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办公室建设
鄂尔多斯博物馆办公室建设构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向全党发出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明确提出“要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团结奋进的不竭动力。要全面认识祖国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之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统教育,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开发利用民族文化丰富资源。加强对各民族文化的挖掘和保护,重视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
鄂尔多斯博物馆是集鄂尔多斯地区历史与文化的收藏、陈列及研究于一体的综合性博物馆,始建于1963年(其前身为伊克昭盟文物工作站)馆建于1989年完成,占地面积6000平方米,展厅面积约2600平方米,馆藏文物约7000余件(套),以著名的“河套人及其文化”、乌仁都希岩画、“朱开沟文化”、“鄂尔多斯青铜器”——匈奴文化,以及鲜卑、党项和蒙古等中国北方民族文化最具特征。尤以中生代恐龙足迹印痕化石、河套人与萨拉乌素动物群、乌仁都希山岩画、朱开沟文化、鄂尔多斯青铜器、西夏文化以及鄂尔多斯蒙古族文化等蜚声海内外。鄂尔多斯博物馆的常规展览有《鄂尔多斯文物珍品展》、《鄂尔多斯草原文化展》、《鄂尔多斯青铜器展》等,它们分别以精美的展品和新颖的陈列手段,向世人展示了鄂尔多斯地区,从36亿年前的远古时期以来的历史沧桑变幻和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守护一代天骄——成吉思汗近800年的、鄂尔多斯蒙古族的历史和文化精髓;以及享誉海内外的鄂尔多斯青铜器的发展历程和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突出贡献。鄂尔多斯博物馆的藏品多次赴北京、上海、香港、台湾以及美国、加拿大、法国、日本等地区和国家展览,受到中外广大学者和观众的赞誉和青睐。鄂尔多斯博物馆在自治区文博系统中首家开通“鄂尔多斯博物馆网站”,互联网上向世界展示鄂尔多斯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和本地区文博事业的发展概况,加强馆际间的信息传递和学术交流。鄂尔多斯博物馆也是自治区盟(市)级博物馆中首家开展馆藏文物微机化管理的单位,并正在积极筹备“鄂尔多斯文物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使鄂尔多斯地区的文物管理数据化工作,步入国内先进水平的行列.
二 部门设置
博物馆办公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突飞猛进,当今社会已进入到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信息时代,信息化管 理、计算机自动控制、网络技术等已不再是新名词。具有高速数据处理、自动化控制、强大的网络和多媒体信息处理能力的计算机设备及相关技术已在我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得到 广泛应用,信息时代的革命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思维、生活方式,人们将工作和学习与计算机紧密结合起来,充分扩展人的思维想象空间,开发创造性思维,借助计算机技术用现代化 的、科学的方式来工作和学习。随着文物博物馆事业的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与文物博物馆工作逐渐贴近,人们在工作中不断探索、研究,寻找计算机技术与文物博物馆的契合点以提 高业务管理水平。
1. 计算机硬件设备与软件系统的不断完善,使计算机技术广泛应用于文博 界进行科学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
2. ①博物馆主管部门可以用视频会议功能与博物馆之间保持联系。
②文博单位的业务人员进行学术研究时,可通过计算机上网进入互联网知名的博物馆 、图 书馆、大学、科研机构等的网站,从互联网上巨大信息资源中浏览、检索或下载对研究工作有用的信息,也可通过博物馆内部信息网获得有关博物馆的文物藏品、考古信息、科研信息 等,充分利用信息资源为博物馆的事业服务。
③业务研究人员可以用计算机编辑稿件,以电子邮件形式随图形、照片等作为附件发 送给投稿单位,使得信息反馈及时,也避免了重复性的劳动,使编辑出版周期相应缩短。博物馆业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与同行及学术机构进行信息交流、协作研究。具体做法是可将博 物馆的有关信息上网,并及时更新内容,可通过网络反馈信息,以促进博物馆工作不断改进。
3. 在博物馆的业务工作中,必须加强资料收集、整理的规范化及标准化方面的力度, 国家 文物局组织专家学者致力于这方面的研究,制定文物单位业务资料规范,这有利于在文博单位的数字化建设,以及针对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开发信息系统,在建立完善本单位计算机业务 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发展到国际上文博单位间实行网络信息交流,加强国内外文博单位的业务信息共享及相互协作。
(4)虽然国际互联网上信息资源十分丰富,有的博物馆也设立了网站用于发布介绍博物 馆情 况的信息。在对外宣传教育,提高博物馆知名度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际互联网在博物馆业务人员中应用率很低,虽然国内外各大媒体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大学 、科研机构、博物馆、图书馆都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站,使互联网成为一个全球化的信息资源库,可是博物馆的业务人员很少能有机会能够上网获取信息或交流。
办公室是协助馆领导组织协调我馆各项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下设财务、人事、文秘、驾驶班。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该馆事业发展和政策的研究及文秘工作;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并拟订计划组织实施;负责开放接待、外事工作、讲解、陈列展览的宣传推介及观众组织联络工作;财务负责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会计和统计工作,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及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人事负责机构设置和编制、工资、福利、职称评审、人事档案管理;办理出国人员手续;文秘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及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承办该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部门领导的办公室
保卫科
博物馆保卫科是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安全保卫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和奖惩,负责安全教育和安全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管里的文物、财产、社会治安的安全保卫,承担来管的重要领导、来宾和本管举行重大活动的保卫工作。承办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博物馆对安全保卫工作极为重视,首先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由馆长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博物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确立安全责任制度。其次要成立安保科,专门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三要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对文物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重视文物安全防范,提高文物安全意识,树立安全重于泰山,安全无小事的意识,防患于未然,杜绝安全隐患;第四要积极做好安防及消防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定期对馆内的安全保卫制度、交接班制度、安防、消防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即时整改。对安保部监控室和值班室进行了改造;新增加一套监控设施;为安保部工作人员配备制服和对讲机;对展厅玻璃门窗进行加固处理,增强其防盗性能等知识的培训,有效地巩固和增强员工的安全消防意识及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邀请消防队的同志来我馆开办讲座,对全馆干部职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及应对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措施的加强,会使安保部工作进一步正规化,提高应对紧急事故的能力,为馆内馆藏文物的安全以及所举办的各种展览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确保我馆无任何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博物馆陈列部
陈列部是博物馆的一个重要业务部门,承担着博物馆的各项陈列展览主题的策划组织工作、展览内容和形式设计,包括基本陈列、专题陈列、对外交流展览、流动展览等。陈列部参与陈列展览的布、撤展,负责展品的提取、清退和布展期间的安全工作。对已有展览的调整、补充和修改。参与引进交流展览内容的讨论和审核。协助大型会议和活动方案文稿的撰写。承担博物馆学及相关学科的科研工作。
会议室
博物馆考古部
博物馆考古部主要从事田野考古学的调查、发掘和研究工作;开展考古学理论的探讨与研究,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推动鄂尔多斯考古学的发展;配合博物馆的陈列展览工作,为博物馆提供必要的文物收藏、展览信息与学术保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文物走私犯罪活动。
博物馆技术部
博物馆技术部主要从事博物馆馆藏文物的科学技术修复、研究。修复文物的质地有陶、泥、木、金属等,还从事文物复制,古旧字画的装裱(包括古旧字画的揭裱、修复、册页制作),文物囊匣制作,文物包装箱的制作;出土纺织品文物的清洗整形工作,文物科技保护研究,配合博物馆陈列展览工作。
学术交流厅
保管部
保管部是博物馆主要业务部门之一,在博物馆整体工作中担负着重要任务,并且拥有对藏品的保护管理、提供利用和科学研究这三大职能。
一、 藏品的保护管理;从文物、标本搜集入库、登帐制卡到分类排架,是保管部的中心工作。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即在于使藏品的得到最佳的保护环境,防止藏品的自然损坏和避免认为伤害。
二、 藏品的提供利用:在藏品妥善保管的基础上,尽力扩大藏品的利用范围,为陈列展览和科学研究服务,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 藏品的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同样是保管部的主要工作,它也是使藏品妥善保管和提供利用的可靠保证。
博物馆资料室
博物馆资料室主要负责征密切关注国内外学术动态,选择、征订、购买、
分类、著录、管理与文物、博物馆业务及科研工作相关的图书资料,以及期刊杂志、报刊。在此基础上进行图书资料业务、科研信息检索与分析,有效地为全馆业务工作服务。并利用这些资料优势,结合本馆业务进行相关科研信息交流与学术研究。
博物馆群工部
通过陈列讲解、辅导教学、举办讲座等方式方法为广大观众,尤其是青少年提高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陶冶情操提供服务;为在校学生校外教育提供服务;为成人终身教育提供服务;为科学研究提供服务和为旅游观光、文化休闲提供服务。
后勤管理科
负责全馆的水暖电服务保障工作,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博物馆院内绿化工作;协调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办公用房、职工住宅房、出租门面房的维修意见和建议,并负责组织维修;对电气、空调专业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完成馆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 管理条例
博物馆管理条例和文物保护法(另附)
四 日程安排
办公室是一个综合部门,处于本单位行政领导参谋、协调各部室中心工作、服务领导的位置。办公室工作任务繁重,工作难度大,所以明年工作中的具体要求是:
一、 是注重思想修养,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思想和高尚的道德情操。要坚持“四个经常”:经常用先进的文学作品陶冶自己;经常用英雄典型激励自己;经常用名人名言净化自己;经常用身边的人和事鞭策自己。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充实自己,不断提高完善自己。
二、 是增强业务知识,是做好工作的关键。光有服务的思想意思,没有本领和技能,是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我们按照单一型的人要向复合型发展,学历型的人要向能力型转变,思想业务要同步发展,规范办公室人员。
三、 是抓好队伍建设,是做好工作的基础。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把
每一个人的优点都发挥出来,积极性都调动起来,把一个群体协调好,
就会产生更大的作用,就没有做不好的工作。
四、 是妥善处理关系,是做好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办公室工作涉
及面广,牵扯人员多,与各个部室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工作情况千变万化,关系错中复杂,内外联系密切,每天都要处理许多繁杂的事情。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在处理和对待组织关系时,要把个人摆在从属的位置;在处理和对待领导关系时,首先要尊重和服从,但作为下级发现领导有不妥时应该善言建议提出;在处理和对待同事关系,要多看人家的长处,少看人家的短处;在处理和对待下级关系时,要放下架子,不要埋没下级的成绩;对待自己的态度上,要摆正位置,看到并克服自己的弱点,特别是遇到复杂矛盾时,要增强自控能力,自我调节。
五、 是健全各项制度,是做好办公室工作的基本方法。“没有规矩不成方
圆”。制度是人们思想和行为遵循的轨道,要善于运用各种管理制度去保证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正确,才能促进各项任务的完成。
四季日程表
一年重点实施日程表
五 后勤管理
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的专业技术队伍。
要建设如此高标准严要求的博物馆,首先遇到的就是人才匮乏,没有藏品等严重问题,由于鄂尔多斯博物馆是新组建的单位,年轻人多,新调入人员多,非本专业人员多,博物馆在建设、管理和经营状况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物藏品安全和保护方面的基础工作还相当薄弱,陈列展示的创新能力不足,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不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博物馆功能的发挥,为了能全面提高文博干部的综合素质,使文博干部的队伍在理论水平、知识结构、思想境界和精神状态、工作作风等方面与之相适应,我们首先从抓好制度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入手,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作风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一)抓好制度建设,促进思
想建设的提高。
一是建立健全政治理论和业
务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学习
制度,学习科学发展观、邓小平理
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博物馆发展的实际,认真开展爱岗敬业教育和思想道德活动,树立爱岗敬业、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创造性完成好部门的工作任务。深入开展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活动,组织学习相关文件精神,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繁荣文化事业,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深入学习《文物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继续严格执行《鄂尔多斯博物馆各部门工作职责》,并在工作中逐步完善、改进各部门的工作方法。二是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核心堡垒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博物馆党支部的领导,壮大党员干部队伍,并通过举办党章学习、上党课、支部活动、“学习党章”知识竞赛等活动,使我馆广大党员进一步了解了党的历史和党的知识,更加坚定了对党的信念。党支部等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增强了党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三是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在全馆上下形成了爱岗敬业,无私奉
献的良好风气。四是重视文明单位建设工作,增强全馆干部职工创建文明单位的意识。
(二)加强业务培训,努力建设一支业务过硬的专业技术队伍。
为建立一支作风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我们抓紧抓好以下环节:
首先从端正学习风气,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开始。教育职工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努力增强实践创新能力。不断探索博物馆工作规律,积极开拓,勇于创新。凡是外出考察,观摩、学习的人员,必须把外界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带回单位,并根据自己的考察体会,写成考察报告,在全馆进行学习交流,促进博物馆的工作的协调发展。
其次、重视职工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一是举办形式多样的业务培训。博物馆非常重视职工业务素质的提高,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培训模式,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先后开办过讲解员培训、古代汉语培训、鄂尔多斯市地方史讲座、论文化写作讲座和展厅文物介绍、讲解比赛等,并进行了评比奖励。通过这些活动,在馆内营造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增强了全馆员工的学习意识,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了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技能。二是采取以老带新、跟班学习的传统培养模式,进行学习培训。我们利用文物鉴定、陈列布展、文物拍卖、学术交流、课题研究等一切机会,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跟班学习,向同行学习,向专家请教,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成长,造就了一批中坚骨干力量。三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分期分批的派人到全国各地博物馆等有关单位进行密切的交流与合作。同时,聘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到博物馆授课,为员工进行了《文物政策法规》、《鄂尔多斯青铜器》、《文物保管与保养》、《内蒙古民族文物》、《内蒙古古代壁画》、《古建筑维修》、《史前考古》、《田野考古调查》等文博专业知识专题讲座,为全面提高全馆员工的专业素质,努力建设一支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队伍,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四是强化专业知识的更新,鼓励职工积极参加学历培训学习和继续教育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业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三、加强学术研究。定期在馆内开设学术讲座和研讨活动;建立学术论文考评制度,全体职工必须完成每年两篇论文的撰写任务,并将论文评比成绩纳入年终考核,作为年终考核、奖励、评优、晋级和评聘的依据。加强与大专院校、
学术机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专业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研究与交流,为专业人员的成长铺平道路。定期编辑出版了《鄂尔多斯文博》,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研究搭建起科研的平台。通过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国内外学术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与国家文物局、内蒙古文化厅、内蒙古大学、自治区民族研究所、内蒙古博物院等单位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在宣传鄂尔多斯文化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推动了博物馆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博物馆的研究水平,在馆藏文物研究、地方历史文化研究等领域取得了较大的突破。在学术研究中,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力量不断成长,成为鄂尔多斯博物馆发展的中坚骨干力量。
(三)发挥窗口示范作用,增强服务意识。
鄂尔多斯博物馆本着以社会效益为重,以服务育人为己任的精神,创造性地做好服务工作。为做好宣传联络和服务工作,满足全社会对优质服务的需求,我们成立了对外联络服务部,作为专门对外宣传联络与服务的专业部门。在全年免费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老年人服务的基础上,实行“三八妇女节”、“五一节”、“六一儿童节”、“十一国庆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将免费为特定人群开放服务的政策,届时一定会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和赞誉。鄂尔多斯博物馆已经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阵地和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特别是“鄂尔多斯青铜器”的成功举办,使鄂尔多斯博物馆成为展示鄂尔多斯文明成果,体现鄂尔多斯精神的重要场所。为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做到“以人为本,服务社会”,我们将积极做好优质服务和服务育人工作,在工作中学习,在服务中成长,做到工作与学习相长,服务与培训并进。
二、群策群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博物馆建设,努力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博物馆。
第一、在每年的“5.18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期间,都要开展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借助电视台、鄂尔多斯日报多家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等提高鄂尔多斯博物馆的知名度。组织广大中小学生免费参观博物馆,加强学生对我市悠久文化历史的了解和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使学生从内心深处熟悉家乡,热爱家乡,激发学生的自豪感。在工作过程中,宣教部的同志结合工作实际需要,对讲解员进行普通话和外语的培训,要整理提出三套不同的讲解方案,分别针对的是专家、学生和一般观众三类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讲解词,因人施讲,很好地满足不同层次的观众的精神品味和需求。
第二、搭建宣传平台,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功能,有效进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鄂尔多斯文博时事动态,打造文博宣传研究的坚实阵地,我们筹备开通了鄂尔多斯博物馆网站,对《博物馆藏品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了重点宣传,及时交流研究成果和文物博物馆信息和动态,提供文物艺术品市场信息,交流经验,文博新闻快讯。同时,我们还要创办《鄂尔多斯文博》,作为文物博物馆协会的会刊,加大文物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报道鄂尔多斯博物馆的工作进展、重要活动和工作目标与方向,发表学术研究与交流的成果。
第三、积极引进和举办形式多样的展览。多举办丰富多彩的展览,吸引广大观众参观,是博物馆最好宣传方式。为此,我们应积极组织和引进形式多样、精彩纷呈的展览来吸引观众,加大博物馆宣传的力度。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文物征集工作
为把鄂尔多斯博物馆建设成为全自治区一流博物馆,跻身全国重点博物馆行列,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关心下,我们应采取立足本地实际,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展品的方法,公开向社会征集和借用展品文物,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一是集体移交文物。二是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征集和调拨。三是接受社会捐赠。四是广泛借用展品。这些方法会极大地丰富鄂尔多斯博物馆展品的内容,有力地支持鄂尔多斯博物馆的工作。
(二)成立文物博物馆协会,协助博物馆开展工作。
1、协助博物馆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法》等文物保护法规,对鄂尔多斯市文物保护、开发利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协会,认真做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落实,收到了明显的效果,使爱护传统文化,尊重民族传统,传承民间艺术,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在全市上下蔚然成风。
2、协助完成鄂尔多斯博物馆的陈列布展、开馆等工作。
①协助完成文物征集与借展。文物博物馆协会成立后,将充分发挥协会在文物选集与沟通谐调方面的作用,积极为筹集展品、征集文物提供线索,献计出力。
②协会还会积极协助博物馆做好图片声像资料的征集工作,从市内外文化人士和艺术家手中征集到反映我市历史文化、民族民间艺术、宗教祭祀、人文风光和节日庆典等方面的图片声像资料,有力地支持博物馆的陈列布展工作。③完成陈列布展所需要的版面说明文字。版面说明文字是陈列布展中的点睛之笔,是展览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④参与博物馆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以提高我市文物保护、研究、宣传、利用和管理的水平。⑤承担文物鉴赏和文物知识普及工作,向群众宣传国家文物法规政策,及时提供文物信息,为广大民众和文物收藏爱好者免费提供鉴定、咨询和技术指导,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和文物鉴赏水平。
协会一定会成为鄂尔多斯博物馆沟通社会,联系群众,服务社会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三、加强联合,走出家门,寻求更大
的发展空间。
为加强博物馆建设,弘扬地方优秀民
族传统文化,推动鄂尔多斯市优秀民族文
化走出内蒙古,走向全中国,走向全世界。鄂尔多斯博物馆将会采取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合作办馆战略,加强横向和纵向联系,取得更大的效益。
(一)加强与地方各单位的联系,顺利完成了文物征集工作。
文物是博物馆办馆的基本要素,鄂尔多斯博物馆将主动与各地方政府、文物、文化部门取得联系,寻求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与帮助,各县、乡人民政府、文物管理所和文化部门应积极提供文物线索、交通工具、出行向导、移交文物藏品等,给予博物馆以极大的支持和帮助。在它们的支持帮助下,博物馆会克服困难从而为鄂尔多斯博物馆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与自治区博物馆合作,走出鄂尔多斯市,跃入全自治区博物馆先进行列。
办好鄂尔多斯博物馆,我们应加强与自治区博物馆的合作,首先应邀请自治区博物馆专家到鄂尔多斯市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在此基础上,通过多方论证,
确定
鄂尔多斯博物馆的办馆方向和基本思路。其次应邀请自治区博物馆专家到鄂尔多斯市,交流办馆经验,指导文物征集、文物评估、文物鉴定和陈列布展工作,力求高质量严要求地建设一所具有现代气息又不失地方特色的新时代的博物馆,避免少走弯路。最后还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直接到自治区博物馆跟班实习工作,为鄂尔多斯博物馆的成长培养一批优秀的骨干力量。
(附件)人性化管方案
办公室工作制度
一 、为了加强办公室公共物品的管理,维护公共物品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公共物品实用效益,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防止公共物品加压、浪费和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 对办公室一般设备管理办法:
1. 各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保管本办公室的通讯设备、电气设备、家具桌椅。保证
公共的完整无损、干净整洁。
2. 电脑需要保密的数据需要备份、加密,以防误删、中毒、偷盗。
3. 电器设备,家具桌椅由各部门的专管人员到办公室固定资产实物保管员登记
造册,如有物品转移,应及时固定实物保管员处登记并办理移交手续。
三、 对办公室专用设备的管理办法
1. 专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等)必须专人保管,不得随意外出利用。
2. 专用设备在借出和交回时,保管员应及时登记,检查设备是否玩好无损,
放入柜中,如有损坏,按损坏程度来赔偿。
3. 专用设备丢失,酌情进行相应赔偿处罚。
四、办公室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1. 办公室低值易耗(笔、稿、纸等)应由专人的购买保管。
2. 各部门按需领用,领用时及时登记。
3. 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出入库领取管理,购货人和领导人要及时填收入库单和
出货单。
一、员工奖励制度
1. 员工顺利完成任务或超额完成任务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补助。
2. 给博物馆创收:将各中小学校的第二课堂活动吸引到博物馆中开展,如举
行模拟考古活动,制作陶器、寻宝活动,让各中小学生能够喜爱博物馆,走进博物馆,同时可带动博物馆相关副业的发展,从而给博物馆创收。
3. 对于优秀部门及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
1) 如优秀员工称号,优秀部门称号;
2) 每个部门评选优秀员工、博物馆评一到二个优秀部门,给予外出学
习或进修奖励。
3) 对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员工给予通报批评;
4) 每年度总结报告中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教育,争当先进集体
5) 以上奖励制度按年度进行
4. 对员工的节假日安排
1) 提倡自愿加班,除法定加班工资外给予小礼物鼓励,以求其奋进;
2) 在现有的法定假日,给予每位员工节日礼物,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
特征;
3) 传统节日给予节日津贴;
4) 年假可根据在职年限每年增加一天,每五年多增加一天。
5. 对员工的特殊照顾政策
1) 对女员工的特殊政策:如产妇除给予法定假外,可根据所在职年限
增加产假假期,晚婚晚育者可增加假期及“营养补助”;
2) 婚嫁问题:除给予带薪婚假外,应以博物馆名义为新人送上贺礼,
使员工“爱馆如家”,晚婚者可增加假期。
6. 出勤制度
在体现人性化管理的同时更要体现严谨的工作作风,迟到早退要严格执行,进行上、下班指纹签到。
设置全勤奖,全额出勤者可获得者奖(每月),限制每月最多迟到早退数
(3次),超出此限数,每迟到一次罚款XX元,早退一次罚款XX元。
因公加班,可以考虑补予法定加班费,也可选择淡季时调休。
7. 工作餐厅及休息空间设置
1) “民以食
为天”,本
着人性化
的理念,
我们应按
员工的个
人口味,
设置不同
的风味餐
厅,如清
真餐厅、蒙古风味餐厅、西餐厅、快餐厅等,以满足员工及来馆参观人员的不同需求, 从早餐开始做到尽善尽美,费用问题上要物美价廉,美味可口,集休闲、娱乐于一体,让更多的人走进博物馆,了解博物馆,热爱博物馆。
2) 在餐厅及员工休息区设置大屏幕电视,立体音响,让每一位就餐人员利
用有限的时间让身心得到最大的放松。
8. 办公室人性化理念
1) 每个办公桌旁放置有生命活力的绿色植物;
2) 每人一台电脑,舒适的座椅及书架,划分办公室卡间;
3) 在公用的大环境中体现个人的小环境;
4) 利用空间摆放简单健身器材,充分体现博物馆就是员工的家。
9. 定期举办学习教育
每个月各部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总结不足,提高每个员工的文化素养,以求博物馆长期有效的稳定的发展。
10. 为员工配备通勤车
11. 办公室口号:“和谐工作,爱馆如家”
博物馆观众参观须知
一、请勿大声喧哗,追逐嬉戏;请关闭移动电话。
二、请保持环境卫生,勿在展厅饮食、吸烟、乱丢废弃物。
三、衣冠不整者谢绝入馆参观。
四、请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保持参观秩序。
五、部分展厅开放拍摄,但禁止用闪光灯、立架,并禁止用于商业和出版使用。
开放时间
上午:8:30--12:00 (11:30停止入场)
下午:1:30--5:00 (4:30停止入场)
节假日照常开放,团体提前预约(预约电话:0477-*******)。
编钟定时演奏时间:上午:11:00 下午:4:00
团体可另行预约时间。
注意事项
一、观众须购票入馆参观。
二、学生单独参观赁有效证件购半票。
三、购成人票的家长可携带2名未成年子女免费入馆参观。
四、现役军人、60岁以上的老人、残疾人赁有效证件购半票。
五、1.4米以下的儿童免票。
六、70岁以上的老人、荣誉军人免票。
七、中、小学团体参观免票。
八、八一建军节对现役军人免票;老人节对老年人免票。
中、小学团体免费参观须知
一、 须由学校组织,并请提前持学校介绍信来我馆社教部联系参观事项(包
括参观时间、讲解服务等),由我馆根据预约先后安排参观时间。
二、 由于展厅面积有限,为确保参观质量和文物及人身安全,学生团体免费
参观采取按时段,限人数的方式进行。
每日分四个时段
9:00
11:00
13:30
15:00,
每一时段限定最高人数300人。超过300人的团体,请分两个时段参观。
三、 请学校老师全程带队参观,并负责学生安全和参观秩序。
四、 随行家长请自行购票。
五、 因故变更参观时间或不能按时到馆的学校请提前电话通知。
预约、联系电话:0477-*******
到博物馆过年,享受文化大餐
春节期间,博物馆照常开放,现在的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的高层次,过年
也要过个“文化休闲年”。
从初一到初七,展厅和群工部讲解的工作人员要始终坚守在工作岗位,方
便观众春节期间的参观,在“春节民间工艺美术”展中还可以和极富传统民族特
色的剪纸、彩灯、鄂尔多斯青铜器、鄂尔多斯服饰来一个“亲密接触”。使参观
者在休闲中品味丰厚的历史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已经2003年5月13日国
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三年五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200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 8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实施条例。
第二条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和地方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实施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条 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人,应当用于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陈列、修复、征集;
(二)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和建设;
(三)文物的安全防范;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五)文物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
第四条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 有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所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
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
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设区的市、自治计1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台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
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第十一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
第十二条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被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负责管理。其他文物保护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机构、专人负责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的,可以采取聘请文物保护员的形式。
文物保护单位有使用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没有使用单位的,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可以设立群众性文
物保护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群众性文物保护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负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其安全保卫人员,可以依法配备防卫器械。
第十三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第十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向
第三章 考古发掘
第二十条 申请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取得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4名以上取得考古发掘须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从事文物安全保卫的专业人员;
(四)有从事考古发掘所需的技术设备;
(五)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须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考古发掘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考古发掘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担任领队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的考古发掘领队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百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发掘计划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抢救性发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开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权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四章 馆藏文物
第二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建立馆藏文物的接收、鉴定、登记、编目和档案制度,库房管理制度,出人库、注销和统计制度,保养、修复和复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报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惜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惜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第三十二条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二)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 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百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
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立文物藏品档案制度,并将文物藏品档案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百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健全文物藏品的保养、修复等管理制度,确保文物安全;
(三)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民间收藏文物
第三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文物,其依法收藏的文物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文物的,可以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收藏的文物提供鉴定、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 第三十九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5名以上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三)有保管文物的场所、设施和技术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应当有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并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发给的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申领文物拍卖许可证,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文物拍卖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乃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文物出境进境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有j名以上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专职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应当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四十五条 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出境的决定。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文物,应当有3名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 文物出境审核意见,由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共同签署;对经审核,文物进出境责任鉴定员一致同意允许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方可作出允许出境
的决定。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应当对所审核进出境文物的名称、质地、尺寸、级别,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
及进出境口岸、文物去向和审核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
第四十七条 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并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标明文物出境标
识。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应当从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海关查验文物出境标识后,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经审核不允许出境的文物,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发还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一级文物展品超过120件(套)的,或者一级文物展品超过展品总数的20%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九条 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的目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未曾在国内正式展出的文物,不得出境展览。
第五十条 文物出境展览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因特殊需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一条 文物出境展览期间,出现可能危及展览文物安全情形的,原审批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或者撤销展览。
第五十二条 临时进境的文物,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查验海关封志完好无损后,对每件临时进境文物标明文物临时进境标识,并登记拍照。
临时进境文物复出境时,应当由原审核、登记的文物进出境审
核机构核对人境登记拍照记录,查验文物临时进境标识无误后标明文物出境标识,并由国务院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
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续临时进境的文物复出境的,依照本章关于文物出境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剥除、更换、挪用或者损毁文物出境标识、文物临时进境标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文物、海关、城乡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擅自承担含有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罚款,数额为200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结项报告或者考古发掘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考古发掘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亘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文物出境展览超过展览期限的,由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 依照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改变国有的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人的用途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亘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