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第十一章 我国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
本章要点: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劳动争议处理
第一节 促进就业的法规与政策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一)促进就业的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的原则(促进就业是国家的责任)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原则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的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二)政策支持
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就业 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 3、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 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就业 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就业 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 二、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一)就业服务和管理
1、公共就业服务(政府为劳动者就业提供的服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2、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失业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4、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二)就业援助
1、就业援助的对象——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2、就业援助的措施
(1)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臵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基层就业援助服务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采取特别扶助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6)国家鼓励资源开发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发展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产业,引导劳动者转移就业。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规定
法规依据:《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的原则 1、平等自愿原则 2、协商一致原则 3、合法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和内容
1、种类: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内容:
(1)《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1)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概念:指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和相关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 无效: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诈骗、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或部分无效: ①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
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
者权利的。 ③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和处理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
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一)劳动合同的履行 1、原则 实行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 合作履行原则
2、履行劳动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即使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④ 劳动合同的解除
(1)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3) 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4)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⑤ 劳动合同的终止 (1) 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2)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四、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和分类
1、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集体合同的类别
(1)专项集体合同(如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
(2)行业性集体合同(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
(3)区域性集体合同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生效的条件: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
规定的最低标准 (三)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由被派遣劳动者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的一种新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四)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三节 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一、工资
(一)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二)工资水平和工资支付
用人单位依法自主确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三)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1、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一下因素: (1)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2)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劳动生产率; (4)就业状况;
(5)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2、最低工资标准的发布
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方案报相应层级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后7日内发布。 3、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
(1)标准工作日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但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休息休假
(1)公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法定节日: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于开展庆祝、纪念活动的休息时间。
(3)年休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
除上述三种外,职工的休息休假还包括工作日内的
间歇时间、两个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和探亲假。
第四节 劳动保护与职业培训的规定
一、劳动保护 (一)劳动安全卫生 1、用人单位的责任
(1)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劳动者的权利和责任
(1)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3、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对妇女劳动就业方面的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2)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3)合理安排女职工的工种和工作;
(4)对女职工实行“四期”保护,四期保护是指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 2、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
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未成年女工在劳动过程中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例题:我国《劳动法》对未成年人做了特殊保护,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A.14 C.18 B.16 D.20
【答案】B。本题考核的是劳动招工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职业培训 (一)职业培训的分类 1、就业前的职业培训
(1)对城乡新生劳动力实行劳动预备和就业准入制度;
(2)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实行岗前培训制度。 2、就业后的职业培训(在职培训)
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同时,负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
(二)职业培训制度(共7条,参见教材第306-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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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劳动争议处理政策法规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范围与机构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整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2008三1月1日小王与某企业订立劳动合同。2008年6月1日,该企业以小王旷工三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其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小王不服,决定维护自己的权益。下列关于小王维权的做法中,正确的是()。
A.小王必须先向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B.小王必须先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C.小王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D.小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本题考核的是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故小王应向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二)劳动争议处理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或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商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例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履行的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民主说服原则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程序、期限与效力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3)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
1、着重调解的原则(调解原则贯穿于企业调解、劳动仲裁和诉讼整个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目的是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及时迅速原则
3、区分举证责任原则(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有关证据又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
1、一般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2、简易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处理简单劳动争议案件) (三)劳动争议仲裁员 1、仲裁员的条件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的。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的。 (4)律师执业满3年的。 2、仲裁员的职责
包括:参加仲裁庭;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进行调解工作;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参
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等。 3、仲裁员的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
1、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3、劳动仲裁的申请和受理 (1)仲裁时效期间(1年)
(2)劳动仲裁的申请(书面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3)劳动仲裁的受理(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节 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机构与原则
1、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职
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委托的组织。
3、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保护劳动者权益;公正、公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职责和监察事项 1、监察职责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监察事项(参见教材第317页相关内容)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
1、地域管辖(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2、级别管辖(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3、指定管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形式
1、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2、若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及时立案。 3、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4、因违章、违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三)劳动保障监察的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四)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员
(1)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2)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3)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如果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期限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个工作日。 3、处理方式
(1)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3)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4)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时效问题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也未被举办或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2)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