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版[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1
说 明
一、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了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
二、本定额包括: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和分包工程管理费,与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配套使用。
三、现场管理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属于建设工程直接费。 四、项费用包括的内容:
(一) 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工所必须的生活和生产用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宿舍、文化福利公用事业房屋、构筑物、仓库、办公室、加工厂、塔式起重机基础、小型临时设施以及规定范围内的现场施工道路、水、电管线,为保证文明施工现场安全和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其费用中包括了临时设施的搭设、租赁、摊销、维护及拆除等费用以及按规定缴纳的临时用地费、临时建设工程费。不包括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由建设单位负责申办租用临时用地的租金。 (二) 现场经费:指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作人员工资:从事政治、行政、经济、技术、试验、警卫消防炊事和服务人员(不含材料人员和行政汽车司机等人员) 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各项津贴及施工现场人员的工资附加费。
2.办公费: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通讯邮资、书报、水电及办公、生活用燃料等费用。低值易耗品
3.差旅交通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的差旅费、住勤补贴、误餐补助和工地转移等费用。
4.低值易耗品摊销费:行政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非机动车) 及检验、测绘、消防用具的摊销和维修等费用。
5.劳动保护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工作人员的劳保用品费用、保健和防暑降温费用。
6.检验试验费:对建筑材料、构件、建筑物进行鉴定、检查、试验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7.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及竣工清理费:工程进行测量定位、复测、交工前现场及室内的清理以及施工中渣土外运的费用。
8.其它:业务招待费、外包工管理费、民兵训练、临时工管理、咨询、“门前三包”、财产保险以及执行社会义务等费用。
(三)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1.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津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但不包括材料人员的工资。
2.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以及企业组织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软盘、帐表以及办公用品修
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6.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公司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7.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8.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业务招待费: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
10.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税金:企业应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2.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工伤保险基金。 13.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上交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的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投标、财产保险、职工取暖、经济担保、党委宣传、董事会费、审计咨询、公(鉴)证、诉讼、法律顾问、民兵训练、社会义务、绿化、“门前三包”等费用。
(四) 利润: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五) 税金:计入建设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各项费用适用范围: (一) 建筑工程:
1.单层建筑:各类单层建筑物及各种车棚、货棚、站台等单层建筑物。 2.住宅:指城镇乡村所建各类住宅、宿舍、公寓、别墅。 3.公共建筑:不属于单层建筑和住宅的其它各种用途建筑物。 (二)装饰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二册装饰工程所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三)构筑物:烟囱、水塔、筒仓、贮水(油)池和其它地上、地下的构筑物工程以及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挡土墙、混凝土管道等。
(四)钢结构工程:建筑物、构筑物中的钢结构柱、梁、屋架、天窗架、平台及其它构件。
(五)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工程:竖向土石方、沟渠、河道、地下降水工程。 (六)桩基础:建筑、市政工程中各类基础桩、护坡桩、连续墙。
(七)仿古建筑:《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仿古建筑工程所规定的仿古建筑工程。
(八)安装工程:
1.住宅、公共建筑: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
2.其它:变配电工程、通风空调工程、电梯安装、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外电缆敷设、架空线路、路灯、室外管道工程等。 (九)市政工程:市政道路、桥梁、管道工程。
(十)绿化工程:城市、庭园、行道新辟栽植和园林栽植改造工程。 (十一)庭园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十册庭园工程所规定的内容。 六、有关规定:
1.临时设施费中建筑工程按承包(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准)全部工程的总体建筑面积划分。
2.单项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取费标准的依据。
3.一个单项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确定取费标准。 4.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建筑工程的道路、窨井、化粪池、沟道、围墙等的企业管理费,按构筑物中的其它标准执行。
5.构筑物中的动力、照明、消防、广播、电视、电话等电气工程以及采暖、给排水、燃气工程的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按檐高25m 以下公共建筑标准执行。 6.电气安装工程中,无变电设施的配电工程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的相应标准;带有变电设施的变电和配电工程应以低压柜出口为界,分别执行安装工程中的住宅、公共建筑和其它的相应标准。 七、计算规则:
1.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和绿化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企业管理费,均以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为基数计算。
2.其它工程的临时设施费、现场经费以定额直接费为基数计算;企业管理费以直接费(包括临时设施费和现场经费)为基数计算。 3.利润:以直接费和企业管理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4.税金:以直接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三项之和为基数计算。 八、分包工程管理费:
1.分包工程管理费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自行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或劳务施工单位,以及专业施工单位自行将所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劳务施工单位时,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管理费用。
2.分包工程管理费按工程分包形式分为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两种标准。 3.分包工程管理费中包括了分包单位的现场经费和企业管理费。 4.分包单位的临时设施费,由总包单位负责。
一、 现场管理费 1. 临时设施费
2. 现场经费
二、 企业管理费
三、 其他费用
四、分包工程管理费
附表 企业管理费构成比例
注:本表仅供施工企业内部核算参考。
《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2003.1.1 起执行。
一、根据建设部关于工程造价改革的思路,结合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的特点,在1999 年„„
二、 本定额分为承包工程(包工包料) 和承包定额用工工程(包工不包料) 两种承包方式,承包工程按本定额规定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三项费用;承包定额用工工程按本定额规定计取间接费和税金。
三、 由于修缮施工而发生的“占地费”、“申报掘路施工手续费”,及有关部门收取的“环境保护费”、“排污费”、“绿地保护赔偿费”等由修缮投资单位负担,另行结算。
四、 本定额不适用于修缮工程以外的劳务项目。 第一节 承包工程
一、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内容 1.企业管理费:指房屋修缮施工企业经营管理层对各类房屋进行修缮(含抗震加固) 、改建、装饰、装修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内容包括:
(1) 干勤人员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公司层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不包括由材料采购保管费开支的材料人员和由福利费开支的医务、幼教人员的工资等;
(2) 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共青团经费:按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经费,及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按规定计提的费用,青年职工学习和活动的经费;
(3) 办公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办公用文具、纸张、帐表、软盘等办公用品的修理费、书报、邮电、通讯、印刷、会议、水电、燃气、燃料等费用;
(4) 差旅交通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补助费、公交月票补贴、误餐费,自有交通工具的燃料、养路费、高速路通行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和离退休职工一次性路费等;
(5) 业务招待费:企业为经营需要合理支付的招待费用;
(6) 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企业全部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和修理费; (7) 工具、用具摊销费:企业管理人员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摊销费用;
(8) 财务经费: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等;
(9) 劳动保护费: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公共的技术安全措施、保健及防暑降温费;
(10) 劳动保险费:企业支付职工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退职金、丧葬补助、抚恤费及按规定支付给离休人员的各项经费等;
(11) 社会保障等费用:企业公司管理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全体人员的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 (12) 税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印花税; (13) 其它:上述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开支,包括职工取暖、工程投标、财产保险、经济担保、咨询、公(鉴)证、诉讼、审计、董事会费、党委宣传、民兵训练、以及绿化、“门前三包” 等社会义务费用。 2.利润: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3.税金: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间接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三、相关规定
1. 表中所规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的计取标准为参考标准,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进行浮动,并在承包合同中予以确定;税金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变动。
2. 高级修缮:指旅游宾馆、饭店、外交公寓、大型公共建筑(含影剧院、展览
馆、商场、高级礼堂、歌舞厅) 等。 第二节 承包定额用工工程
一、间接费和税金内容:间接费 1.间接费
(1) 中小型机械费:施工中使用的搅拌机械、提升机械、木工机械、夯实震捣机械、钢筋机械、电焊机、空压机、磨石机等各种中小机械的折旧费、修理费、燃料费、人工费、安拆费、进退场费等全部费用; (2) 生产工具使用费:施工生产中所使用的手工工具、工具补贴和施工中各种消耗性工具的费用;
(3) 冬雨季施工费:为防晒、防滑、防雨、防冻采取的措施所发生的人工费及生产效率降低的人工费; (4) 施工困难增加费:在营业性用房不停止营业或建筑物地处繁华街区的情况下进行修缮施工所增加的降效人工费; (5) 高级装修(文物) 及设备保护费:施工过程中为防止损坏建筑物中原有的高级装修、文物、设备而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所发生的人工费; (6) 超高工程增加费:建筑物檐高超过25m 或45m 时所增加的垂直运输发生的人工费;
(7) 小型设施费:施工现场的临时维护、供水、供电及机具棚、工作棚、淋灰池等临时设施施工所发生的人工费;
(8) 施工管理费:非生产人员的工资、津贴、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社会保障费、教育经费等;
(9) 其他费用:施工前勘查估算、施工中检验试验、完工后清理现场的人工费,以及因停水、停电所发生的停工工资和一切由本项列支的其他费用。 2.税金: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间接费和税金标准
三、相关规定
1. 承包定额用工工程的脚手架木具若由承包单位自备,按《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单位估价表》中价格计算,列入工程预(决) 算,其间接费和税金仍以人工费为基数计取。
2. 承包定额用工工程的水电费由修缮投资单位负担。
4.营业性用房已停业(含分层分段停业) 或建筑物虽地处繁华街区但可做现场围栏与街道隔绝的,不得计取施工困难增加费。
5.建筑物檐高虽超过规定的高度,但修缮施工部位在规定的高度以下时不得计取超高工程增加费。
关于调整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关于规费计取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据《关于颁发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通知》(京建经〔2001〕664号)(以下简称预算定额)。现对预算定额中规费的计算方法及相应费用、费率进行调整如下: 一、规费计算的原则和依据
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应按照国家或本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计算,足额上缴。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时,应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计算。 预算定额中规费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主要依据如下:
1. 住房公积金:北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64号令)、《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市住房公积金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6〕2号)、“关于2008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管委会〔2008〕1号)。 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8号令)。 3. 基本养老保险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83号令)、《关于贯彻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4. 失业保险基金:《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
5. 工伤保险基金:《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0号令)、《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6〕138号)。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6〕18号)。
7. 生育保险:《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 二、规费的计算方法 规费=人工费×费率。
规费费率详见规费(附表一)。
人工费包括按定额计算的市场人工费和其它人工费之和。 规费应单独列项,只计取税金。 上述计算的规费包括:
1. 本企业在职职工和聘用农民工上缴的费用。
2.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业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用。 三、预算定额中与规费有关的费用调整
按上述方法计算规费后,原预算定额中有关内容做相应调整:
1. 定额人工费单价中不再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那养老、医疗所占人工费费用比例未给出应如何具体操作呢?)
2. 现场经费中不再包括项目经理部工作人员工资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调整后的现场经费费率详见现场经费(附表二)。
3. 企业管理费中不再包括社会保障等费用。调整后的企业管理费费率详见企业管理费(附表三)。 四、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2009年5月1日前招标文件已经备案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预算定额中规费有关计算方法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其他内容仍按预算定额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附表一:规费 附表二:现场经费 附表三:企业管理费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执行建筑工程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