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规范的举证材料
举证材料
一、简例
1. 粗制滥造, 拼凑抄袭, 买卖论文, 互搭便车。轻者将同样的内容通过不同的“组装”, 多次发表, 或者七拼八凑反复编教材严重者明目张胆与改头换面地剽窃抄袭。
案例:申小龙是复旦大学的青年学者, 在语言学界崭露头角。著名教授伍铁平在一篇题为《反对在学术著作中弄虚作假———评申小龙〈文化语言学〉等著作》中披露该书有350页是申的其他著作的重复, 这些重复的内容占该书642页的56%左右。
2. 造假浮夸, 虚假引进。伪造数据, 发表假论文, 或者夸大自己在国外的成果, 哗众取宠, 欺世盗名, 借此申报项目, 获取经费。
案例:2006年5月12日,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陈进以一块磨光的别人研造的芯片骗取国家上亿元经费的“汉芯造假案”告破, 上海交大决定撤销陈进的教授职务、任职资格, 解除其教授聘用合同。
3. 近亲繁殖, 形成派系。许多高校在招收研究生时, 对外来的报考者一律从严, 而本校和本系的报考者却宽松许多, 美其名曰“肥水不流外人田”。
案例:中国新闻周刊的一位记者参加四川某重点大学组织的国际学术讨论会, 发现四川省以及这所大学的比较文学学科的科研人员都是由某知名导师培养的, 他们的研究领域、学术观基本趋于一致, 有的甚至如出一辙, 号称“比较文学的四川学派”。
4. 师生关系功利化趋向。学生需要老师关照, 要借老师的名气发表论文; 老师利用学生做廉价劳动力, 做项目, 写论文。
案例:北京某工科大学校长被世界电气电子工程师协会指控抄袭, 实际是他带的博士生把几位国外学者的文章移花接木到自己的博士论文上, 把导师的名字署上, 发表在学报上。
5. 热衷社交, 注重创收, 钱权交易。不重学术, 重权术, 热衷社交, 攀附权贵, 以拿到项目获取资金; 不重教学, 重创收, 频繁外出授课、演讲、做兼职, 个别高校和研究机构的领导和学术带头人的任务就是专跑“部门”, 获取经费; 政府部门的各级领导也借此“攻读”在职的硕士博士, 教授们也为之权宜处理, 降低学术要求。
案例:德国慕尼黑大学的胡安教授指出:现在, 不少国内大学的教授天天在跑会。他认识的一所进入“211工程”行列的高校校长, 竟然带了30名硕士生、博士生, 相当于一个班。
6. 学术垄断, 排斥异己。从中央级研究单位、各学科领域, 直到各院系专业, 很多学术权威或学术带头人成为该院系或该领域的“学霸”, 而对于异己则打压排挤。
案例:原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潘国和出版的近10部法学著作, 据媒体披露, 主要是靠剽窃和利用职务巧取豪夺。某讲师的7篇论文被潘强行拿去冠上自己的名字发表, 某老师的论文被一字不差地搬入潘国和的著作, 被人称为用权力写作。
二、详例
例一:中戏博士、副教授倪骏的抄袭剽窃
倪骏著《中国电影史》,中央戏剧学院系列教材之一,中国电影出版社2004年出版。此书基本上是对他人著述不加注释地挪移拼贴。据不完全统计,仅抄袭原中国艺术研究院影视所研究员陆弘石著述的地方就有34处:序言P3,P16,P19,P20,P28,P29,P80,P81,P82,P83,P84,P85,P86,P87,P92,P94,P95,P96,P108,P112,P113,P114,P118,P120,P124,P125,P126,P138,P139,P140,P155,P164,P165,P210。这34处抄袭剽窃的内容,主要出自陆弘石《中国电影史》(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汤晓丹创作生涯研究笔记》(《当代电影》1999年第4期)《在银幕上书写民族经验》(《中国文化报》1999年4月23日)、《时代和心灵的感光》(《中国文化报》1999年10月29日)等著述。
请看她是怎样抄袭陆的《汤晓丹创作生涯研究笔记》一文的——陆文共分七节,倪抄的
是陆文的第六、七节的文字。抄的办法是打乱陆文的结构,将其重新组织编排进自己的电影史的表述之中。
在陆文第六节的第一自然段,作者对汤晓丹解放后的创作做了这样的介绍:“与同代导演相比,进入新中国的汤晓丹似乎是个‘奇迹’——面对新的生活和新的题材,他的创作依旧高产而且优质。”接下来,在第二自然段中,陆对当时的意识形态背景和上海来的老电影人做了这样的评说:“我们知道,在新中国前期大力提倡拍摄‘工农兵电影’的意识形态氛围中,从国统区来的‘老’影人们因为需要‘改造’,无形中是受到排拒的。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第二代’们的艺术生命力普遍呈现出萎缩之势(有时是数量意义上的,有时是质量意义上的)。那么,是什么使汤晓丹比同时代的其他导演获得更多的拍片机会?又是什么使他在保持如此旺盛的创作生命力的同时不断有佳作问世?”
这两个自然段被倪骏腰斩为两截,分别挪移到了她的《中国电影史》第五章第二节的第二自然段和第六自然段中。请看倪书第124页的文字:“在新中国前期大力提倡拍摄‘工农兵电影’的意识形态氛围中,从国统区来的‘老’影人们因为需要‘改造’,无形中是受到排拒的。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原因,使得‘第二代’们的艺术生命力普遍呈现出萎缩之势(有时是数量意义上的,有时是质量意义上的)。”这里,倪书只是去掉了“我们知道”四个字和“那么”后的两个疑问句。在第六自然段(第125—126页)中,倪将陆第一自然段的文字搬来,并把陆文第二自然段的疑问句改装成了一个肯定句:“与同代导演相比,进入新中国的汤晓丹似乎是个‘奇迹’——面对新的生活和新的题材,他保持了旺盛的创作生命力并不断有佳作问世。”接下来的15行近400字则是陆文第七节的缩写和摘录。
例二:一稿多投
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查阅1994年以来我国光催化研究论文情况时,发现一个一稿多投的案例。论文的题目及相关的情况列于下表。
上述4篇论文的作者中,有3人完全相同。4篇论文的实验方法和结论完全相同。不同点为:文2与文1(约4000字) 相比,删去了有关有机磷农药光催化降解反应的机理阐述部分(约480字,引自文献); 删去了Fe ,+浓度影响的机理阐述部分(约280字,引自文献) 。增加了初始pH 影响的实验数据(约320字,所得最佳pH 与在文1中使用的初始pH 相同); 增加了太阳聚光实验部分(约300字) 。文3与文2相比,除前言部分有所不同外,其余部分如出一辙。而文4简直就是文3的复制品。若将文1,2合二为一,则是一篇内容充实、完整的论文。若要以两篇发表,则相同的部分应以文献形式给出。而作者在1995年2、3月份一稿三投之后,在1995年10月份(文l 已发表) 再次投稿。一篇论文一稿四投! 支解论文、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是一种严重的“发表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