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定管辖通知书
04-13
工商行政管理局
指定管辖通知书 工商 字〔 〕 号
、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 一案管辖权问题,经研究,现决定指定该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请你们接到此通知后及时办理案件及相关材料的移交手续。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四份,二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指定管辖通知书》是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特定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书面通知性文书。
1.文书应用范围
出现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并且协商未能解决,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的情形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应当使用《指定管辖通知书》。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填写说明
①和②中填入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
③中填入管辖权争议涉及的案件名称。
3.需要注意的相关问题
(1)发生管辖权争议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先应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仍无法解决,则应当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报请指定管辖。
(2)报请指定管辖的机关必须是共同的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