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法律依据
确定供养直系亲属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公布,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政草案(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
(3)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年)。
(4)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险[1991]94号)等。
1、什么是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凡主要生活来源由职工提供的直系亲属,即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2、哪些直系亲属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主要生活来源,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2)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4)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3、满16周岁子女弟妹在中学学习期间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原国家劳动总局(76)劳薪字95号复函,凡符合《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所列的由职工供养的子女、弟妹等,在年满16岁以后继续在中学学习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动保险待遇。
4、满16周岁的子女在中专、中技学校学习能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考虑到职工子女进入自费的中专、中技学校学习与进入普通高中和职业中学的情况和年龄大致相同,又均需职工继续供养,因此,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中,规定职工子女满16周岁以后继续在自费的中专、中技就读的,也可以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随着全国教育制度的改革,许多学校招收自费生,鉴于这种情况,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子女满16周岁以后供养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劳社办[2000]229号),规定为企业职工子女在16周岁以前考入自费的中专、中技学校就读的,可继续列为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
企业职工子女在16周岁以后考入自费中专、中技学校,不列入职工的供养
直系亲属。
5、在高校学习的子女能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当时,其正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的子女,如果没有助学金和其他生活来源,经审查核实后可以再列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抚恤待遇,直至毕业。
随着全国教育制度的改革,现许多学校招收自费生,对职工子女考入大专、大学自费就读的,是否也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对此,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河北省劳动保障厅发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子女满16周岁以后供养条件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0]229号),规定企业职工子女满16周岁以后考入大专、大学的自费生,不列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6、职工的残废子女弟妹年满16岁可否继续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职工的子女、弟妹虽年满16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可继续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7、抚养长大的姑、伯、婶母及寡嫂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如果职工自幼是依靠姑母、伯母、婶母、寡嫂抚养长大,现在她们未从事有报酬工作,需依靠职工本人供养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新属。
8、因工死亡职工原供养直系亲属能否改列为其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 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规定,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退休的职工,死亡后应按因工死亡处理,原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按月领取抚恤费,因此不得再改列为其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据此精神,因工死亡职工、因工致残退休后死亡的职工,原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不能列改为其子女供养直系亲属。
9、因病死亡的退休职工原供养的直系亲属能否改列为其子女供养的直系亲属?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精神,退休职工如属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原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改列为其有工作子女的供养直系亲属,但改列的时间应在他们领取的救济费按一般生活费水平全部用完之后。改列后不得再按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领取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救济费。
10、夫妻均为独生子女的双职工,死亡一方父母能否转列为另一方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确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劳险[1991]94号)规定,夫妻为双职工,均为独生子女,一方死亡以后,原列为死者一方供养的父母原则上不能转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另一方未再婚又确实长期供养了生活无来源的公婆(或岳父母),且自己的父母又不需本人供养,原列为死者一方的父母可作为个别情况转列为另一方的供养直系亲属。
11、女职工的公婆能否列入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1964年全总《劳动保险问题解答》,女职工的丈夫去世后,公婆和自己的父母都靠她自己供养,但公婆不得列为直系亲属,生身父母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12、职工的岳父母可否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根据全总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字(81)第184号《复函》,为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经济收入,其女方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系依靠职工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
13、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哪些劳动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和现行的有关规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一定条件下可享受如下保险福利待遇:
(1)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助费。
(2)职工因工死亡的抚恤费或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生活困难救济费。 (3)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