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自贸协定4通关程序与贸易灵活化
第四章
通关程序与贸易灵活化
4.1:定义
本章的目的:
海关法律 指有关进口、出口、移动或存储货物有关的法律和监管规定,特别是海关当局的行政和执法以及海关当局做的任何规定都遵循该法定权力。
海关程序 指每个海关当局对货物和运输工具的处理都须遵循海关法。
运输工具 指载有人员、货物或物品进入或离开一方的领土所使用的船舶、车辆、飞机或驮畜。
4.2:范围和目标
1.根据双方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和国内海关法,本章适用于被应用于各方货物交易和交通运输方式的海关程序。
2.本章的目标:
(a) 简化和协调各方海关程序。
(b) 促进双方贸易。
(c) 在本章范围内提升海关部门之间的合作。
4.3:灵活化
1.各方应确保各自海关程序和实务是可预料的,一致的,透
明的以促进贸易。
2.各方海关程序应该在各自海关法可能和允许的范围内缔约方遵照世界海关组织贸易相关的工具,包括《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制度的国际公约》(修正本),也成《京都公约》。
3.海关当局应该促进放行,包括在管理程序的货物放行。
4.各方应努力提供一个电子或其他方式的联络点通过它贸易商可以提供所有需要的监管信息来获得放行证,包括货物放行。
4.4:连贯性 各方应尽可能确保一致性实现全国海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建立和采取适当的措施尽力阻止实施法律法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一致问题。
4.5:透明度
1.各方应确保其海关和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一般行政程序和其他需求,包括费用和收费,都通过一个官方指定媒介包括官方网站容易被感兴趣方获得。
2.因本协议的实现每个海关机关指定或保持一个或多个查询点处理调查任何一方对海关事务感兴趣的人,并在官方网站提供的信息有关的程序做这样的调查。
3.每个海关机关尽可能提前发布任何新的或修订的提出批准的海关事务管理的通用应用法规,并为感兴趣的人提供机
会在采用之前发表评论。
4.每个海关机关应该提供给其他海关机关及时通知当出现可能会大大影响到这一章的操作的海关法律的任何重大修改或程序管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运动。
4.6:海关估价 当事人应当确定它们之间的交易的货物完税价格依照第七条关贸总协定1994和海关估价协议的规定。
4.7:关税分类 各方应将协调商品描述和编码系统的国际公约应用于他们之间的货物贸易。
4.8:海关合作
1.双方确认承诺促进货物的合法运输并应交换提高海关技术和程序以及计算机系统的专业知识。
2.海关当局应该在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互相帮助,有关: (a)本章的实施和操作;
(b)双方共同确定的其他问题。
4.9:审查和上诉
1.每一方应按照其国内法律法规,提供进口商,出口商或任何其他受其决定影响的人,可以访问:
(a)海关当局决定的一定程度的行政复议独立于官方或办公室负责审查下的决定;
(b)行政决定的司法审查受制于其法律法规。
2.应审查机关的要求,生产商或出口商可直接向执行行政审查的一方提供信息,并可要求该方依照适用于该方的规定将该信息视为机密资料。此信息应依照双方决定的规则被保护。
4.10:预先裁决
1.各方的海关当局应在进口货物进入其领域前发布书面预先裁决进口商、出口商或任何其他在该方领域的申请,根据事实和情况提供给请求者,包括所需的详细描述信息过程提前裁决的请求。预先裁决可能发布下列事项:
(a)关税分类;
(b)货物产地依照本协议;
(c)当事人可以约定的其他事项。
2.海关当局应在请求后90天内提前发布裁决,请求者提交的所有信息必须提供根据国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要执政党是基于事实或情况保持不变预先裁决应当从其发行日期生效。
3.生效的预先裁决可以被废止,修改和撤销:
(a)证明预先裁决所基于的信息虚假或不准确的事实或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海关机关可以对请求者应用适当措施,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行为,处罚或其他根据其国内法律的制裁;
(b)海关当局认为适当的应用不同的标准海关当局在同一事
实和情况下最初的预先裁决做出明显的错误。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或撤销之日起实行改变;
(c)当行政决策是由于法律的变化的影响,作为基础的规章制度。在这些情况下,预先裁决从这些变化的发布日期起自动停止生效。
在第(c)中提到的情况下,海关机关提供感兴趣的人的信息,有足够的时间之前的日期修改生效,所以他们可以带他们进去,例外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提前发布。
4.各方应公布其受任何保密要求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预习案裁决。
5.如果事实或情况形成推进执政的基础是行政或司法审查的主题一方可以拒绝发布提前裁决。
对中国来说,申请人提前判决必须在中国海关注册。
4.11处罚 各方应采取或维持允许行政处罚实施的措施在适当情况下,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刑事制裁,包括那些管理关税分类、海关估价、原产国声称本协议下的优惠关税待遇。
4.12自动化系统的使用 海关当局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海关业务的支持,有成本效益的和有效率的地方,特别是在无纸化交易上下文考虑在这个领域发展的宗旨。
4.13风险管理
隙在管理海关手续的措。
2.当事人应当设计和应用风险管理的方式以避免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限制国际贸易。
4.14商品的发布
1.各方应当采取和简化海关手续申请有效释放货物为了促进双方之间的贸易。更大的确定性,其需求发布没能实现时这条不得要求一方发布商品。
2.根据第一条各方应当采取或维持程序:
(a)为推进电子提交和处理信息的物理到来之前货物满足某些条件或要求,使货物到达尽可能的释放;
(b)一方所有进口需求量满足之前允许进口商获得释放的所有进口货物,如果进口国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证和没有进一步审查、实物检查和其他需要提交的决定;
(c)提供货物释放在一段时间内不大于需要确保遵守其海关和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手续和尽量在48小时内到货; (d)除了被禁止、控制或监管以外的货物允许在海关监管的地方被释放、自由流通、没有临时转移到仓库或其他设施。
4.15快递发货
1.各方应当采取或维持分离和加快海关手续快递发货,同时保持适当的海关控制和选择;
2.这些程序应:
如果可能的话,,采取电子方式;
(b)尽可能为被清除的最小文档提供某些商品;
(c)不考虑适用于一个快递装运的重量或完税价格,除非另由其国内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
4.16过关后审计 各方应提供给交易商受益于有效的过关后审计的机会。过关后审计的应用不得对交易商强加不必要或不合理的要求或负担。
4.17保密
1.一方应按照本章保持另一方提供信息的机密性并且保护提供信息的人的竞争地位免受揭露。任何对保密性的违反应被各方立法依法处理。
2.第一项所称信息不得披露的特定许可人或政府提供这类信息。
4.18磋商
1.各方海关当局可以在请求方提供合理的理由和事实的情况下对由本章的操作或实现引起的任何事件请求磋商。此类磋商应通过有关接触点在确认收到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收到的请求党和请求应在60天内进行,除非当事人双方海关当局的决定。
2.如果这样的协商未能解决任何此类问题,请求方可将此事
提交到海关委员会4.19条所指以供考虑考虑。
3.为了本章目标各海关当局应指定一个或多个联络点,并提供这些联络点的细节给对方。各方海关当局应立即通知对方任何修改细节给联络点。
4.19海关委员会
1.为了有效实施和运营这一章和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起源的实现过程),一个海关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一个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小组委员会(CPTF)和原产地规则小组委员会(ROO)组成,在联合委员会特此建立。
2.CPTF小组委员会的功能应如下:
(a)确定本章适当的功能和解决所有其应用引起的问题; (b)酌情复审本章的解释和执行以及本章的修订;
(c)识别本章相关领域以促进双方协助贸易;
(d)向委员会报告。
3.CPTF小组委员会应当由双方海关当局的代表组成。小组委员会应在双方同意的场所和时间举行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