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初探
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初探
安溪一心律师事务所 王宏伟律师
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对社会上形形色色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的科学概括。在共同犯罪中,各个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地位、作用、分工是有所不同的。一、根据共同犯罪人行为性质和活动分工可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和帮助犯;二、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区分主从犯有利于正确量刑。司法实践中,要不要划分主从犯,共同犯罪是否一定要有从犯;被告人未全部归案是否可以认定从犯,笔者将从上述三个方面阐述个人看法,旨在抛砖引玉。
一、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
笔者曾经办理这样一个案件:李某因土地纠纷与王某发生纠纷,翌日下午,李某纠集刘某等六人对王某父子进行殴打,李某用砖头致王某轻伤,刘某用铁管致王某的儿子重伤。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二种不同看法:一、这起共同犯罪中李某是主犯,王某是从犯,其理由是在共同犯罪中实施犯罪行为系二人以上,他们应该有主从犯之分,主从犯是一对矛盾的双方,彼此相互依存,离开主犯谈不上从犯;二、本案中可以只有主犯没有从
犯,共犯对共同犯罪所造成的全部后果都要负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认定主犯应着重考虑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实际上是否起主要作用,不能只看形式,而要其对共同犯罪过程中地位、分工及参与程度进行全面分析,如果实行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尽管他不是组织、策划、领导着,但也应定为主犯。
其次,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可以没有从犯,但不能没有主犯。尽管从犯相对于主犯而言,但他们之间并不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关系,这是因为如果只存在次要辅助作用的实行犯,那么共同犯罪案件就不会发生,可见共同犯罪中,必然有主犯存在,但并不一定必然存在从犯。
综合上述案例,李某纠集刘某数人对王氏父子大打出手造成一轻伤一重伤的伤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无疑是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犯罪活动的作用,系首要分子是主犯;刘某积极参与犯罪活动,直接重伤被害人,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也属于主犯,刘、李均应对王某重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二、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主从犯。
在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共同犯罪案件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不相上下,应当都认定主犯后,在大都数案件都应存
在主犯与从犯之别。在认定主犯基础上自然可以把不能归入主犯的共同犯罪人划入从犯,但反之在某此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主犯的特征不是十分突出。从犯的特征却十分明确,认定从犯有利于主犯的认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主犯和从犯的认定:
1、首先看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导作用,从犯相对于主犯处于从属地位,尤其在聚众犯罪中,从犯只听命于首要分子,一般不参与犯罪活动的策划,只是接受任务,从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笔者曾经为一起非法拘禁的被告人钱×辩护。案情摘要如下:徐×(男)与范×妃恋爱关系不成,徐某开车强制范×妃带到徐某家中。钱×出于朋友义气,为帮助徐×在徐家中看住范×妃,白天陪范×妃去逛街。这起案件中,钱×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听从徐某的安排,并从事共同犯罪中一方面的工作因此应认定钱×为从犯。
2、其次要看各共同犯罪人实际参加犯罪的程度。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还有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主犯虽然未必参加犯罪的全过程,但在从犯起到组织者、指挥者的地位,或者成为各个共同犯罪环节中必不可少的沟通者。相对于主犯而
言,从犯一般只是参与实施了一部分犯罪活动。
3、再次可以看具体罪行的大小是考察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的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的大小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分析,从主观上来说,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起主要作用的,罪行较大是主犯,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对共同犯罪故意形成起次要作用的罪行较小是从犯。从客观上来说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对共同犯罪的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罪行较大是主犯,否则罪行较小是从犯。最后应看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大多数情况下,共同犯罪都会产生物质性结果,虽然各犯罪人的行为都和犯罪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小又各不相同。对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力大的是主犯,原因力小的是从犯。上述四方面综合考虑,尤其应考虑主观和客观方面因素。诚然,在共同犯罪中,主观上起主要作用,客观上对共同犯罪完成具有关键性作用的把握,便会使主犯与从犯的分析认定一目了然。
三、共同犯罪人未归案,从犯的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共同犯罪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情况,对于从犯的认定意义尤其重要。如果认为主犯没有归案,主犯的认定的欠缺,推导出没有主犯就没有从犯,因为从犯是依赖
主犯存在。这种观点事实上是对罪行较轻的从犯的升格,直接剥夺了从犯从轻、减轻处罚的权利,造成罪刑不当的事实。笔者曾办理王×出售假币一案,王×受林×安排,负责把假币交付给郑×,由另一犯罪人郑×发收取按假币18%的现金,王×在运送假币途中案发,其它犯罪人均在逃。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王×不应认定从犯,因为没有其它被告人到庭相互印证,被告供述和辩解缺乏客观依据。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认定王×是从犯。笔者同意第二点观点。首先,指控王×有罪的证据同时应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次,如果认定王×构成主犯也缺乏明显依据。因此,在共同犯罪人没有全部归案的情况下,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如果没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是主犯,则应认定被告人是从犯。
共同犯罪是刑法范畴极其深刻而充满丰富内容的领域,笔者作为法律实践工作者,仅应实践中主从犯认定提出不成熟的意见,理论性的缺乏导致缺乏高瞻远瞩的目光。
二00三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