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坝州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阿府发〔2012〕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卧龙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灾后恢复重建、牧民定居行动计划和“三百”示范工程的全面实施,我州城镇规模不断扩大,城乡基础设施日臻完善,城镇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城乡居住环境极大改善,城镇化发展水平明显提升,但与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有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已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亟需修订和完善。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州新型城镇化进程,统筹城乡建设协调发展,规范规划建设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审批程序
(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编制、审查、审批城乡规划。未经批准和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
1.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州域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州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城乡规划,报州人民政
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合编,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汶川县、红原县县域新村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2.各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经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外其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的总体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审议同意后,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在县人民政府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再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各县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局应组织编制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遗产地保护规划,在报请国家、省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前,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审议,在审批后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辖区内开发的其他风景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议,经审议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6.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其他乡(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上述规划在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二)城乡规划的修改
因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修改城市、乡(镇)、村规划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修改。
1.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报请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州政府转报省政府审批,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的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场镇建设规划的修改,在报原审批单位审批前先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在审批后报州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因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导致相应地块的范围及相关规划条件改变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议意见进行审批,并通报同级国土管理部门。
3.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公示、组织听证会等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损失作出评估,并依法给予补偿。
二、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依法实施城乡规划
各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城乡规划许可制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建设。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禁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一)建设项目选址
1.在城乡规划区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前,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和备案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属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城乡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请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转报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意见,报请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委托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属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且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和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3.国家和省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经州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同选址论证报告一并转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位置界限图,以及项目审批等有关文件资料,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县城乡规划主管行政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2.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使用权。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镇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或者依法转让等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进行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应当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等有关文件,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社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或者乡(镇)规划,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并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乡村建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的原则。在乡村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者统一规划、自行建设村民住宅社区建设,应当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规定,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管沟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现有集体建设用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规划条件
1.规划条件是调控引导建设项目在城乡规划区建设的重要控制和指导性指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应当与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乡、村规划相一致。规划条件分为规定性条件和指导性条件。规定性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面积、
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面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及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筑高度;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地段的控制要求;绿地、名木古树、河湖水面保护要求和市政基础设施特定要求。指导性条件包括:建筑体量、风格、风貌、色彩和景观环境要求。
2.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在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前,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出让后的地块,经批准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重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一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出让的,再次出让前应当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六)临时建设
1.在城市(县城)、乡(镇)、村规划区内因公益事业、基础设施以及实施城乡规划的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持土地使用权人同意临时用地的书面意见以及临时工程建设方案,向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需办理临时用地的,依法申请临时用地审批。
2.临时建设用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建(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规定的用途或者进行转让、出租、抵押。临时建设为商品房售楼屋或者工地建筑工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工期;其他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工程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设、清理场地,并经原批准机关检查合格。临时建设
在使用期限内因实施城市、乡(镇)、村规划建设需要提前拆除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三、强化建设项目规划和初步设计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查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九寨沟县漳扎镇、松潘县川主寺镇、小金县日隆镇、若尔盖县唐克镇、红原县瓦切乡等5个重点旅游集镇以及各类风景区,凡投资规模在50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前,须将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和项目设计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为加强政府出资及有特殊规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在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程序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程监管范围实行分级负责原则,分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州、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查。
1.初步设计审查范围:政府出资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涉及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房屋建筑、各类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列入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界定的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设项目。民间资本、外资、非政府组织出资建设技术复杂、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中型房屋建筑,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安全性初步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照国家《工程设计资质标准》核定的建设项目类别、规模以及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职责按以下规定划分执行。
(1)凡列入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年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发改委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国务院各部委批准、核准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建设地州、县城乡建设住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法律法规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使用财政部及省财政厅专项资金的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及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对技术复杂或使用专有技术、特定专利技术,建筑造型有特殊要求,由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3)由州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中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4)其他应当依法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政府出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发改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其中,政府投资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房屋建筑及除桥梁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不超概预算的前提下,可不再组织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要求和审查程序,按《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按分级管理职责规定划分,由州城乡建设住
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转报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环保局、项目主管部门并组织专家召开初步设计审查会议,形成有专家签名的专家组书面审查意见。州城乡建设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确认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正式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4.凡未经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得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要求其整改、补正。
四、进一步加大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
(一)各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要强化乡(镇)0.人民政府规划管理责任,充分发挥乡(镇)、村级组织在规划管理中的作用;要充实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县规划委员会的作用,建立政府引领、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州、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工作的指导、管理和服务,提高科学化水平;应加强对国、省干道和重点旅游沿线及城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情况、规划建设情况以及乱搭乱建、违章建房的监督检查,及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等行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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