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摘要:婚姻是众多未昏男女所向往之事,那么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在本文中能有所收获。
根据2001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夫妻是在存续中的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称呼,又称为配偶。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从法律上讲,夫妻关系包括夫妻人身和夫妻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男女结合后即成夫妻,夫妻是一个整体,不分你我,这个关系并不称为亲属关系,而是私人整体关系;准确的说就是阴阳平衡关系。那么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呢?下面就由慈溪专业离婚纠纷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国家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国家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规定。但个别国家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国家则规定,在此情况下,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
如果其配偶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一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力,其原来的婚姻关系不再恢复。这是鉴于人身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多数国家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二、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
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而且关系到子女和财产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离婚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时还要涉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的监护以及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扶养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总结上面的知识,我们知道了婚姻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男方双方因结婚产生了夫妻人身关系,也随之产生了夫妻财产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夫妻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和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所有权;夫妻间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间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如果您心存疑惑,对诉讼局面的分析不够清楚,小编建议咨询婚姻纠纷律师,他们都精通专业的法律知识,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能为你排忧解难,为您提供慈溪专业离婚纠纷律师咨询,助您妥善的解决婚姻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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