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川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川江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2017/02/14
法院:
案号:(2017)浙0109刑初96号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类型:刑事判决书
结果:支持攻方全部请求
正文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川江,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杭州市萧山区;因吸毒于2016年10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本案于2016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川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
1.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3.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孙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4.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5.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孙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6.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陈川江在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和顺村19组的家中容留钱某、吴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陈川江容留他人吸毒6次。被告人陈川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川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某、吴某、孙某、丁某、王某,4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