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程合同书
维修工程合同书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工程名称:锅炉修理 工程地点: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第1条 工期 天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2012年 月 日开工;于2012年 月 日竣工。
第2条 图纸。发包方于2012年 月 日,向承包方提供图纸 套。
第3条 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发包方姓名: ;承包方姓名: 。
第4条 发包方工作:合同签定后 天内组织会审图纸和技术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
划后 2 天内予以确认。
第5条 承包方工作:
5.1 每月 日向发包方报送月度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 5.2 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 2 天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承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工作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第6条 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
6.1 当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检,并于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参加,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6.2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10天内组织验收。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责任及应支付的费用。
发包方、承包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发包方于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竣工工程质量备案本合同即告终止。承包方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7条 设计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施工中发包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经批准后,发包方应在变更前
10天向承包方发出书面变更通知,否则,承包方有权拒绝变更。承包方按通知进行变更,并于5天内,根据约定的可调整承包方式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的完整资料,因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发包方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 天内予以签认,无正当理由不签认时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天自行生效,由此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第8条 工程价款及结算
双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主管部门现行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发包方按下表约定分 三 次向承包方预付或支付工程款。
第9条 材料设备的供应
9.1 发包方按双方约定的应供材料设备及时供应到位。
9.2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应对各自负责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各自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需经发包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
第10条 争议
10.1 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原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第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争议解决方式;向 海淀区 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约定按第 二 种争议解决方式解决。
第11条 违约。
发包方、承包方不能按本协议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但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12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 两 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方承包方双方分别保存 壹 份。
第13条 补充条款如下;
13.1修理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包方保修一年。
13.2工程量外需要增加工程量,发包方应负担相应的费用。
合同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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