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协议书(伤害)
调解协议书
协议人:张永香,男, 年 月 日,汉族,现住河南省范县 。
协议人:石永强,男, 年 月 日,汉族,现住河南省范县 。
协议人:申君正,男, 年 月 日,汉族,现住河南省范县 。
2014年7月11日,张永香承包范县思源学校大门、图书馆内墙漆的粉刷工程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石永强,之后石永强组织申君正等人施工,2014年7月18日,在施工过程中申君正摔伤,后申君正被送往濮阳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已出院。现就本案的赔偿事宜,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张永香支付申君正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伍万元整(¥50000.00元),含张永香已经支付的壹万捌仟元整元(¥18000.00元),实际再支付叁万贰仟元(¥32000.00元)。另支付申君正受伤后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具体数额以申君正受伤后第一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发票为准,经核实具体数额为 元(¥ 元);
二、石永强支付申君正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抚(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三、张永香、石永强应支付申君正的上述赔偿费用,于本协议签定之日一次性现金付清。申君正收到张永香、石永强的赔偿款后分别向张永香、石永强出具收款凭证;
四、工地所投保险理赔后,赔偿金归申君正所有;
五、本案一次性处理,协议签定后,申君正再发生任何病变均与张永香、石永强无关,申君正不再因本案追究张永香、石永强的任何民事责任,不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双方没有其他纠葛;
七、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三中证人各执一份,六份内容一致,效力相同;
八、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捺印之日起成立。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人:
中证人: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签定地点:
本协议共贰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