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后备力量建设保障机制
来源:中国国防报作者:罗庆春责任编辑:朱晓敏2014-04-16 09:37
按照实战化标准要求,加强民兵战斗力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实际需要出发,建立起科学完善的法规保障机制、装备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民兵战斗力建设稳步推进持续发展。
完善法规保障机制。要着眼民兵寓兵于民、平战结合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民兵在应对战争破坏、公共危机和自然灾害上的法规,明确民兵遂行应急任务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明确军地、相关部门及行业和单位的具体职责,确保民兵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项法规前,军事机关要积极协调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对民兵行动的规范、调整、保障和引导作用。
完善装备保障机制。要坚持“编配、购置、征用、储备”多种手段并举,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配套实用、科学储备”的要求,充分发挥地方储备机制完善优势,统筹规划,整合资源,落实好民兵行动装备器材的配备。要有针对性、有重点、成建制配备或储备处突维稳、抗洪抢险、森林灭火等特殊装备,以及对讲机、电台等指挥专业器材。要依托医疗、防疫、交通、食品等系统,建立专业技术和装备、物资储备区。要加强大中城市和敏感地区军地通信设备、医疗器械、药品、油料、车辆、特殊装备等装备物资储备。要科学制定军民通用装备征用方案和民兵应急专业装备配备标准,建立健全工程机械、通用车辆等大型军民通用技术装备登记预编、征用补偿等制度。
完善经费保障机制。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特点,真正把民兵战斗力建设经费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逐步形成政府化、规范化的保障机制。要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按时足额拨付民兵事业费、城市民兵训练费和基层武装工作经费,认真解决县(市、区)人武部办公设施、训练基地、装备仓库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并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民兵事业费逐年递增的机制。要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地方财政要及时解决好民兵参加战备执勤、维护社会稳定、执行抢险救援等任务的专项保障经费,兑现误工补贴,落实生活保障和伤残救助。切实维护民兵的正当权益,提高他们参加遂行各种任务的积极性。
《中国国防报》(2014年4月1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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