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xx字[20xx]xx号
关于印发《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业经公司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招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xx年x月xx日
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销售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过程中的差错和涉税风险,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等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产品销售必须签订销售合同或订单。销售合同的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订单的条款也必须符合《合同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销售合同或订单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销售公司应有专人对销售合同进行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销售合同应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销售合同签订后,报办公室和财务部各一份。销售公司根据审批后的合同及订单有计划的开出产品发运单。
第三条 财务部将产品发运单与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审查核对,并严格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开具销售发票,合同或订单、产品发运单、增值税发票所列的产品名称和客户名称应当一致。
第四条 物资仓库按照产品发运单上所列项目组织发货,当出现产品库存不足时应及时通知销售公司停开该产品的发运单,同时通知财务部。物资仓库需定期对库存产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条 销售公司安排运输公司运送货物,确保货物安全和及时到达。货物送到后,货物签收回单由销售公司负责收回,并保证回单的有效性。
第六条 销售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及订单上约定的结算方式收款,货款一律采用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支票等方式结算,银行承兑汇票必须经付款单位背书。
付款单位与销售合同或订单、增值税发票所列单位名称必须一致。采用个人电汇方式付款需在合同及订单中注明个人姓名、
金额,遇特殊情况需要抹账的,需说明情况并签订抹账协议,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第七条 销售公司 负责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等政策的制定,报公司批准后执行。相关政策改变时需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内容和执行时间通知财务部,财务部对销售价格、销售折扣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的产品销售要在对客户信用等级评审的基础上,实行信用额度管理。销售公司根据客户上年度的销售额、资金回笼等相关指标制定信用政策,经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后执行。销售公司要严格按照信用额度控制发货并明确责任人负责催收货款。
第九条 对客户因产品质量原因提出的退货要求,应凭客户的书面报告经销售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销售退回的产品应由物资仓库清点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销售公司凭客户的书面报告、入库单、公司领导批准退货报告到财务部办理退款事宜。
第十条 销售公司应当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产品的销售发货及收款情况,销售台账应附客户订单、销售合同、货物签收回单等相关购货单据。
财务部定期编制应收账款明细表,并及时与销售台账进行核对,两者保持一致性。
第十一条 当年产品销售货款应及时足额回笼,避免形成新的赊欠,对逾期应收账款应及时进行清理、催收,对催收无效的
应收账款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销售公司对可能形成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明确责任。
对已核销的坏账,财务部应建立备查账簿并及时登记,做到账销案存。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定期对销售业务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通过函证方式核实应收账款,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销售业务授权审批情况,应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是否符合规定,销售业务提成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销售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业务人员的思想品德教育,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厂纪处分或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