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 课程作业
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答:处理争议的方式:一、司法方式:有劳动法院或劳动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由社会法院、社会保障法庭等处理社会保障争议,由其他的法院和机构处理社会保障争议。二、非司法方式:仲裁,调解。社会保障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的原则,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2、答:职工福利是指职工所在单位通过举办集体福利设施、建立各种补贴或发放实物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享受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职工及其家属。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有关部门及团体举办的社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建设、社会服务等,享受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职工福利是社会福利的一部分,是很有效的补充。
3、答: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具有强制性、互济性、补偿性、社会性的特征。
4、答: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强制性和复杂性的特征。 广泛性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涉及面极其广泛,它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与角落,城镇、农村、企业、机关、团体、个体劳动者,工、农、兵、商、学、城乡一般居民,老、弱、病、残、伤、死、生、失业、天灾,等等,几乎无所不包。这一点,除宪法、民法等少数法律以外大部分法律都难以与社会保障法相比。 强制性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点之一,无论是社会保险制度,还是社会救济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优抚制度,凡属覆盖范围之内的,所有单位和公民、职工个人均须五条件参加,不具有参加与否的任意选择权。 虽然在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中,签署保险合同可以有选择的自由,但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的适用必须要受到限制,这主要是为保证受保障对象的权利不受侵害。因此在订立社会保险投保和经办委托等有关合同时,应该贯彻法律规定的内容,只能有条件地适用合同自由原则。 复杂性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关系既包括行政性法律关系,又包括平等性法律关系,另外还包括涉及社会保障争议处理时的仲裁、诉讼法律关系。 它们相互独立,有时却又纠缠在一起,社会保障基金来源不一,筹集方式多样,各项待遇享受的条件和标准各有不同,其中内容纷繁复杂,跟一般法律相比,复杂性更为突出。
5、答:一、根据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的不同进行分类: 1)、社会救助法律关系;2)、社会保险法律关系;3)、社会福利法律关系。 二、根据各种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分类: 1)、国家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授权关系;2)、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公民间的给付关系;3)、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和用人单位间的强制履行义务关系;4)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与委托单位间的委托和管理关系;5)受托单位的公民间的给付关系;6)社会保障争议关系。 三、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进行分类: 1)行政性社会保障法律关系;2)平等性的社会保障法律关系;3)仲裁和诉讼法律关系。
6、答: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完全是当事人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的工资补偿多,最
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是劳动者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不应给予补偿。
7、答:不能。因为《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8、答: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深化与立法的发展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20世纪80年代以后城镇医疗保险的制度改革与立法发展;20年纪80年代以后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工伤保险条例》等。
9、答:1)优抚保障是宪法及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对以现役军人和退伍军人为主的优抚对象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2)优抚对象在民主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对国家和人民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有的因伤病而身体致残,有的甚至牺牲了生命,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生活做出妥善安排和给予特殊照顾是责无旁贷的。国此,优抚保障的待遇水平一般来说是比较丰厚的,原则是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对于牺牲或致残的优抚对象,国家还要给予他们及其家属带有社会补偿性质的更为优厚的抚恤待遇, 以体现权利和义务的对等。3)优抚保障的方式不公是提供资金保障,包括国家抚恤和补助、群众优待等;也提供服务保障,包括国家提供的优抚事业单位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社区兴办的光荣院等服务设施,还有范围更广泛的群众性“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等等。4)优抚保障还带有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无私奉献给予特别褒扬的意义。通过优抚保障,尤其是“军民共建”和“双拥”活动,使军队和人民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学习。优抚保障还可以使优抚对象更具革命荣誉感,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达到鼓舞军队士气,巩固国防的目的。所以说,优抚保障是构筑我国的万里长城的一块重要的基石。
10、答:1)法律部门的标准就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与调整方法。
2)社会保障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它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施的社会保障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3)社会保障法也有本身独特的调整方法,包括行政方法、民事方法、刑事方法。
三、1、答:关于是否能把个人帐户前的工齡折算成钱记入个人帐户,国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对于这些工齡,实际上也在计发的过渡性养老金中有所补偿,也就没有必要进行折算。因此,职工在以前的贡献并没有因为末建个人帐户而影响到计发养老金待遇。
2、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本安中该公司与职工虽然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关社会保险约定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而导致双方合同约定的部分条款无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
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明确规定了缴费单位的义务;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等。 因此,张某所在公司有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本案中,双方约定公司不负责为张某等人办理保险,虽然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但是约定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自愿签订并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质,因些该条款是无效条款,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该公司当依法修改合同内容并为张某等人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这个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依法订立,其一要遵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其二合同的内容要合法,不能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