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材料产品购买合同
合同编号:
工业材料、工业产品购买合同
买 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卖 方: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签约地点:
履行地点:
签约时间:
为了保障买方与卖方各自的合法经济利益,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材料或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材料或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可列表载明,注明材料或产品的牌号、材质或商标)
2.材料、或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企业标准执行;
(3)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 材料或产品的质量保证期限为报告次日算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对材料或产品承担调换、维修、退货的保证义务。
4.材料或产品的质量保证金为合同总价款的 %,卖方履行保证义务且质量保证期限届满后,买方向卖方返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条 材料或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材料或产品的数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对机电产品、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材料或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材料或产品的价格、运费及合同价款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行业基本价格执行;
(2)对材料或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买卖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行业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行业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买卖双方另行结算。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运费承担
3.合同价款的结算与付款
(1)合同总价款:
(2) 结算办法:
(3)付款方式:
第四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交货日期,以买方与承运单位签收的戳记日期为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规定买方自提的交货日期,以卖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卖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卖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五条 材料或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材料或、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卖方送货
(2)卖方代运(卖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买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买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买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提前 天通知买方;必须由买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卖双方对材料或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做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六条 材料或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材料或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买方供应的以外,应由卖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买卖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法。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买方另外收取。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买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七条 验收方法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买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材料或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妥善保管,并在3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对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卖方应在安装运转后10日内向买方提出书面异议。
3.如买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4.卖方在接到卖方书面异议后,应在3日内(另有约定从约定)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买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不能交货的,须向买方返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幅度为10-30%)的不能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包括买方与之关联合同的罚金、违约金及延长生产周期的费用)。
(2)卖方逾期交货的,须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
(幅度为1-30%)的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包括买方与之关联合同的罚金、违约金及延长生产周期的费用)。卖方逾期交货,需提前15天通知买方,并与买方协商发货时间,买方仍需要的,卖方应照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买方不再需要的,买方应当在接到卖方逾期交货通知后3天内通知卖方。
(3)卖方所交材料或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买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买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卖方负责调换或维修,卖方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并承担该部分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4)卖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卖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买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卖方应当偿付买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卖方须负责赔偿。
(5)卖方提前交货的或多交货的产品种、型号、规格、颜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买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买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卖方承担。
(6)材料或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卖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买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方卖未经买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如有逾期,还须向买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
金。
(7)卖方提前交货的,买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买方可拒绝提货。
2.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中途退货,须向卖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总值____%(幅度为10-30%)的退货违约金。
(2)买方自提货物逾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卖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卖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3)买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4)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5)买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承担卖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 合同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战争、水灾、台风、地震、政府的禁令、法令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影响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则合同应延期履行,延期时间与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
2. 受阻方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情况以电报、电传方式通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邮寄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作为不可抗力的证明。
3.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受阻方可暂时停止执行合同受阻部分,当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超过一个月,双方可就终止合同及其它未尽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可以变更:
(1)经双方协商合同客体内容可以变更;
(2)一方因兼并或更名合同主体可以变更。
2.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解除:
(1)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同意提前解除合同的;
(2)一方有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承担违约责任的;
(3)被依法裁决解除合同的。
3.本合同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全部得到履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二条 其它
1.按本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3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买方与卖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包头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合同履行期内,买方与卖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买方与卖方各持合同正本 份,合同副本 份。
5.本合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生效,
买方: 卖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