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涉密成果地质资料保密协议
国家涉密成果地质资料保密协议
使用方:
提供方:
第一条 使用方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涉密成果使用范围与用途的限制: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以使用方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为限)或个人的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但获得特别许可的除外。该测绘成果只限使用方使用于许可使用用途,不得用于他种用途。不得复制、翻印,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2、本许可协议为不可转让和非独占的。使用方对被许可使用的国家涉密成果地质资料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语等权利,不具备向第三方提供国家涉密成果地质资料的权利。未经许可,不得修改、转换使用,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或传播而致泄密。
3、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使用方应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测绘成果应建立档案管理机制,有专人负责保管。
4、使用方的法人代表应指定本单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使用涉密成果地质资料的审查与资料利用工作。
5、测绘成果使用环境的限制:使用方不得将原始测绘成果或者其衍生成果的计算机进行互联网连接。存在测绘成果数据的计算机必须单机使用,设置密码,并由专人使用
6、使用方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时,应向提供单位重新登记申请,重新签订使用许可协议。使用方的法人代表或联系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提供方,并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二条 违约条款
1、使用方在使用成果地质资料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即无条件终止,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使用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提供方有权收回其所提供的成果地质资料及相关资料。使用方不能保留任何拷贝或使用基于该涉密成果地质资料开发的任何成果,并需赔偿因违约侵权给提供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同时对由此产生的一切非经济后果负全部责任。
3、使用方如果造成泄密等严重后果,由国家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与提供方无关。
第三条 其它
1、本协议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后,如需继续,另行签署。
2、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日 期:
协议签订地点: 日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