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组成
药事管理委员会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任主任委员)、药学科主任(任副主任委员)和各有关医疗科室主任或有经验的医、药、护理人员(任委员)组成。
(二)药事管理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主任委员:负责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工作,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开。
(二)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并接受主任委员的安排。
(三)委员: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参与讨论和投票,并有责任督促执行医院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四)秘书:负责委员会的会议资料及场地准备,按照主任委员的安排通知开会时间,作会议记录及起草委员会各种决议和文件,负责医院上报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存。
(三)任务
一、积极宣传和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医疗保险用药》和《OTC药品》等相关目录,定期修订本院《基本用药目录》(每年一次)药品品种范围。
三、审定新药新制剂的选用,淘汰疗效差、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和制剂,由药学科提名,报委员会审批。
四、审议和监督本院用药计划,药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五、检查病区药品管理消耗情况以及药剂科药剂质量情况。
六、对医护、药剂人员用药合理性进行考核。
七、及时研究处理药疗事故、严重用药差错及其他医疗用药的重大问题。
(四)工作内容和方式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1.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2.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3.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4.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5.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6.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
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7.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药师查阅病历、医嘱处方,检查合理用药情况;进行处方和病历用药分析,不断提高医生用药水平。
三、定期检查药品管理情况,特别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贵重药品的使用、保管和消耗情况。及时纠正和处理滥用成瘾、积压变质等违反制度和管理不善的情况。
四、要求药剂科对门诊和临床各科差错处方进行登记,及时转给有关科室,作为考核医生的依据之一。
五、建立药物不良反应登记制度,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内容定期向药监部门报告。
六、组织医院药学学术活动,如举办药学进展、新药介绍、药物评价、药品法律法规等讲座,与医护人员进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