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财产.子女抚养(2017.10.12)
婚姻法
—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相关问题解析
今天非常荣幸能在次来到这里与大家一起学习,上一次我给大家讲了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虽然大家的工作安全纪律是首要,但是今天呢想跟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婚姻法的一些规定,我想婚姻与每个家庭都息息相关,当然并不是只有想离婚才需要了解婚姻法,这也是一个保护自己,保护他人的好法律。
婚姻法涉及很多不同的领域,今天我主要找了一些大家比较感兴趣的方面来讲。主要是从两大方面来讲,第一部分是婚姻共同财产,第二部分是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我会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及结合民法、侵权法来和大家一起分享,共同学习、交流。这次的讲解,可能给大家的感觉会系统性不强,很杂、内容很多,开始的时候也有其他思路,比如从整个结婚、离婚的过程来,每个阶段可能遇到的情况,给大家分析讲解,但是因为时间有限,这样的话每个问题只能很浅显的讲一点,所以今天我主要是找了一些大家经常咨询的问题来给大家讲解,虽然点有点多且不成体系,但是能用最短的时间给大家讲更多更实际、更有用的知识。
一、 关于婚姻共同财产
1. 婚姻期间哪些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哪些财产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及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具体主要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各项合法收入以及由该收入转化之日起至而成的各项财产和财产性权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自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具体应包括:
(一) 夫妻双方各自的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性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四) 继承或接受赠予所得的财产;
(五) 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额;
(六)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
公积金。
2. 彩礼、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⑴、彩礼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所收的彩礼由一方个人接收或购置结婚物品的,应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受赠的财物无特殊约定,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男女双方未共同生活的,可根据最高院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规定,考虑财产的来源予以合理分割。
3、如果双方婚姻持续时间短,并且给予彩礼的一方由此造成生活困难的,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第8条规定精神处理,分割共同财产时给予生活困难的一方适当倾斜。
⑵、嫁妆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才视为确立夫妻关系。举办婚礼不能视作婚姻关系成立。
嫁妆算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要根据情况来判断,如果是二人在领取结婚证之后购置并且双方没有对嫁妆的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定和约定的属夫妻一方所有的外,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领取结婚证之前购置并
且双方对该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的,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嫁妆根据上述原则分割。
但在司法实践中,嫁妆一般视为女方的婚前财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女方为结婚购置的嫁妆,虽然是在结婚登记以后,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但夫妻双方没有实际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的劳动和收入。购买财产的资金大多是女方的父母或其他的近亲属,少数也有夫妻一方婚前个人的收入。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对该类财产的归属一般不持异议,认为女方陪嫁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男方购置财产就是男方的财产。这样处理起来也比较符合风俗习惯,当事人容易接受,也可以避免矛盾激化,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3. 婚前财产婚后是否会转化为婚姻共同财产?
《新婚姻法》中修改了此问题,修改了原婚姻法中结婚后8年婚前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结婚并不能使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财产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内个人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其它夫妻个人的
特有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的,应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4. 离婚时未出生的婴儿是否享有财产分割权利? 及相关的民事权利?
根据新的《民法总则》未出生的婴儿享有继承权,但权
利受限,由其母体代为行使。简单的说婴儿从受胎之日起享有权利,但不负担义务。分娩时为死体的,权利自始无效,如有受领赔偿等事宜,可主张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5.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是否具有扶助及经济补偿的义务?
这个制度超级强大,根据《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解释(一)》离婚时,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具有扶助义务。扶助的方式按具体情况确定,主要有:⑴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财物;⑵将其享有居住权或所有权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提供给对方居住;⑶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其实这个很好理解,比如一方生活无法自理,对方可以离婚、可以去找各种小三小四,但是必须得养着我。
6. 诉讼离婚时,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般的侵权都不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7. 离婚时一方转移共同财产怎么办?
夫妻财产分割是令人头疼的一件事。若有一方转移、隐藏财产更加难以处理。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措施呢?首先我们先来学习相关的知识才能对症下药。
⑴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里的“制裁”形式包括:训诫、罚款或拘留等。可见,离婚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是严重的。对此,在遭遇一方转移财产后不能以非法对非法,即不能强行抢回这些物品,而应当及时向法院反映情况,经法 院查证属实后,可以对转移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已经掌握了隐藏财产的地点,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便于今后财产分割后的执行。 ⑵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举证责任
1、一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嫌疑,且不能证明该款项合理用途的,应当推定其仍持有该款并予以分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
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离婚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其中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或者其中一方利用伪造的债务关系,企图将伪造的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另一方承担偿还责任,以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法院将依法保护利益被损害的一方权益,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 子女抚养问题
1. 婚姻出现问题,子女的抚养权处理?
⑴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⑵具体相关原则规定
新婚姻法子女抚养权原则规定是,如果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改变。子女抚养权,主要取决于抚养条件。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新婚姻
法子女抚养权这个问题上,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2. 关于抚育费?
⑴抚育费范围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1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 ,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
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
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⑵抚育费计算标准、方法、依据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①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 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 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②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 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 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 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③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⑶哺乳期离婚抚育费怎么算?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哺乳期离婚抚养费一般为对方工资的20%-30%,一直计算到孩子18周岁为止。如果孩子发生重大疾病及上学可以要求另行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医学上认为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处于哺乳期。”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 离婚后,孩子闯祸了,不是直接监护人的一方是否有责任?
大家可能对这个问题比较生疏,大部分人都会认为离婚了孩子判给对方抚养,自己承担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孩子闯祸那是对方没有尽到抚养责任,与自己无关。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父母无论是否离异,对子女都是直接的监护人,未成年子女侵权,根据民法及侵权法的规定,父母承担的是无过错的替代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尽到了监督责任且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父母离异后,一般只可能由一方作为主要的监护人,承担更多的监护责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但没有取得监护权的父母也是有监护责任的,法院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上,要综合生活环境、
收入、住所是否稳定、工作时间等多种因素确定最有利于监护人的成长,来确定父母中谁更适合、更有利于未成年的身心健康发展的一种保护弱势群体的一种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取得监护权的一方就无需承担任何监护责任。侵权法中,特别规定了,父母离异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在对方无力承担赔偿时承担一种特殊的补充责任。
今天主要是选取了一些可能大家比较感兴趣的问题进行分析及释法,很多问题因为时间和课时的安排只讲到的基础的一些规定,不完备的地方希望大家多多理解,感谢大家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