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开题报告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开 题 报 告 论文题目:罚金刑适用的问题及完善 2010 年 11月 19 日 篇二: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谈我国刑法罚金刑的问题及其完善 作者:吕兴瑞
论文导读: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介绍罚金刑出发,分析了我国刑法罚金刑现存的问题,
从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刑法罚金刑的措施. 论文关键词:刑法,罚金刑,附加刑 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罚金刑在打击经
济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运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在
我国刑法中,几乎所有的贪利犯罪都进行了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可是,对于罚金刑的配
置、罚金数额的确定以及罚金刑的裁量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必须研究出我
国罚金刑有效执行的完善对策.
一、罚金刑概述罚金刑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要求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
相当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刑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特点:第一,罚金刑是我国人民法院针
对犯罪人员而进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财产惩罚手段.第二,根据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自
负的原则,罚金刑的执行职能针对犯罪人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反对进行株连对策,也就是说在
执行罚金刑时不能涉及犯罪人员家属所有或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三,罚金刑中罚金只能限
制在犯罪人员缴纳的其个人所有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犯罪人员如果没钱,也可以采取对其所有
的合法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方式进行抵扣.第四附加刑,罚金刑的执行
一般是在法院的判决生效之后.对于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是指执法机关为了使已经发生效力的
罚金刑付诸实施而采取的司法刑事活动.罚金刑的执行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罚金刑的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一九条,处以罚金刑的犯罪人
员,期满还没有缴纳罚款的,人民法院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2)罚金刑的执行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很长时间以来,我国法律实践中,对于一些
刑事案件中关于财产方面的执行基本上都适用民事程序.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零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由此可知,罚金刑的执行程序基本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这也是罚金刑跟其他刑罚不同的地
方之一.
(3)罚金刑常会面临着执行难题.在没收犯罪人员财产时往往会遇到犯罪人员没有可执行
财物的情况,执行起来非常困难.这跟自由刑或者生命刑是不一样.
二、我国刑法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情形的轻重来做出罚金数额的判决,使的这个判决不会因为国家经济水平的提升、通货膨
胀等因素而经常性地进行调整,但是它的执行,给司法人员以极大的操作空间,主观性较大附
加刑,从而使得罚金刑在执行上或轻或重,罚金数额的确定缺乏统一的标准,这跟罪刑的法定
原则是相悖的.
(二)罚金刑适用范围缺乏合理性,执行手段不具科学性刑罚中罚金刑适用范围存在不合
理性,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1)罚金刑适用在未成年人身上实践效果不佳.我国法律刑罚针对未成年人实行罚金刑不
理想的原因为:一是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如果对其实行罚金刑,必将由他父母代
为缴纳,即使存在个别人拥有一定的支付能力,这些人的财产跟其父母也是难以区分的.因此,
罚金刑在他们身上的执行明显有着株连无辜的味道,有悖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罪责自负的原则.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罪犯主要的目的应该在于教育,而不是真正实施惩罚.但是罚金刑在执行细
节上缺乏具体的规定,从而很容易就导致了重罚不重教的现象,这样不但不能有效教育未成年
罪犯,甚至可能给他们造成逆反心理.
(2)罚金刑对于贪污贿赂罪的适用不当.《刑法分则》第八章中的十二个罪名,除了行贿罪
和单位受贿罪执行并处罚金之外,而针对自然人贪污贿赂的罪行却没有做出明确的罚金规定,
仅仅规定没收他们的财产,而且没收财产情形的发生一般是在犯罪情节相当恶劣的前提下进
行,从而致使量刑幅度上下不衔接的现象.比如贪污罪,要么规定了没收财产,要么就不规定罚
金刑,导致实践中贪污的数额动辄以千万元计算,而比如一般的诈骗罪、盗窃罪、抢夺罪等等
都规定实行罚金刑,可是如果国家公务人员凭借着其特殊的身份而实施盗窃、诈骗公共财物就
可以差别对待, 享受法外特权,这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背道而驰附加刑, 违背了法律面前
人人平等原则.
(三)罚金刑执行困难重重,法律尊严缺乏保障在前面已经介绍过罚金刑执行的相关特点,
其实,在罚金刑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难题,人民法院常常依据相关法律对罪犯处以罚
金,但是他们并没有查明这些人是否有承担此罚金的能力.尽管《刑法》的第五十二条针对缴
纳罚金进行了4方面的规定,《刑法》第二一九条也对强制缴纳罚金、减少罚金以及免除缴纳
罚金进行了相关规定,可是在执行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困难,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剩下
的一般是有名无实,他们基本上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状况;或者是他们交不起罚金而被要
求服刑或要求外出打工.从而使得一些地方认为交了钱同样的还要判刑服役而产生一种抵触
心理,他们隐报财产拒缴罚金,直接使得罚金刑中断,致使法院的判决书完全流于形式,国家法
律效力下降,法律尊严缺乏保障.
三、我国刑法罚金刑的完善对策
(一)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度,促使罚金数额确定原则化针对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司法人
员主观性过大的问题,应该采取确定性罚金制,必须对罚金并罚原则、罚金数额确定的原则进
行一个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规定一些特殊情况,真对这些特殊情况作出特殊规定,比如规定金
额多少为上限,金额多少为下限,并且规定何种情况下执行最高上限,何种情况下执行最低下
限.同时附加刑,罚金数额的大小还必须参考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以及未来时期内经济发
展水平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的情况,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罚金一般将200元设为下限,也就是说罚金最少也得在200元以上,但是罚金上限也应
根据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在分则条文中予以明确或者根据犯罪所涉及的罚金参数比照计算,只有这样,罚金
刑的执行才算科学,才算透明.
(二)明确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罚金刑真正刑罚化我国《刑法》中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主要
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至于那些对公民人身
安全或者权利的侵犯、民主权利罪等,实行罚金刑的规定却比较少.这些实行罚金刑规定的犯
罪往往为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他利性犯罪.所以说我国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一般为贪利动机的
犯罪.同时,罚金刑在未成年罪犯身上以及贪污贿赂罪身上的适用并不妥当,因此,应该明确罚
金刑的适用范围,那些可以规定适用罚金刑,那些就不必适用罚金刑,那些是并罚,那些是单罚,
只有这样才能使罚金刑真正刑罚化,使真正适用罚金刑的群体实行罚金刑.
(三)加强我国刑罚改革,有效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对于我国罚金刑执行困难重重、法
律尊严缺乏保障的问题,这已经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现象.罚金刑跟自由刑、生命刑不同,它是一
种开放性的刑罚,它的执行对象是财物,而财物却游离于犯罪人员人身之外的,因此就非常容
易导致财物的转移或者隐匿,从而使得罚金刑执行上困难重重.所以附加刑,我国应该制定出
一套罚金易科制度,作为解决目前对罚金刑执行难的有效保障.罚金易科制度是在犯罪人被判
处罚金刑后,不能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对其处以其他替代措施的制度.在国外立法中多有规定
罚金刑易科制度,对那些罚金缴纳不能者处以其他替代措施,如易科劳役、易科自由刑或者以
自由劳动偿付.
四、结束语 总之,我国罚金刑在打击经济犯罪或者其他刑事犯罪上的运用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
视,罚金刑的作用越来越明显.但是我国罚金刑还存在着罚金数额缺乏统一标准、司法人员主
观性过大,罚金刑适用范围缺乏合理性、执行手段不具科学性,罚金刑执行困难重重、法律尊
严缺乏保障等问题,因此必须针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如:取消无限额罚金制度,促
使罚金数额确定原则化;明确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使罚金刑真正刑罚化;加强我国刑罚改革,有
效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篇三:2015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2015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法律专业开题报告范文
一、论文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选题目的
1、本课题以缓刑制度的内容为核心,通过收集资料,了解缓刑制度的基本理论及立法、
司法状况,分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原因。
2、以中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究为背景,探求我国缓刑制度的新趋势,结合所学的知识,
总结经验,根据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予以丰富和发展。提出司法改革建议,以突
显该制度的的现实意义及存在的价值。
(二)选题意义
2、缓刑制度的立法、司法建设相辅相成,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司法为立法提供理论基
础,因此完善缓刑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课题在缓刑适
用和执行方面提出完善意见,对提高我国缓刑适用的质量,充分发挥缓刑能动作用具有积极
意义。
3、缓刑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深受世界各国的重视,在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中
具有重要意义,基于各国司法改革,我国缓刑制度的诸多问题日益突出,发展举步维艰,为
把握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值得且有必要对该制度加以研究。
二、国内外关于该论题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一)国外发展现状
1、英美法系
正式的缓刑制度是近代才发展起来,但是它的早期萌芽可以追溯到古老的时期。而“教
士恩赦”、“司法暂缓”和“具结释放”三项制度则被认为是现代缓刑制度的先声。 英美现代
缓刑制度的诞生有赖于一批先驱者的热心和努力。其中首推被尊为“现代缓刑之父”的奥古
斯塔斯。奥古斯塔斯对法院为“延缓判决”或“暂停判决”处分的是类犯人,多能提供保释
机会。在保释期间,奥古斯塔斯运用个案工作及辅导功能,并改善其适应环境的困难。奥古
斯塔斯对于缓刑事业的贡献是巨大的。这不仅体现在他所矫正的人数,而且体现在他所创造
的一些社区矫正方法--例如调查与筛选、监督、教育和就业服务、提供帮助等等--至今仍被
使用。更重要的是他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缓刑事业所持有的坚定信念。直到柯克由波士顿的
萨福克县组成“儿童援助协会”支付薪金地从事犯罪人救助活动,才有了正式的缓刑事业之
雏形。英美缓刑事业的发展是自下而上的。在诸多人道主义者的实践和推动下,政府开始制
定相关的缓刑法律。英国 1879 年制定了《简易裁判法案》,规定对轻罪犯可以适用缓刑,这
是英国关于缓刑的最早法律规定。1887 年英国制定《初犯者缓刑法案》,将缓刑适用范围扩
大到 2 年以下轻罪之盗窃以及伪证等初犯者,并可以适用于简易裁判法院以外的上级法院。
1907 年英国制定《犯罪人缓刑法案》,该法案最值得注意之处在于“将联合王国各州刑事法
院的处置置于一项新机构的管理之下”。1948 年《刑事司法法案》颁布之后,《犯罪人缓刑法
案》被废止。美国的缓刑制度法律化与英国在时间上大体并行。1878 年 4 月 28 日,马萨
诸赛州议会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缓刑法案,1891 年又制定第二部缓刑法案,将适用缓刑的权
力由行政部门移至司法部门。1898 年,“马萨诸赛州扩大了本州所有法院雇用缓刑官的权力。
根据法官的意志,缓刑可适用于所有的罪犯。随后,美国诸州也纷纷制定了 类似的缓刑法案。直到到 1925 年,所有地区都规定了少年犯的缓刑,到 1956年,所
有地区都规定了成年犯的缓刑。1925 年 4 月,联邦缓刑局成立,通过了“联邦缓刑法案”,
建立了联邦缓刑制度。在 20 世纪,缓刑制度中发生了两个重大变化:缓刑越来越多地用于
重罪犯、缓刑人数的增多,导致缓刑官难以保证对每个缓刑犯的管理质量。“缓刑是美国最基
本的社区矫正项目,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使用最广泛的非监禁措施。在整个世纪中,缓刑一
直被认为是社会拥有的代替监禁刑的最好方法,但到了 70 年代,严惩路线的倡导者在缓刑
对犯罪行为适用上提出了质疑。
2、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暂缓执行主义,一般选择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有的选择附条件赦免
主义。
法国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的代表。法国刑法典把缓刑规定在第二章刑罚制度中的第
二节刑罚个人化方式中,区别适用不同的犯罪处遇。日本也是采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主要国
家之一,日本刑法有一历史发展的过程,在1908年前日本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而逾1908年
后转而采用了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相比于法国缓刑制度,日本规定的较为简单,只有六个
条文,法国则较详细,用了29个条文规定缓刑制度。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采附条件有罪判决
主义。意大利刑法典将缓刑制度规定为“消除犯罪”的原因之一,如缓刑在考验期内没被撤
销,就产生消除犯罪的效果,但犯罪的消除产生阻却执行主刑和附加刑的法律后果,但不消
除有罪判决的其他刑事法律后果,因犯罪而产生的民事债务当然有效。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
现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 德国是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代表。德国的缓刑制度的最初形式是“附条件的赦免”制度。
1923 年,《青少年法院法》正式确立了德国的缓刑制度。针对罚金刑,德国刑法典也规定了
保留刑罚的警告这一制度。另外德国还将类似于我国的假释制度规定为“有期自由刑余刑的
缓刑”和“终身自由刑余刑的缓刑”,并相应地采用缓刑制度的有关规定。可见德国刑法典不
但在采附条件赦免主义,还规定了对罚金刑的附条件有罪判决主义,并在这一保留刑罚的警
告制度中创立了一些新规则,适应了刑罚功能的需要,增强了刑罚的社会调整效果。另一个
采附条件赦免主义的重要国家是挪威,我国澳门地区也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但纵观世界上
大陆国家,采用附条件赦免主义的并不多。
(二)国内发展现状
一般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本课题主要论述一般缓刑。相对
一般缓刑,战时缓刑不仅在适用对象,条件和方法上有所不同,而且法律后果昂也不尽相同。
一般缓刑属于执行犹豫刑,而战时缓刑则属于附条件赦免刑,是我国刑法中一种宽大处理的
方式。我国缓刑措施源于西周,缓刑制度见于《大清新刑律》,经过不断完善直至1919年第
一部刑法典首次较全面的对其作出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实践总的缓刑经验,并借鉴世界
各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概况。1979年正式通过《刑法》设专章节对缓刑制度作了具体规定,从
而使我国缓刑立法司法进入新阶段,1997年《刑法》再次对缓刑规定做出了重要的修改和补
充,使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的规定更加系统、科学、合理。为了应对新时期社会发展新情
况、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015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完善了对未成年
人和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规定看,进一步明确缓刑的适用条件,增强其实践可操作性,
同时完善了缓刑的执行方式。然而我国的缓刑适用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和日本,这意味
着其他国家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大多数犯罪分子都使用缓刑,融入社会接受考察监督,而我
国对于被判处短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采取社区矫正的形式进行教育,接受执行机关的监督。
(三)发展趋势
1、适用缓刑的条件不断放宽。这种趋势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得到了体现,纵观各国,缓 刑已经越来越多的用于重刑犯,并赋予他们诸多的自由;缓刑的刑种逐渐增加,罪种限
制不断减少
2、缓刑适用的广泛性。基于各国的立法和司法改革,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司法实践中得到
充分运用,限制死刑的立法背景下,广泛适用缓刑成为必然的选择。
3、缓刑类型的多样化。各国在保留传统的缓刑类型的基础上,又创制了不同类型的缓刑
方式。
三、论文的主攻方向、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一)主攻方向
1、了解缓刑制度的发展状况
2、探究缓刑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完善
(二)主要内容
1、我国缓刑制度的起源(古代至现代的重大变迁)
2、缓刑的类型。
1)暂缓宣告缓刑
2)暂缓执行缓刑
3)不执行余刑的缓刑
3、缓刑的适用
1)缓刑适用的条件
形式条件
实质条件
2)缓刑适用的法律后果
4、缓刑的考验期限及监督考察
1)缓刑的考验期
2)缓刑的考察
3)缓刑的撤销
5、缓刑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1)缓刑的发展趋势
2)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三)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方法。通过收集的文献资料,汇总,分析,对缓刑制度的历史渊源,法律价
值,具体适用,进行理论界定和定性研究。
2、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缓刑制度相关理论知识,对比分析国外学者对缓刑制度的研
究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
四、论文工作进度安排 2015年8月20日----2015年9月20日:收集、整理资料,完成开题报告 2015年10
月12日---2015年11月20日:提交初稿 2015年11月25日---2015年12月20日:汇总资料,比较、归纳和分析提交修改稿 2015
年1月26日----2015年3月13日:分析结果,听取指导老师意见,修改论文 2015年4月
2日----2015年4月20日:加工、修改论文,最终定稿
五、论文主要参考文献 [1]苏惠渔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5年3月第一期,第四十五页 [2]
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3]翟中东:《论缓刑的四大价值》2001年第一期 [4]左坚卫:《缓刑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 2015年 [5]张明楷:《刑法学》中国法律出版社 第四版 第541页 [6]张慎佑:《关于完善我国缓刑考验制度的法律思考》载于 青少年犯罪的问题 1995
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