币兑换、邮电通讯、物品寄旅馆建筑门厅内或附近应设厕所、休息、接待等服务设施。
第3.3.2条 旅客餐厅。
一、根据旅馆建筑性质、服务要求、接待能力和旅馆邻近的公共饮食设施水平,应设置相应的
二、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不同规模的餐厅及酒吧间、咖啡厅、宴会厅和风味餐厅;三级旅馆厅和宴会厅;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餐厅。
三、一、二、三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的一级餐馆标准馆标准;五、六级旅馆建筑餐厅标准不应低于三级餐馆标准。
四、为旅客就餐的餐厅座位数,一、二、三级旅馆建筑不应少于床位数的80%;四级不应少于
五、旅客餐厅的建筑设计除应符合上述各款规定外,还应按现行的《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有
第3.3.3条 会议室。
一、大型及中型会议室不应设在客房层。
二、会议室的位置、出入口应避免外部使用时的人流路线与旅馆内部客流路线相互干扰。
三、会议室附近应设盥洗室。
四、会议室多功能使用时应能灵活分隔为可独立使用的空间,且应有相应的设施和贮藏间。
第3.3.4条 商店。
一、一、二、三级旅馆建筑应设有相应的商店;四、五、六级旅馆建筑应设小卖部。设计时可
二、商店的位置、出入口应考虑旅客的方便,并避免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第3.3.5条 美容室、理发室。
一、一、二级旅馆建筑应设美容室和理发室;三、四级旅馆建筑应设理发室。
二、理发室应分设男女两部,并妥善安排作业路线。 第3.3.6条 康乐设施。 一、康乐设施应根据旅馆要求和实际需要设置。 二、康乐设施的位置应满足使用及管理方便的要求,并不应使噪声对客房造成干扰。 三、一、二级旅馆建筑宜设游泳池、蒸汽浴室及健身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