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发布丨四川达州中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含劳动争议)
■文 四川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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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达州市委三届十次全会精神,达州中院出台《关于强化“五大发展理念”服务构建“五大新格局”助推达州加快发展转型发展脱贫奔康的意见》22条措施。10月19日上午,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为企业遗留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在开发建设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过程中,经营管理混乱,金融借款、民间借贷、工程款等债务严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房多卖或者重复抵押、违法拆迁安置等问题突出,终因资金链断裂项目开发建设停摆,借款人、买房人、施工方等众多群体的利益一时难以实现,多次群体上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当地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责成相关部门认真梳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弄清项目开发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开发建设现状,逐项研究遗留问题解决方案。对群众反映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高价收购公司原股东股权、公司在贷款机构支付资金回报、拆迁办工作人员收受被拆迁人贿赂、民间借贷利率超过4倍等6个问题逐一核实情况,认真研究相关法规,有针对性地提出了10条法律意见,对解决项目遗留问题,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二:协调化解劳动争议 助推企业转型升级
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某公司停产,复产后向员工发放了停产期间的生活费。2014年7月,公司再次停产。8月24日,公司安全科科长兼生产科科长刘某向袁某等公司员工发送短信称“因公司生产场地调整,现通知所有员工到安徽新厂工作,报名时间8月23日,到新厂报到时间9月3日到5日,不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袁某等78名职工对此不服,于2015年初向达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以双方的劳动合同事实上已解除,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变更工作地点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100余万元。仲裁裁决支持了职工申请,该公司不服,诉至达川区法院,达川区法院一审判决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职工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市中级法院高度重视,责成承办部门依法稳妥审理。承办部门多次召开庭务会议,制定应急预案,探讨审理方式。同时,积极与达州市总工会等部门协作,扎实开展调解工作,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调解方案,历时2个月,最终全部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78名劳动者共计50余万元补偿金,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公司实际困难,促进了公司劳企和谐及产业调整转型升级。
案例三:破坏企业生产 依法严惩不怠
2015年4月19日晚,李某等5人认为某公司采砂造成水土流失,李某提出次日一起去阻止公司采砂。4月20日下午2点多,李某等人先后登上停靠在河边的川渠吸0053号采砂船,楚某将锚取下来扔在河里防止采砂船开走,并与李某等人将采砂船拖到岸边,随后进入采砂船舱。后,李某等人与亿通公司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楚某见公司工作人员在摄像,便将手机夺过来,交雷某扔到河里。李某等人还砸坏了柴油机并扔掉了船上的一些物品,夏某用小铁锤砸了发动机的烟囱,雷某用竹竿戳柴油机的马达将机器停下,后用小锤子敲打柴油机的外壳。准备下船时,李某与铲车驾驶员毕某发生争吵,李某用身体将毕某抵入河中,后毕某被一艘小船拉起。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公司损失为622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以借口水土流失为由,采取阻拦他人生产、毁坏他人机器设备,并造成他人财物损失6229元,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依法严惩。鉴于五被告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财物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李某等5人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等刑罚,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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