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院际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院际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院与外院之间(简称院际)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 邀请会诊
(一)我院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诊疗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外院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医务处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二)我院拟邀请外院医师会诊,由经治科室负责填写《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拟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再由医务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传真至会诊医院。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经治科室在申请外院医师会诊前,应进行病例讨论,并做好有关检查等各项会诊前准备工作。
会诊结束后,由经治科室负责填写《会诊通报函》,经医务处盖章后,由会诊医师带回其所在医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我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
的;
3.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派出会诊
(一)我院接到外院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1.会诊邀请超出我院诊疗科目或者我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3.邀请医院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4.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我院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及时告知邀请医院。
(四)原则上,派出会诊医师应为副主任医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医师外出会诊应经医务处批准,并安排好有关工作,持《会诊医师派出函》前往邀请医院,返回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会诊情况报所在科室负责人,并将《会诊医师派出函》交回医务处。
(五)医师未经医务处批准,不得外出会诊。
三、会诊要求
(一)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二)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及时、如实告知
邀请医院,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院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院诊治。
(四)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院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师应协助处理。
上述会诊要求,适用于我院派出会诊的医师和邀请来我院会诊的医师。
四、会诊费用
(一)来我院会诊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济南市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属医院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院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原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
我院支付会诊费用应统一支付给会诊医院。
(二)我院派出会诊涉及的会诊费用,由邀请医院根据《会诊邀请函》上所载明的数额统一支付给我院财务处,由财务处向邀请医院提供正式收费票据;差旅费由邀请医院或患者在会诊时支付。
支付给我院的会诊费用,按7:2:1的比例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所在科室和医院。由会诊医师本人或所在科室凭《会诊邀请函》直接去财务处领取。
(三)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院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监督管理
(一)医院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记入医师考核档案,并给予警示性谈话;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医院给予降聘、停职、降职或撤职等处分:①擅自外出会诊;②无故不服从外出会诊安排;③违反会诊要求有关规定;④违反会诊费用管理有关规定收受或者索要邀请医院、患者或其家属的钱物。其中,擅自外出会诊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自负。
(三)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警告、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及追究刑事责任者,医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六、医师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院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七、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由医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