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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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等情况监控工作的通知
【文 件 号】大劳发[2007]166号
【颁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7-09-12
【实施时间】2007-09-12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有效预防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工资,遵守劳动保障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监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对象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管辖划分,将存在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纳入年度监控范围:
(一)两年内有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突发事件(劳动者游行,集体到市有关部门上访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两年内有拖欠工资,引发5人以上集体投诉,经查情况属实,整改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三)年度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拖欠工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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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连续两年发生4次以上(含4次)拖欠工资行为的。
监控对象一年内未再次出现拖欠工资等情况,第二年可取消监控。
二、监控内容
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费缴纳,特别是农民工“两险”缴纳等情况。
三、监控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采取以下办法,掌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整改问题,防止出现新的违法行为。
(一)被监控单位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报负责监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资报表须经同级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盖章或签字。
(二)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每月应到用人单位核对工资报表等情况,对不按规定上报工资报表或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依法处理。
(三)监控对象在被监控期间继续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并将其行为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四)凡存在拖欠工资等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或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查其参加建设项目投标所涉及工资支付等情况时,不予出具劳动保障合格手续。
(五)在评优评先等相关活动中,劳动保障部门对问题严重的被监控对象要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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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对恶意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监控对象,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统一组织向社会披露。
附件:工资支付情况月报表(略)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