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时很不以为
在填写人民陪审员推荐表时很不以为然,以为和通常的职工培训没什么区别,但在培训开幕式上听了岩三副主任和线局长的讲话后,自己又在网上查询了人民陪审员的信息后感到这次培训不寻常:——人民陪审员在五月一日后全面上岗;——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席上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这些资讯相信会给我们所有参加培训的学员产生许多的想象冲击。
然而,理论上来说,现在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原来宪法规定的同出一辙,恢复这项经实践曾经放弃过的法律制度有何意义,能否保障实施?我本人分析,这次的人民陪审员与以前的有所不同:
一、时代背景的不同。现在的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政治上,伴随着经济开放,意识形态发生转变,直到十六大提出“政治民主”为标志,同时又把2005年定为“改革年”来看,政治改革将进入新时期;在经济上,举世公认的经济成就促成了中国加入WTO,经济与全球接轨,经济对法制提出了要求;在社会领域,在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导向下,社会舆论监督力量迅速壮大,公民权利意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以上,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刷新了时代背景,是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础。
二、高度不同。此次的人民陪审员,是由立法机关——人大机关委托组织实施的,而以前的人民陪审员,基本上是由司法机关组织的,在法律地位和经费保障方面有所不同,法的身份不同。
所以这次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恢复,会随着社会现实的进步得到迅速的深入,可能还会因为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恢复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发生意想不到的变化(如孙志刚事件)。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不必多重复,至少在目前,法官的旁边多了位社会人,对司法至少是某种程度上的公开,还有利于探索司法改革的技术性东西,因此我认为,它,这次恢复,将是我国司法深入改革的试金石。
诚然,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我的认识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的权力不好界定,权利很难保障。说人民陪审员权力小,但法律规定他在审判案件时权力同法官一样,是常见三人合议庭当中的一员,比欧美国家的陪审团成员权力大得多(欧美国家的大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只有裁决权,没有裁判权,而我国人民陪审员两权集一身);而若要说他权力大,人民陪审员审案时只占合议庭的1/3,起不到决定作用,而且业务素质与具有律师资格的专业法官是不能比的,存在如此这样的素质差距,要使人民陪审员做到在法庭判案发挥作用,令人难以想象,人民陪
审员的建议往往专业性不强,容易被忽视,久而久之,人民陪审员的结果是四个字:形同虚设。
二、代表群体有限。单位推荐的人民陪审员只是代表经济改革利益既得者,也就是城市人,而在改革中得利微小的、占我国人口多数的农村因为素质和操作问题往往不可能推荐代表,这与中央扶持农村精神不一致。
三、这项制度的恢复没有把审判权和被审判权上升到整体公民权利中。与英美国家审判制度不同,英美国家采用大陪审团制度,审判权力分解成为公民审判和国家审判,而我国几乎全部实行国家审判。比如说一个刑事案件,欧美法系首先由12人组成的大陪审团做出有罪或无罪的定性判决,无罪的话当庭释放,有罪再由专业法官做出判刑多少的定量裁判,这样的审判制度虽然效率较低且花费巨大,但能相对的实现司法公正,也是将审判权和被审判权还给了公民,不会引起公民社会与政府的对立。我国这几年暴露出的几个冤案,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激愤和对立(如余详林杀妻案、聂树斌杀人案),就是因为审判权力来自政府,(虽然法院不是政府系列,但财源和人源来自政府,没有人相信法院不受政府制约,甚至老百姓直接认同法院为政府),由于冤案的不可避免性,使司法产生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但大陪审团制度由于审判权的分解,能相对的分解矛盾,因为若发生冤案了,受害人理论上应该去找那由12个选民组成的陪审团,而我们国家产生的冤案,引发的社会矛盾就会指向法院,也就是老百姓认同的政府,以至于造成现在上访案件和行政案件居高不下,政府深受其累。
举个例子,美国的辛普森案里,美国著名黑人球星辛普森是杀害其前妻及男友的唯一嫌疑,迹象和证据显示相当有力(辛普森杀人后开车逃跑并试图自杀),然而,一年的审理下来,辛普森被陪审团判决无罪释放。由于案件影响大,宣读判决书时,全美国人似乎都停止了手头的事情来看电视直播关注审判结果,当辛普森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时,举国哗然,明显的冤案产生了,克林顿马上发表电视讲话,希望国民尊重陪审团的判决,克林顿的电视讲话,其实在推卸政府责任:这是从选民们当中随机产生出来的陪审团的事,跟政府无关。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我国,就不是那么轻松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而且又带有种族主义的案子,国家领导人不可能要求民众“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吧,唯一办法是拖,拖到民众关注度下降到安全值以下时再迅速结案并不允许媒体做宣传,但矛盾并没有消除,而是埋藏了起来。
经过几天的培训,学习了民
法、刑法、行政法三大法律体系,老师形象的比喻这三大法律为“官告民”——刑法、“民告民”——民法、“民告官”——行政法。这三大法律体系基本包含了我国所有的社会生产关系,参加这样的培训,对今后担任人民陪审员将受益匪浅,下面谈谈对我国这三个法律体系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刑法》
我国的刑法是1954年就制定好了,这对于执政者的执政是最重要的,以后的几次修正,都体现了意识形态的转变和市场经济的需要,最近的修改又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总的来说与政治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但我发现刑法精神与社会的磨合仍然不够,存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比如,法律规定醉酒犯罪与正常人犯罪一样,事实上,醉酒人无法控制自己行为,从法理来说是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不需负刑事责任,对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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