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灾难面前应不应该向公众公开消息(立论)
主席,各位,大家好。
开宗明义,“灾难”是指自然或人为的严重损害;“面对灾难”,强调的是灾难即将或正在发生的时间点,与之对应的;“及时公布”就应当指在灾难发生前或者发生时公布;“真相”则是不与事实相悖的陈述。
在举证责任上,基于对公权力限制的考量,除非对方能成功证明有必要限制公众的知情权,否则就没有理由限制知情权。
辩题的探讨分成两个部分,即现实层面和价值层面。
首先,从现实层面来看,及时公布真相能更有效地减少灾难带来的伤害。
灾难除了自身的伤害以外,还包括由恐慌所引起的二次伤害。就灾难自身而言,及时公布能起到警示和动员的作用。举例而言,中国政府在03年非典疫情面前未能及时公布真相,所导致的就是民间疏于防范导致疫情升级,在大规模爆发后由于恐慌大量抢购盐米醋。可见,不公布不仅不利于疫情的缓解,还无法避免恐慌。相反,面对10年之后的禽流感疫情,卫生局吸取经验教训及时公开疫情,再不见抢盐风波,疫情也较好地得到了防范和控制。可见,不公开不知情容易导致恐慌,而开诚布公的决心反而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互联网时代,官方对信息的控制和监管都大大降低,网络流言不可避免地存在于敏感词汇的众多死角中。谣言倒逼公开,成为了政府应对灾难的常态。PM2.5的爆表、PX项目的上马,被逼出来的官方辟谣几乎没有任何可信度。而官方信用的受损,会更进一步导致民众恐慌的升级。既然不可能保证封锁消息,那么就应该及时公布真相,争取民众的信任,赢得民众的配合,而这才是应对一切灾难的重中之重。
其次,从价值层面来看,及时公布真相是对于公民权利应有的尊重。
对灾难的公布和报道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而知情权是当代社会对政府监管的重要武器。缺乏知情就缺乏监督,缺乏监督就意味着失控和腐败。当我们认为有关部门不应该公布灾难真相时,事实上比灾难更可怕的是这个命题的隐含前提。即,政府有权决定民众的知情权是否受到保护。而更进一步,当政府认为必要时,民众可以成为被蒙蔽,乃至被牺牲的工具。美国的监听计划和朝鲜的愚民政策的实皆是明证。对灾难的恐惧不应该战胜民众的理性,把知情权安心地让给政府不会许诺给我们一个没有危险的世界,相反,只有民众保持知情,民智才可能进步,
社会才可能成熟。
综上所述,面对灾难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公布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