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1) - 副本
劳 动 合 同 书
企业(单位)名称:
职 工 姓 名:
合 同 编 号: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制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单位)名称: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枣庄项目经理部 法定代表人 肖 炳 军 地址: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夏庄乡 邮政编码: 已方姓名: 性别: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2012年 月 日起至 72617工程B 标段工程 工作任务完成之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具体工作内容为:
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指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抢险、救援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书、录用条件(岗位要求)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三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地点工作。
第四条 甲方根据国家、行业或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和质量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任务;乙方应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 甲方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时和休息休制度。甲方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乙方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延长乙方工作时间,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
第七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 元/月。
第八条 试用期满,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一下第 4 种工资形式:
(1) 计时工资:
(2) 计件工资
(3) 单项工程承包工资:
(4) 定额工资:
(5) 其他工资形式:
第九条 甲方每月(或按月预付、每季度结算一次)按时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属甲方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部分,根据国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双方协议,单独制表随工资一并发放,暂由乙方向社会保险缴费个人窗口自行处理。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遵守和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鉴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需要持证上岗和特种作业工作岗位的,乙方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职业(执业)资格证书》和《岗位操作证书》。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需要乙方遵守的规章制度,应当以一定方式告知乙方。
第十六条 乙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指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乙方违反规章制度,甲方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十七条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事项,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条 凡属《劳动合同书》规定应给予经济补偿的,甲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 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中做相应扣除;不够扣除的,甲方有权就剩下的部分向乙方追偿。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应当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双方订立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先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可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甲
方工商注册或乙方工作所在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或因法律、法规的变化不一致的,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2012年 3月 日生效。
甲方(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