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办法.do
02-09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煤矿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建平鸿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井
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