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能源法实用问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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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实用问答一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jnjp 发布时间:2008-5-22 阅读:207次
节约能源法实用问答
1、制定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节约能源法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不断开发、利用能源,能源的需要量不断增长。在不可再生能源仍是当今人类消费的主要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技术仍不成熟的情况下,过度开发利用能源产生的能源紧缺、环境污染、气候变化等问题,越来越引起全世界的关注,节约能源成为人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能源人均占有量和消费量较低,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能源利用效率较低,由此产生的环境问题更为突出。节约优先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战略方针,节能是当前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能源利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节能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节约能源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制度和行为规范,其最直接的目的是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
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不是要抑制和减少人类的生产、生活需求,其关键是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从总体上看,我国能源浪费严重,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与能源短缺形成强烈反差。2003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1倍;2004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约占全世界的4.4%,而煤炭消费能量占世界煤炭消费总量的35%以上,原油消费量占7.8%以上。近年来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不降反升,2002—2004年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分别为
1.3吨、1.36吨、1.43吨标准煤,2005年与2004年持平。我国能源利用总体效率为33%,比国际先进水平约低10%,单位产品能耗平均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0%,主要耗能设备能源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5%以上。为实现节约能源,一方面应当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减少能源使用量。另一个更为重要的方面是要通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因此,制定节约能源法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作为重要目的之一。
三、保护和改善环境
能源在对人类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目前全世界每年向大气中排放大量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粉尘及其他有害气体,致使地球变暖,全球气候异常,自然灾害增多,生态遭到破坏,人类健康受到严重威胁。我国是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近70%的原煤没有经过洗选直接燃烧,燃煤造成的二氧化硫和烟尘排放量约占排放总量的70%以上,二氧化硫排放形成的酸雨面积已占国土面积的1/3,化石燃料燃烧造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是我国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总之,能源的不合理使用和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对我国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济发展面临巨大的环境
压力。制定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效缓解因环境破坏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和人类健康损害等问题。
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国是世界上能源资源比较丰富的国家,煤的探明储量达6000亿吨以上,居世界第三位;水力资源蕴藏量为6.8亿千瓦时,居世界第一位;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量也很丰富。同时,我国也是能源短缺的国家,石油和天然气的人均可开采量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7%左右,按目前的探明储量和开采能力计算,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年限分别只有80年、15年和30年。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急剧增加,供需矛盾更为突出。2005年煤炭产量达21.9亿吨,石油进口量为1.43亿吨,均比2000年翻了近一番。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到2020年使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目标,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能源需求量将进一步大幅度增加。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以及努力推动全社会节能的前提下,预计2010年能源需求量约为23亿吨标准煤,2020年能源需求量约为30亿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必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出严峻挑战。节约能源是缓解能源供需矛盾、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制定节约能源法,对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什么是能源?能源分为哪几类?
答:能源是自然界中可为人类提供能量的各种物质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自然界中能源的种类很多,有些尚未被人类开发利用,如火山能、地震能、雷电能等。节约能源法所称的能源是指已被开发利用、可以为人类提供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能源按照生成方式不同,可分为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是指可以从自然界直接获取的能源,如煤、天然气、水能、风能等;二次能源是指无法从自然界直接获取,必须经过加工、转换才能获取的能源,如汽油、煤气、电力、热力等。
能源按照是否可再生,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可以在自然界中不断再生、永续利用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不可再生能源是指一旦使用难以再生的能源,如煤炭、石油等。
按照利用状况,能源可分为常规能源(传统能源)和新能源。常规能源是指已经大规模生产和广泛利用的能源,如煤炭、石油、天然气等;新能源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有待进一步开发的能源,如地热能、太阳能等。
3、节约能源的含义是什么?
答:节约能源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能源的含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节能应当采取加强用能管理以及其他措施
加强用能管理可以在不减少人们的生产、生活需求的情况下,以较少的投入取得较好的节能效果,是节能的基础性工作。加强节能管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制定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能单位加强用能管理,以节约能源;二是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并根据自身发展要求,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和能源消费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从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除加强用能管理外,节能还可以采取其他有关措施,主要是: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
从宏观上、总体上减少能源消耗;国家通过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强节能宣传教育,通过财政、税收扶持等政策,支持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和工艺,推动全社会节能;企业采用先进的节能产品、设备、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二、加强用能管理和采取其他节能措施,应当符合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原则
技术上可行,是指符合现代科学技术要求和发展水平;经济上合理,是指经过经济可行性研究论证,节能资金投入与效益比合理;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节能措施安全、实用、可靠、经济,不超越社会承受能力。总之,采取节能措施应当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目前的经济、科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超越当前的经济能力、科技水平和环境、社会的承受能力。
三、节能应当体现现在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
应当在能源的生产、加工、转换、输送、储存、使用等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
四、节能要达到的目的是有效、合理利用能源
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和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使相同数量的能源,满足更大的社会需求。
4、节能在我国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是什么?
答:节约能源法第四条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明确了节能在我国国家政策和能源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一次把节约资源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这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我国是资源总量上的大国,人均上的贫国,水资源、耕地、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都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加快,资源消耗量增大,资源需求上升的趋势短期内不会改变。由于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不高,当前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因此,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和本质要求。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要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紧紧围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加快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促进资源的高效利用。通过完善节约能源法,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
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是我国的能源发展战略,也是我国能源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方针。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要从国情出发,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能源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和约束作用,以及节能对缓解能源的约束矛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把节能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生产建设还是消费领域,都要把节能放在突出位置,长期坚持和实施节能优先的方针,推动全社会节能,把节约优先的方针,切实体现在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投资管理以及财政、税收、金融和价格等政策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
5、将节能工作纳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有何重要作用?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和长远性的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在分析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和特征的基础上,确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指导方针、主要任务、发展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的指导文件。中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5年,长期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年或10年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年度经济社会各主要方面的工作所作的统筹部署和安排。节约能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节约优先是我国能源和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节能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2005年制定的“十一五”规划,将节能作为其中的重要篇章,国务院每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也都将节能工作纳入其中,各地方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也都十分重视节能的内容。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从宏观上、战略上推进和保障节能工作的开展。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有利于根据当前实际,从资金、技术、政策措施上具体落实节能工作,保障节能目标的完成。
6、什么是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为什么要编制并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答: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是确定节能工作战略、指导方针、主要任务、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的中长期专门规划。为推动全社会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2004年国务院批准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该规划分析了我国能源消费特点、能源利用状况、节能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节能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节能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节能的重点领域、重点工程及保障措施。规划期到2020年,重点为到2010的节能规划。此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根据“十一五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年度节能计划是各级政府依据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对年度节能工作任务和节能具体措施的部署和安排。目前,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年度节能计划,只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对节能工作作出一定的部署和安排。节约能源法修订施行后,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的要求,组织编制和实施年度节能计划。
7、节约能源法为什么要求政府每年向人大报告节能工作?
答:节能工作是事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工作,也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应当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节能工作的主要形式是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报告节能工作。报告节能工作可以采取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或者作专项报告的形式,主要报告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的能源消费状况、能源利用效率改进情况、采取的节能措施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
8、为什么要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到2010年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的节能目标;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提出了“十一五”期间的具体节能目标,即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8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节能率为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1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政策保障体系、技术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市场主体自觉节能的机制。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积极采取加强节能管理、调整产业结构、
增加资金投入、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等措施。同时,为了保证本法规定的节能措施落到实处和国家节能目标的完成,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切实落实节能责任,加强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监督和考核。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阶段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将“十一五”规划纲要确定的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将能耗指标作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节能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以利于国务院全面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利用状况,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节能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证节能目标的实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地区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状况、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法律、行政法规、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等。
9、为什么要实行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有利于节能环保的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促进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的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是从宏观上、总体上减少能源消耗的根本举措。 有利于节能和环保的产业政策的主要内容是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就是要依法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项目;对允许类高耗能项目应当从严审批,加强监督检查;除鼓励类项目外,不得给予税收等优惠政策。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就是国家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税收扶持等措施,提高节能环保型产业,主要是节能环保的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和发展水平。
10、节约能源法对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节约能源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节约能源法对节能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一、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
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即合理调整第一、二、三产业的结构,促进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产品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规模效益;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发展煤炭气化和液化以及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
二、推动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推动企业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即通过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采取资金支持、税收扶持、宣传指导等措施,推动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加强能源消耗的计量、统计、分析,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从而降低企业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11、为什么要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答:可再生能源是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新能源是尚未
大规模利用、有待进一步开发的能源。相对传统化石能源而言,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都是可以永续利用、基本不会产生环境污染的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是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重要举措。我国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开发利用潜力很大。为了增加能源供给,调整能源结构,减少传统能源的使用量,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国家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2005年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原则、规划、产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技术推广与应用以及激励措施等作了规定,以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12、国家为什么鼓励节能科技研发和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提倡节约型消费方式?
答:节能需要强有力的节能科学技术作支持。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比较薄弱。例如,节能技术的研发推广缺乏有效组织,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很少,现有节能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有明显差距。2004年火电供电煤耗每千瓦时为379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67克;大中型企业吨钢可比能耗为705千克标准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95千克。我国现有各类电动机总功率约4.2亿千瓦,运行效率比国际先进水平低10个百分点以上,相当于每年多消耗电能约1500亿千瓦时。我国已进入必须更多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大力发展节能科学技术,切实增强全民节能意识,任务紧迫。据此,节约能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从两个方面着力,提升节能科技研发水平,增强全民节能意识:
一、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一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节能技术研发,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二是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发布节能技术政策大纲,指导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三是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四是增加对农业和农村节能产品、节能技术推广应用的资金投入。支持、推广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方面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五是引导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的投入,加快节能技术改造。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给予支持,所需节能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二、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节能意识的养成是建设节能型社会的前提条件,深入持久的宣传教育是建设节能型社会的重要基础。据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加强经常性的节能宣传教育。教育部门要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各级工会、共青团组织要重视和加强对广大职工特别是青年职工的节能教育,广泛开展节能合理化建议活动。有关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宣传培训工作。各级科协组织要围绕节能开展科普活动。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节能意识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用节约型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变革,使节约型消费方式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13、节约能源法第九条对单位、个人的节能义务、新闻媒体的节能宣传义务以及对节能实施社会监督有何规定?
答:节约能源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
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这一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设节能型社会,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发挥各方面的积极作用,这既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的需要,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无论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还是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包括节约使用煤、油、电、气等。
二、对于浪费能源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按照这一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检举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就其发现的违法用能行为,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供证据、线索,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予以查处的行为。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新闻媒体掌握着大量的传媒工具,应当依照这一条的规定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我国的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介绍节能的先进产品、设备、经验和典型事迹,曝光严重浪费能源的行为,有效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使浪费能源的违法行为及时得到纠正。
14、我国对于节约能源实行怎样的监督管理体制?
答:节能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也涉及多个管理部门。为了加强节能管理,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对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节能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
按照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目前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是指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其在能源管理方面的职责包括研究国内外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定能源发展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实施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的管理;管理国家石油储备;提出能源节约和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节能工作是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作为国家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由其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是必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包括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履行相关的节能监督时,应当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节约能源法第十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作了划分,不同的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限于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能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如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规定,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该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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