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13年3月)
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活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
并履行投资决策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委托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券投资等产品及其它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 “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以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和项目建设为前提。
第二章 授权及审批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计划、编制委托理财方案;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委托贷款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及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有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是否具备较强的盈利能力、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编制具体的委托理财
方案。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公司董秘办协助财务部完成年度委托理财规划编制的相关工作;负责信托产品、债券投资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公司总裁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复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分别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的及时履行。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计划、方案及执行的过程进行审计,防范风险。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股东大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交易涉及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分公司未经总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审议程序)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四)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六条 公司及分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负责。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财务部实施,向公司总裁及财务总监报告,对总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八条 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九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财务部每月编制委托理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财务部应向总裁和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
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
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四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
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条 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
管。
第二十二条 委托理财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