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考试复习题
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办法
考试复习题
每空2分,满分100分
1、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工作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求,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以责论处、奖惩分明”原则。
2、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处以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3人以上重伤事故,按照人身死亡事故规定扣罚。
4、发生一般人身死亡事故,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发生较大人身死亡事故,处以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发生内部统计事故,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发生一般事故,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发生较大事故,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发生一般人身重伤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记大过处分。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对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行政正职、分管副职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10、发生较大人身伤亡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1年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主要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11、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一般电力生产事故(供热事故除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处分。
12、发生一般供热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1年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3、发生较大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等电力生产事故,按以下规定处理: 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2年处分。 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记过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对直接责任者所在部门负责人给予记过至撤职处分。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警告至撤职处分。
14、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各类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调查结论,对事故责任者、负有管理或领导责任的各级负责人,按照不高于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相应等级,视责任酌情处罚。
15、隐瞒各类事故,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按照相应事故等级处理规定的上限执行,情节严重者,按照上一个等级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16、发生事故后,若事故情况复杂、原因不易查清,对主动讲清事故真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事故责任者从轻处罚。
17、发生严重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职业危害事故、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在应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工作中,由于处置不当导致次生和衍生事故或产生严重影响,按照其性质、损失和影响,比照标准中有关条款执行。
18、发生事故,根据事故性质,集团公司实行“说清楚”、“事故检讨”和约谈制度。发生一般以上事故和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30天内到集团公司进行专题汇报、作出书面检查,或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上作检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