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龙富勇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黄龙富勇水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
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水
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确保大坝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第三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
第二条、
第三条,《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要求 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大坝安全管理的职责、内容、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检查与考
核。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官地水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大坝安全管理的工作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第六条
厂长是大坝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
第七条
运行部负责水工机械的运行操作及运行规程的修编。
第八条
维护部是大坝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大坝的监测、维护与管理。
第三章
内容
第九条
协助公司完成大坝注册。
第十条
每年由维护部编制水库防汛预案,并于
5
月
1
日前经电厂批准后上交二滩水
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十一条
运行部编制水工机械的运行规程。
第十二条
维护部编制大坝及水工建筑物的维护规程。
第十三条
每年汛前、汛后,对大坝、水工建筑物、水工机械
(包括电气部分)及上、
下游地质进行检查,维护部编制防汛检查报告,经厂里批准后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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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每年汛中对大坝、
水工建筑物、
水工机械
(包括电气部分)
进行一次检查,
并作记录。
第十五条
维护部每周进行封闭管理区巡查,对发现的爆破、采矿、盗窃、采石、挖
山药、取土和非法施工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进行制止、记录和处理。
第十六条
维护部每周对大坝及水工建筑物进行巡查工作,并作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技术部编制大坝及水工建筑物监测工作计划,维护部按《大坝安
全管理程序》对观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如遇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
第十八条
维护部每年进行观测资料分析,提交大坝及水工建筑物安全专题报告,于
12
月
31
日之前经电厂批准后上报公司。
第十九条
长期观测资料分析每五年进行一次。分析应满足揭示观测量变化规律、评
价大坝工作性态、指导安全运行的要求,并提出监控范围,其鉴定和分析成果报公司。
第二十条
维护部每月进行大坝自动监测数据备份存档。
第二十一条
大坝及水工建筑物观测资料每年由维护部整理,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查归
档。
第二十二条
库岸地质调查、库岸滑坡安全监测、水库泥沙淤积测量、尾水河床水下
地形测量、尾水位观测,由维护部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大坝及水工建筑物在设计运用条件下,涉及结构物、大坝地基、隐蔽工
程和重大缺陷的维修,由维护部提出项目及施工方案,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查,电厂审批, 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维护部负责对大坝及水工建筑物一般缺陷和轻微缺陷的维修。安全生产
技术部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险情预计与应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维护部负责编制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方案,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及电厂批
准后上报公司。
第二十六条
当坝区发生特大洪水(
500
年一遇及以上)、地震(大于
6
度)、大坝
出现裂缝等情况时,维护部立即组织检查,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七条
大坝出现失事的险情征兆时,
维护部要立即上报电厂、
公司和地方政府,
并按险情预计和应急处理方案采取抢险保安措施。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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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