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部分内容) 5.0.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 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文字修改条款)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现标准增加了节能环保要求。
分部工程的验收是以所含各分项工程验收为基础
进行的。首先,组成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已验收 合格且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齐全、完整。
5.0.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 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增加文字)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 范的规定。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说明】此条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规定,保持与原
标准基本一致,意即保持了原验收的程序及方法。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也称质量竣工验收,是建筑工
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次验收,也是最重要的一次
验收。
5.0.6 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规定时,应按 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合格现象在检验批验
收时就应发现并及时处理,但实际工程中不能完
全避免不合格情况的出现,本条给出了当质量不
符合规定时的处理办法。
检验批验收时,对于主控项目不能满足验收规
范规定或一般项目超过偏差限值时应及时进行处
理。其中,对于严重的缺陷应重新施工,一般的
缺陷可通过返修、更换予以解决,允许施工单位
在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验收。如能够符合相应
的专业验收规范要求,应认为该检验批合格。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 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说明】当个别检验批发现问题,难以确定能否验
收时,应请具有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 当鉴定结果认为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时,该检验批应可 以通过验收。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某检验批的材料试 块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 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说明】如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
计单位核算、鉴定,仍可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使用功 能要求时,该检验批可予以验收。这主要是因为一般 标准、规范的规定是满足安全和功能的最低要求,而 设计往往在此基础上留有一些余量。在一定范围内, 会出现不满足设计要求而符合相应规范要求的情况。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 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 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4 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鉴定后认为达不到规范
的相应要求时,则必须进行加固或处理,使之能
满足安全使用的基本要求。这样可能会造成一些
永久性的影响,如增大结构外形尺寸,影响一些
次要的使用功能。但为了避免建筑物的整体或局
部拆除,避免社会财富更大的损失,在不影响安
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条件下,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
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方法不能作为降低质
量要求、变相通过验收的一种出路。
5.0.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完整,当部分资 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 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新增条文)
【说明】实际工程中偶尔会遇到因遗漏检验或资
料丢失而导致部分施工验收资料不全的情况,使工
程无法正常验收。本条给出了解决的办法。
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报告可用于施工
质量验收。
5.0.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或使用 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强制性条文)(本条与原标准一致)
3.0.3 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 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进场检验。
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 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施工规范、 验收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
理工程师检查认可。
4.0.4 分项工程可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 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
4.0.5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 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等进行划分。 6.0.1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6.0.2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 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6.0.3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勘察、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 人应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 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 6.0.4 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 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本标准规 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 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 后,移交给总包单位。
6.0.5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 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
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 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 整改完毕后,由施 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 工验收。(修改条文)
【说明】增加了在申请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总监 理工程师应组织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6.0.6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 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 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强制性条文)
【说明】对比原标准此条,增加了勘察单位应参加 单位工程验收的规定,对于工程地质和地下水文情 况复杂的工程十分必要。
此外,随着城市地下空间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 的工程涉及到地下复杂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勘 察单位参加单位工程验收是工程质量的保障条件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