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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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一、粗加工区应有足够的供水,分设蔬菜、肉类、水产类等加工洗涤区或清洗池,有明显标志,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场所进行,盛放器具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
二、各种食品原料不得就地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前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禁止加工。
三、加工肉类、水产、蔬菜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要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
四、肉类要摘除甲状腺、肾上腺等有害腺体,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
五、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无杂草、无腐叶、昆虫,未清洗的蔬菜和清洗后的蔬菜摆放于蔬菜架上,不得随地堆放,防止二次污染。
六、加工结束后及时清洁,保持加工场地下水畅通,地面无垃圾积存,无异味,无积水。水池、加工台、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七、砧板做到“三面”光洁(砧板面、底、边),砧板在用完后刮洗干净后竖立摆放。
八、绞肉机、切菜机、去皮机等食品机械设备用后及时拆开清洗干净。
九、垃圾桶需加盖,每日清洗,保持干净整洁。
十、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