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条例]比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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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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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爱其&浙江省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城市开发,’((’年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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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与《条例》比较之我见
王丽
湖北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
内容摘要:《公务员法》出台了,众人议论纷纷,褒贬不一。为此本人也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想发表一些个人意见,以期抛砖引玉,促使对此问题的讨论更加深入,为《公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务员法》以后的完善提供一点建议。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规定是对《条例》的突破,这一
关键词:公务员法;条例;比较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的抗拒执行权及其责任的承担,是对公务员工作中出现
一、引言的矛盾情形的一种解决方法,使公务员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是对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在,++*年国务院正常工作的一种保障,有利于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其更好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增添了不少内地履行工作职责。
容,很多内容均有新的发展和突破。当然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是尽善尽(八)关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问题。《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在美的,因此我个人认为新的《公务员法》也有部分不足。下面我将阐发一下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这也是对个人观点。《条例》的突破,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公务员工作成绩的充分肯定,以“年终奖
二、《公务员法》比《条例》好的地方金”这种物质奖励的方式有利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公务员法》总则部分明确规定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突出了对(九)《公务员法》中关于聘任制的确定是在《条例》实施中实践工作经验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而《条例》着重强调的是以及工作需求的总结及经验的落实。通过聘任制这一制度有利于解决一些行政效能。特殊岗位的需求,弥补了《条例》的不足。国家机关一般的公务员人才是充
(二)《公务员》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比之《条例》有所扩大。前者将公务裕的,但专业的人才较为缺乏。设立聘任制,为吸引专业技术人员开辟了合员范围表述为:“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法渠道,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对辅助性人员实行聘任制,也可以让公务员从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它将法官、检察官纳入公务员的范辅助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
围,同时将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与共产党机关工作人员一样纳入公务员(十)关于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公务员法》中的对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的范围。这样做有利于保持各类机关干部的整体一致性,有利于统一管理,员的规定比之《条例》要严格一些,我认为这是值得赞同的。现在社会上出有利于党政机关之间干部的交流和使用。因为我国党政机关干部是一个有现的“期权腐败”现象比较严重,《公务员法》的规定非常及时,有利于遏止这机的整体,其从事的都是国家管理或者是与执政、参政有关的公共事务,均种现象。
使用国家核定的行政编制,从国家行政费用中支付薪酬,对基本素质有着共(十一)关于“违规录用要受罚”。这是以前《条例》所没有的,它强调了同的要求,应当由国家立法对他们依法管理,并依法保障其权益。而后者的对人事管理的监督,对违规违法录用公务员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范围相对较小,不利于管理。三、现行《公务员法》的不足之处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三)《条例》只提供了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个职务系列,公务员的(一)《公务员法》第’!条规定:
基层公务员晋级空间公务员”,我认为这是歧视的一种,就如同性别歧视、身高歧视一样。一个人职业发展阶梯过于单一。再加上只设置了,)个级别,
很小,许多人退休前十多年没有晋级机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他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我们不能因为同一件务员工资与其他待遇的依据,这样抑制了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事而一再阻止他向善的举止,要给予他重新做人的机会。
而《公务员》在职务设计上,建立了多元化的公务员职务发展途径,在传统行(二)关于一年的试用期问题。《劳动法》中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政职务外,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单设法官、检察官职务,在基层行政执法机构个月。六个月已经足够,为什么公务员就可以特殊化,非要搞一年试用期中设立行政执法职务。同时在现行级别基础上,通过增加级别数量、拉大级呢?这是对公务员权利的变相侵犯。
差、扩充级别功能、建立新的职级的方法建立了职务职级双轨制这一激励机(三)关于财产申报制度问题。《公务员法》未将财产申报纳入其内容,制。这样做有利于吸引人才,稳定队伍,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因为在这一这是其一大缺陷。财产申报制度在国外被誉为“阳光法案”,它对有效防范制度下,即使职务无变化,也可以有职级上的较大变化,同时带来待遇的变官员腐败有着非比平常的意义。它可以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将很多腐败化。行为扼杀于萌芽之中,比之事后监督,其作用更大。现在很多腐败案件都是
(四)《公务员法》的规定中有这样一条:“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在已经给国家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的情况下发现的,即使将腐败分子公民报考。”这一规定看似不显眼,但是却是与现在提倡的“以人为本”相呼揪出来,也于事无补。如能有事前监督,就可以很大程度上保全国家财产,应,要求给报考人提供便利。这一条很好是因为现实中确实存在着报考不减少损失。但新出台的《公务员法》中却没有它的身影,这不能不说是一大便的现象,为了报考公务员,经常看见有些人天上、地上满天飞的状况。很缺陷。
多人为了考试忙得焦头烂额,很多时候影响了正常发挥。若能尽量便利其(四)关于部分领导职务的公开选拔问题。由于它不是针对所有职位,报考,对报考者与招录单位都是有利的。同时也能较大地避免人力、物力、一些机关可能会把无关紧要的职位拿出来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实施时可能财力的耗费,这未尝不是一件好事。会产生问题,使公开选拔流于形式。
(五)《条例》中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五)关于退休年龄问题。公务员法中应该对公务员退休年龄做出明确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公务员工作和休息的权利,如果不明确的话,政府部门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到两年。”《公务员法》没有规定这一条,我认就可以随意决定,公务员的权利就难以保障了。
为做得比较好。公务员录用到某一工作部门,他做好这一工作部门的工作四、结语
即可,没必要非要具有基层工作经历,除非基层工作经历对他来说是必不可综观《公务员法》的优缺点,从总体上看新颁布的《公务员法》是一部比少的,否则没必要到基层工作。到基层工作一到两年,反而会生疏目前的工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它顺应了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贯彻依法作。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公务员法》的制定,有利于
(六)《公务员法》第三十六条增加“基本称职”这一考核结果等次,我认公务员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它对于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为是值得肯定的。因为对工作成果的评定不可能是非此即彼的,就像矛盾式,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样,对于一些对待工作比较认真,但是又没能有大的贡会主义政治文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现代人事管理制献的公务员来说,这一新增规定无异是他们的福音。我认为平时的工作多度是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的。
是一些细微的事情,不可能常常出现丰功伟绩,因此“基本称职”是对较多公《公务员法》的出台,将干部人事管理的有效做法和新鲜经验上升为法务员工作成绩的比较中肯的评定。这样有利于公务员队伍的稳定,调动他律,从《条例》到《公务员法》,必将使“公开、竞争、择优、效能”的公务员制度们工作的积极性。迸发出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七)对于公务员的纪律条件的规定,《公务员法》做得也好一些。在其石佑启、杨勇萍编著
,++(年版
《公务员法》与《条例》比较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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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次数:王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湖北武汉,430060甘肃农业GANSU NONGYE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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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位论文 冯献峰 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研究 2007
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是指对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受到惩戒处分的公务员,给予权利救济的原则、方式、程序的总和。完整、充分的处分救济制度作为一种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地保护受处分人运用救济手段对抗公权力主体的“恣意”侵害,减少不公正处分发生的机率。
作为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词源,“公务员”、“处分”、“救济”等核心概念,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小的差异。仅以“公务员”一词为例,国外一般指文官、事务官、行政官吏等,而在我国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且还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甚至包括政党和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这一差异,反映在处分上就是:不同主体机关处分的程序、方式、救济等必然有所差别。新颁布的《公务员法》作为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的“基本法”,提供了一个模糊的、大一统的,甚至不够审慎的处分救济途径,没有超越行政处分的僵化范式,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所幸的是,这一实体法规定留有较大的法律解释的余地,并不会成为下一步出台实施条例等操作性规则的“门槛”。
纵览美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变迁的历史,无不是从无救济到有救济、从不充分救济到充分救济、从实体救济到程序救济、从分散救济到专门机关救济、从行政救济到司法救济这样一个演变的脉络。在这一变迁中,不同国家、不同法系发展出了不同的处分救济模式,它们依托不同的理论基础,比较典型的有: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和大陆法系的法律保留原则和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而追溯这两脉理论的发展路径和内涵演变,又可以发现其诸多的相似相通之处,表现出强烈的融合趋势,即正当程序原则的广泛渗透;契约观念的深刻影响;司法审查的普遍确立;保护模式的国际化等。作为一个移植法特征的国家,这些国外公务员处分救济的制度经验,对于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概念的阐释,乃是为了寻找对话的平台;制度的比较,旨在探索可供借鉴的经验。理论的研究,最终必须回到中国自己的问题上来。认真审视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现状,我们发现在这个制度中,法律文本的层面是庞杂、矛盾、繁复的,宪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监察法、部门规章等层面都存在诸多问题,不少规定相互抵触。社会现实层面,处分救济秩序混乱不堪的,公务员主体人格不独立,各方亦不具备对统一规则的认识,重塑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法律体系十分必要。更值得注意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们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等也在紧锣密鼓的修订之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新近刚刚颁布,完善我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贯彻保障人权的宪法理念,引入正当程序和法律保留原则,建立以独立的公正委员会为中心的行政救济模式,确立对法律保留范围内的处分方式的司法救济,正是我们对于完善中国公务员处分救济制度的一点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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