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建立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议
1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应加强“新农合”、“新农保”在农村的宣传工作,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连续性和流动性。不断探索农村低保工作的动态管理,加强监管,科学界定低保对象。政府财政还应当加大对农村福利设施、生产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之后,建议推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虽然占GDP的比重越来越小,但是农业的基础地位、农业的战略地位、农业的不可替代作用是永恒不变的,建立农业保险制度非常必要。同时,还要积极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要从各地区的实际出发,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 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提高保障水平,完善报销结算方法 建立强制性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并建立政府统一的城乡社会保障基金,消除农村和城镇差别,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
近十年来,河南省经济实现了平稳较快发展。2011年,河南生产总值达到27232.04亿元,比2010年增长11.6%。可见,政府能够拿出一定的财力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随着“新农合”的发展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启动,河南省政府也随之启动了大量资金投入其中。但考虑到农村收入本来就低,又没有较多的像城市那样可以依靠自主经营的单位。各级政府应继续扩大财政投入力度,以保证并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农村保障水平。
针对农村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报销结算不合理等问题,应不断提高统筹层次,建立跨省份的基本医疗转移结算办法;跨市、跨省份设立农民工定点医院;形成全国统一的医疗信息化网络全覆盖,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3 政府应该为农村社会保障的建立提供有效的财政支持 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提高财政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逐步形成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
待遇调整机制,尤其要加大对农村地区和中低收入者社会保障的倾斜力度,从而提高农民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和消费能力。要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管理体制规范、配套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制完善几方面投入财力支持,加大对农村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强农村教育和住房的保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帮助农民从土地保障中走出来。
现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地方财政和乡镇、村民委员会及集体经济共同负担的。由于乡镇财政的负担较重,保障资金实际上难以落实。为了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都能享受或领取到足额的保障金,政府财政应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适量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专项基金,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供给机制,保障资金的筹集。同时,要进一步扩大其它辅助来源,如组织捐赠资助、义演等慈善活动,依靠民间力量建立互助基金、扶贫基金等。 4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
针对目前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有着民政、劳动、卫生、计生、扶贫等部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状,可以考虑整合现有各部门社保资源,成立一个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理,提高社保资源使用效率,使农村社保工作规范化、系统化。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加强与工商、税务、审计、工会等部门的合作。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做到“应收尽收”。比如将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开管理,不再相互挪用与挤占;个人账户也开始实施积累,有利于避免“空帐”运行可能带来的弊端。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应尽快将社保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经办人员专业技能和管理水平的培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另外要加强管理机构监督机制的规范,让农民参与到监督工作中来,建立一支效率高、管理严格的监督队伍。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研制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5 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民参保的经济实力 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中心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繁荣了农村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绩。随着全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形势已经跟不上国家整个形势发展的需要。以家庭为主的
小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经营的规模化与现代化。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必须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目前对于中国农民来说,长期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不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也是一种基本的生活方式。二是必须规范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加快土地的合理流动与集中。三是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6 政府应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观念上起到引导作用
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增强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前提条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农民认识到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在今后将主要不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而是按权利与义务对等、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由个人投保为主来筹集保障资金,要让农民克服“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增强自我保障意识。
在宣传动员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要抓典型,以多种方式宣传农民受益事例。二要通过补偿公示增加透明度,要定期向农民公布补偿兑现情况。三要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文艺形式宣传政策。通过宣传,做到社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提高农民参加社保和医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7 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相关法制建设上,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立法层次较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法》尚在审议阶段;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无法可依,自然难以有效开展。
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上,当前最紧迫的是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政府可以通过明确《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界定《社会保障法》的渊源,确定立法的基本原则,理顺法律关系,提升《社会保障法》的效力,推动社会保障法制的建设,以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在社会保障立法方面还要注意以下问题:首先,要注意立法内容和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其次,应尽快完善预算收支立法来解决社会保险费的收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求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如在规范金融秩
序的条件下,严格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最低投资比例,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8 构筑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的通道
我国实施的城镇化战略,旨在提高城市化水平,转移农村劳动力。目前情况下,实现这种转移的主要途径是进入乡镇企业就业或其他非农就业以及进入城市打工。但是,通过这些方式实现的劳动力转移,虽然事实上已由农业劳动力转变为非农业劳动力,但却无法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尤其是不能得到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这极大地阻碍了城市化的进程。应该尝试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构筑衔接的通道,允许非农化人口进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对那些已经在城市有了比较固定工作或已经进入城市落户的非农化人口,吸收其参加城市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