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民间借贷的逾期利息计算问题
遇到过一个过期不还款的案子,本来非常简单,按照借条向法院起诉就可以了。但涉及到利息计算,就麻烦起来,对着无数资料把计算器按得风生水起,当然是想通过精细计算,为当事人多争取些利益,经过一番查找比较,简单总结如下:
过期不还钱,当然是违约,收取一定利息来当作违约金是天经地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准许。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因此一直以来实务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对于逾期还款的利息是按照逾期贷款利率来计算的。
《注》:此外,该解释还规定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后根据2000年11月13日的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自2000年11月21日起被删除。自此,收取万分之四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被废除。
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3)251号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4年1月1日起,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但之后至今,没有任何与此相适应的司法解释出台。
民间借贷合同中可以自由约定利息。199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也就是说,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只要不高于银行利率的4倍就可以。但民间借贷纠纷中,除去专门放贷的情况,一般人能写下一张欠条好好保存已是颇具法律意识了,预先约定逾期还款罚息的实在难得。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逾期贷款利息来计算逾期还款利息。
有主张认为,法释(1999)8号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其中所用字眼为可以而非应该,因此法院当然也可以不依照银发(2003)251号文件由日万分之二点一改为在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而是仍沿用日万分之二点一的计算方式。
相应的,法院自然也可以不采用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罚息,而采用加收30%-50%的计算方式。在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则应该在相应的央行基准利率上加收。
于是,可以这样说,有人借了我的钱,约定了还款日期,但过了时间还没还,我打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时我想,贷款利息的多少跟贷款时间有关,6个月以上的时间就比6个月以内的贷款利息多,而1年以上就变成了中长期贷款,利率当然比6个月的短期贷款利率高。不过中长期贷款的最低一档是1年到3年,也就是说过了1年后一直到满3年,利率都是一样的,而因为诉讼时效问题我不能拖过2年,所以我应该在还款时间过期满1年后到满2年前这段时间内起诉。但主意,并不是这1年内任何时间都一样,现在的银行利率在不断上调,所以务必要拖到即将满2年的最后一天。
假设在最近一次央行加息的2007年12月21日当天,刚好是满2年诉讼时效的最后一天。为比较不同基准利率和两种不同计算方式,以本金1万元为例来做一个对照: 2005年12月20日为债务到期日 起诉时间 06年6月21日 06年12月21日 07年12月21日 过期时间 182天 365天 730天 利率 适用期间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上满1年 1年以上 基准利率 5.58 6.12 7.56 利息数额 万分之二点一 382.2元 766.5元 1533元 加收 30% 725.4元 795.6元 982.8元 50% 837元 918元 1134元 可以看出,采用日万分之二点一累加的方法,显然与逾期时间呈正比例关系,过期时间越长利息累计越多,在逾期2年时与按比例加收利息计算出来的数额相比,显然多出许多。而采用按照百分比加收利息的方法计算,因计算比例一定,因此跟时间长短关系不大,在逾期6个月时与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计算出来的利息相比,多出1倍左右。可见,起诉时间和选择何种计算方式对利息的数额影响很大。既然作为违约金,体现出跟时间的关系更能表现其带有的惩罚性质,但从常理上说,万一借款人跑路,那全部债务就很难追回,一般情况下出借人都唯恐夜长梦多,先下手为强,不会悠哉游哉地拖时间,像我这样精打细算了。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见附表)。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存款利率(2012年7月6日起执行)
种 类年利率(%)
一、城乡居民及单位存款
(一) 活期0.35
(二) 定期
1.整存整取
三个月2.60
半年2.80
一年3.00
二年3.75
三年4.25
五年4.75
2.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
一年2.85
三年2.90
五年3.00
3.定活两便按一年以内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6折
二、协定存款1.15
三、通知存款
一天0.80
七天1.35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表--贷款利率(2012年7月6日起执行)
种 类年利率(%)
一、短期贷款
六个月(含)5.60
一年(含)6.00
二、中长期贷款
一至三年(含)6.15
三至五年(含)6.40
五年以上6.55
三、贴现以再贴现利率为下限加点确定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年以下(含五年)4.00
五年以上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