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提醒制度1
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谈话提醒制度实施办法
(2001年5月23日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意见》,结合我委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谈话提醒是委党组、委内各部门(指各科学部、局、室,下同)、单位(指各直属单位,下同)党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党员、干部实行的一种教育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提醒制度,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将监督关口前移,努力防范违纪行为的发生,提高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 谈话提醒的对象
第四条 谈话提醒的对象,主要是群众有反映或发现有违纪苗头和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及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重点是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章 谈话提醒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各部门、单位的党支部或党员行政领导在接到群众反映或发现本部门、单位的党员有违纪苗头时,要及时与其谈话,使其警醒并认真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在党员出差、出国执行任务,变动工作岗位、职务等情况时,应有针对性地谈话,提出纪律要求或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 党员或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一)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的;
(二)不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
(三)不正确运用权力,勤政廉政,遵纪守法,严格执行科学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不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讲团结协作,不顾全大局的;
(五)在道德品质、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不良倾向的;
(六)在选拔聘任干部时,不坚持原则,不走群众路线,搞不正之风的;
(七)在其他方面出现违纪苗头的。
第四章 谈话提醒的原则及分工
第八条 谈话提醒应区分对象与内容,按照逐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对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的党支部为主,必要时由部门、单位的党政领导共同进行。对出差、出国和工作岗位变动等专项性谈话提醒,以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为主进行。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谈话提醒,由委党组和委领导班子共同进行。
第九条 谈话提醒实行责任制。
(一)对党组书记、党组集体、委领导班子的谈话提醒,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
(二)对党组成员的谈话提醒,由党组书记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联合办公室(简称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三)对部门和单位党政正职党员领导干部的谈话提醒,由分管的委领导负责。对副职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由该部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负责。必要时,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人事局负责人参加。
(四)对处级党员领导干部谈话提醒,由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及行政领导负责。必要时,联合办公室负责人参加。
(五)对处以下党员的谈话提醒,由所在党支部负责。
第五章 谈话提醒的要求
第十条 谈话提醒要坚持原则,坚持“三讲”的精神和“三个代表”的要求,实事求是,与人为善,要明确提出意见和要求,做到批评提醒到位,方式方法适当,防止简单粗暴。 对反映有违纪苗头的党员的谈话提醒,事前一般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被谈话人应认真对待,对存在的问题,要如实做出说明,切实加以纠正。
第十一条 谈话提醒一般以个别进行为宜。谈话时要保护检举、反映意见人。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可以采取会议提醒或集体谈话提醒方式。重要的谈话提醒应做好记录。对经谈话提醒后仍无改进者,可以发《纪律检查建议书》,情节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谈话提醒的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谈话提醒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要把谈话提醒制度实施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一起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政策理论水平、能力和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党支部将执行谈话提醒制度的情况每年度向机关党委、联合办公室汇报一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党支部要加强对谈话提醒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对所属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苗头不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发生违法违纪,造成严重后果者,在惩处违法违纪者本人的同时,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有关失职类错误的规定,追究有关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四条 谈话提醒制度要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为前提,对不正确履行谈话提醒制度有关规定的,被谈话人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委内非党员干部的谈话提醒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联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