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EPC总承包工程的物资采购中非信用证的支付方式
对于EPC总承包工程下的物资采购的支付方式的选择,应该结合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的特点,综合考虑贸易术语的性质、货物需要的时间、客户的资信能力等因素,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从而选择一种对工程项目最合适的支付方式。 工程项下的物资采购的设备和物资,很多是针对本项目的特殊参数和规格制造的,和外贸行业里的普通商品有很大的差别。因为外贸中交易的许多商品容易变现,任何持有该商品的公司或个人可以在市场上将其转化为货币。在第三世界国家实施的工程项目,业主经常会指定国际著名的设备制造厂家作为他们的分包商,电力、石化、电信等工程设备的设备制造企业,一般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目标市场主要针对的是该行业里的客户,所以和普通商品贸易相比,生产商利用商品销售进行诈骗的风险要小的多。 例如我们承包的一个工程中,业主指定的一项关键辅助设备,必须由欧洲一家指定的公司生产,货值约30万欧元。经过总承包商和供货商双方艰苦的谈判,对除付款方式之外的其它条款均达成了一致。外方要求采用CAD付款方式,我们则坚持信用证付款。 对于双方在付款方式上的分歧,我们对这两种支付方式的风险和利弊做了分析和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和小额款项的汇付也常使用,承兑交单(D/A)和大额款项的汇付使用很少。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支付方式,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或自己主动开立的,向受益人承诺有条件(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付款的书面文件。采用信用证的优点很多,但也有费率较高,占用流动资金,开证手续烦琐,开证时间较长等缺点。 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即交单付现,买方付款后卖方交单。CAD是汇付的一种。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汇付有三种做法:预付货款、见单付款、交单付现(CAD)。交单付现(CAD)指交货时付款,操作流程为: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在出口地完成出口装运后,备妥提单等相关单据在出口地、进口地或第三国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下面对这三种不同的付款地的CAD付款条件进行分析: (一) CAD在出口地的银行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 凭单付款CAD则采用以下的方式进行:进口商先通过当地银行(汇出行)将货款以电汇或信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汇入行在出口商提供某些指定单据时付款给出口商。汇入行根据汇出行的汇款指示通知卖方(出口商),卖方向出口地之指定付款银行提示货运单据并要求银行付款,付款银行取得货运单据后向卖方付款,并将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之汇款银行(汇出行)。汇款银行(汇出行)收到寄达之货运单据后,通知买方领取单据。买方凭货运单据提货。奥妙外贸论由于货款之交付在出口地,出口商在出口地未收妥货款即不交付提单,风险较小,对进口商而言,需要将货款先交付出口地之付款银行,先付款后收货,占用自己的资金。汇付属于商业信用,业务涉及的银行并无检查单据及保证付款的责任。总承包商(进口商)将货款打入到供货商所在地的往来银行里,总承包商(此时是进口商)对该银行不是很了解,因为总承包商(进口商)和银行只是业务来往关系,如果该银行不按照总承包商的指示来接受符合条件的单据,或出现其它问题后,总承包商(进口商)难以控制,所以这种方式对进口商的风险还是较大的,建议不要采用该方式。 (二) CAD采用向第三国买方指定银行或代理人付款。 对于在第三国的代理人或银行,买卖双方都不在该地,对于单据和设备货款无法控制,除了在转口贸易中有使用外,一般并不常见。国际工程中的项目所在地一般位于总承包商和供货商所在国之外的第三国,如果设备供货商在第三国有代理,则可以选择在第三国的代理人进行付款和交单,但是仍然存在下列问题: 1. 代理商是设备供应商(卖方)的合作伙伴,和设备卖方是有相同的利益的。所以总承包商要对代理商的资信进行考察,涉及支付的金额不宜超过其经营能力和信用程度。而且不要采用先付款,后拿单据的方式,而应该采用付款和交单同时进行。 2. 欧美设备生产商在工程所在国的代理一般都只是贸易公司,以销售设备提取佣金的形式运作。代理商通常不在总承包商和设备供货商的采购合同上出现,出现也仅以代理的形式出现。代理商不愿意涉及到具体的合同的执行和合同款的支付。 3. 即使代理愿意和总承包商结算,在设备到达工程所在国进口清关时,特别是空运的货物,有时海关为防止故意低报货值逃避关税,会要求总承包商出示与设备卖方的合同和发票以及银行付款的凭证。如果是向代理支付的设备或材料款,那么总承包商只有工程所在国代理商开出的发票和当地的银行来往凭证。这些发票和凭证发生在当地,海关往往对总承包商申报进口的设备是否进口以及进口的金额表示怀疑,在总承包商没有合理的证明文件时,海关就会以一个估计的认为合理的价格(一般都高于实际货值)向总承包商征收,而且可能会多征收其他的消费税和流转税等杂税,会对总承包商造成损失。 所以即使在工程所在国,总承包商和设备供货商的代理都在该地,由于上述的原因,建议不要采用该方式。 (三) CAD在进口地的银行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 此种方式是在进口地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则这种形式的CAD和D/P非常相似。国内目前在金融和保险业里,普遍都将COD当作D/P处理,但两者仍然有一定的区别,区别如下: 由于两者非常相近,实际操作中通过银行交单时,在代收行文件中注明进口商(买方)付款后交单,并申明受URC522约束,实际上将CAD这种汇付形式转化为D/P托收业务。买方因为和进口地的往来银行比较熟悉,容易审核货运单据,可以较为安全的控制自己的资金,同时又不会占压买方的资金,对买方的风险较小,相对有利。 经过上述的分析比较,我们咨询了国内的业务往来银行,由于国内通行的是信用证,关于可以接受的付款条款时,被告知银行只做信用证,不接受D/P。因为D/P虽然是通过银行办理,但是银行只是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没有承担付款的责任,不审核单据是否真实有效,银行也不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如无特殊约定,即使遭进口商拒付也不对到达的货物负提取和看管的责任。托收这种支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卖方交货后货款的支付完全决定于买方的信誉,是有一定风险的。我们和银行对此进行了探讨,该工程项目中大部分设备从中国采购销售给业主,所以总承包商是出口商。而对于从第三国采购再销往工程所在地国家的业主,对于总承包商来说,相当于先进口设备,再出口设备,为了避免重复征关税再退税,设备直接从生产国运输到工程所在国,此时对于总承包商和设备供应商的关系,总承包商是进口方。在国内外贸业务实际操作时,对出口项目银行一般不接受D/P,要求采用信用证,这是为了保护出口商的利益。但是当总承包商变成了进口商,那么D/P比信用证对进口商更有利。经过我们的分析,银行同意了使用D/P条款。 随后我们总承包商在和设备供货商谈判中,告知对方,中国的银行不接受COD,只接受D/P,并向对方说明在进口地(总承包商的银行账户都在国内,设备付款是从国内支付给总承包商的,所以进口地仍然认为是中国)向买方指定之银行或代理人提示单据并收取货款的COD和D/P区别很小。而且由于D/P受URC522约束,这样在合同条款中,关于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可以直接引用URC522。如果采用COD付款条件,因为国际贸易惯例里没有对COD详细描述的通则,那么就需要在合同里对双方的责任进行详细的阐述。因为该设备是按照我们的工程中特定的参数规格生产的,是一种非标准的产品,而且业主已经指定了该生产商为供货分包商,所以我们总承包商不接受货物而从别的供货商那里采购的风险对卖方来说几乎没有。经过谈判,对方接受了我们D/P付款的要求。 从最终的合同执行来看,没有采用信用证而采用D/P节省了总承包商开证的费用,减少了设备资金的占用时间,又加快了提单等在银行之间的流转时间,并将商务中的一些风险转移给了供货商,对整个的工程的执行是有利的。所以在国外总承包工程的物资采购的支付方式上,要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支付方式,来便于整个工程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