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医疗事故罪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确定必须经过鉴定程序,由符合资格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以上事实进行认定。“作为行为事实的因果关系只有经过价值评判才一能转化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同时,医疗事故罪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是我们讨论的重点。
(一)医疗事故与技术事故的区别
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的事故。在医疗技术事故中,由于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己尽其责,没有违反工作制度和技术规程,只是由于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设备或医务技术水平的限制发生了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由于行为人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因而医疗技术事故不能作为有罪处理。
(二)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区别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在医疗意外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损害事实,但这不是出于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三)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的区别
医疗差错的基本特征与医疗事故有相同之处,即:行为人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卫技人员,必须发生在诊疗护理过程中;行为人必须有医疗过失,对患者必须造成一定程度的后果,过失和后果之间必须是因果关系。不同之处是,医疗差错对患者的损害程度并未达到与医疗事故相同的严重后果,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即未达到死亡、残废、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程度,只给患者增加了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患者的经费负担。
(四)医疗事故与并发症的区别
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
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并发症在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因此出现病人死亡、残废或功能障碍等情形,由于这些结果的产生不是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所致,因而不属医疗事故,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这种情形也属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