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秩序及中心-外围理论
什么是国际经济秩序
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来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各种国际经济体系与制度的总和,是使世界经济作为有内在联系和相互依存的整体进行有规律地发展与变化的运行机制。
国际经济秩序的分类
国际经济秩序有新旧之分。
所谓旧的国际经济秩序是指以1946年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定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后来产生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这三大协定为基本法律框架所形成的、主要反映了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国际性的制度安排。
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为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所形成的、能真正体现公平互利、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并注重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经济机制。
什么是新国际经济秩序
新国际经济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提出及其演进
二战之后,在1947年以美英为首召开的布雷顿森林会议上,签定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以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由此在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领域形成了国际性的制度安排,这三大协定构成了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其本身主要反映了以美英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是殖民主义时代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物,无法反映二战以后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
二战以后国际社会政治格局发生显著变化,一大批殖民地国和附属国纷纷摆脱殖民统治而成为政治上独立的新兴主权国家。但是,旧的经济格局并没发生明显变化,原有的殖民主义经济结构和垂直分业状况仍然使新兴国家无法摆脱发达国家的控制,严重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发展中国家面临着改革和破除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历史使命。
所谓国际经济新秩序是指“在当今的世界经济环境中促使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进步,对反映旧国际经济秩序的现行国际经济结构进行调整和改变。”最早提出国际经济新秩序概念的是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劳尔·普雷维什(Raul Prebish),他提出的“中心-外围论”(Centre-periphery Doctrine)主张外围国家要发展,就要从各个方面打破这种不合理的中心-外围结构,争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1955年4月召开的亚非会议第一次提出了要求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呼声。1964年8月不结盟国家第二届首脑会议上首次提出建立“新秩序”的口号。在第三届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上,建立“新秩序”的纲领大体形成。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浪潮日益风起云涌,在发展中国家的努力斗争下,联合国大会于1974年5月相继通过了《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和《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行动纲领》(以下简称《行动纲领》)。《宣言》和《行
动纲领》确立了建立主权平等、公平互利的新国际经济秩序的基本目标,以及实现这个目标的行动纲领。 1974年12月,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以下简称《经济宪章》)。这些文件的通过,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奠定了政治和法律基础。
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内涵
1.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公平互利。《经济宪章》在序言和第一章中多次强调平等互利是各国间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交往,公平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就要求对 传统的平等观进行革新。国际经济新秩序中的平等不仅是各方地位上的平等,而且包括功能上的平等,各国都必须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经济决策,摒弃那种不顾发展水平不平衡现状的导致权利义务失衡的形式平等,逐步树立实质的公平观念,使国际经济秩序能增进人类的普遍福利。
2.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发展权。众所周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发展权实际上也反映在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概念中。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各国都有均等的发展经济的机会,以重新平衡国际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制度,创造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环境和机制。在当今的国际条件下,由于全球化所带来的“南北差距”的扩大,处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必须适用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原则和规则,这也可以看作实现基本人权的一部分。
3.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可持续发展。传统的观点一般把可持续发展仅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是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原则提出来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应该还可以作某种内涵上的扩充解释。在全球化迅速推进的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互赖性依存性与日俱增,发展是一个相互作用的过程,只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也得到发展,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经济才能有持续发展的后劲,二者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关系。亚洲金融危机波及全球,9.11后全球经济持续走跌即为明证。《经济宪章》序言中指出“在严格尊重每个国家主权平等的前提下,„„。促进集体经济安全以谋求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各国都必须抛弃狭隘的做法,着眼整个国际社会经济的共同可持续发展,实现真正的“非零和搏弈”。 WTO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及其困境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迫切需求,而且随着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逆转,世界经济日益成为一个唇齿相依的整体,各国之间经济依存度大大加强,发达国家已很难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在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下,作为国际经济秩序组成部分的多边贸易体制也正视现实采纳了一些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所必须的做法,但由于多边贸易体制由发达国家主导,其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要求的反映十分有限,离目标还很遥远。
(一)GATT/WTO对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
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回应主要表现在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上。在GATT时代,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优惠待遇的规定经历了这样一个演变过程:(1)GATT第18条的规定。 GATT成立之初,第18条包含了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提供某些额外的灵活性,以便利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和积极发展,第18条A、C节规定允许
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条件下为建立和促进某一产业的发展而背离其关税承诺和某些政府援助措施。B节则允许发展中成员可在国际收支困难情况下实施进口数量或价值限制。D节还规定即使一成员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只要仍处于发展过程中,该成员仍可依C节采取措施。(2)总协定第四部分的增加。在发展中国家争取下,GATT于1965年增补了“贸易与发展”部分,阐明了指导缔约国在处理发展中国家经济和贸易事项的基本原则和目标,非互惠原则成为指导总协定活动的一项基本准则。(3)“授权条款”(EnablingClause)的确立。在1979年结束东京回合之际,缔约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差别和更加优惠的待遇、互惠和发展中国家进一步参与的决定》,也即“授权条款”。该条款列出的主要差别和优惠待遇包括:发达国家根据普惠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产品的优惠关税待遇;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的差别和更优惠待遇;发展中国家之间为相互削减或取消从对方国家进口的产品所征收的关税;对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待遇。
在WTO时代,《建立WTO协定》的序言中明确规定,应确保发展中国家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贸易增长的份额,从而将优惠待遇原则融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中。除此以外,乌拉圭回合的一系列单独文件几乎无一例外地表明了考虑对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的态度,而且用专门条文予以规定。发展中国家被允许有一定的过渡期,如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以使用国产品为条件的补贴,自1995年1月1日起最不发达国家可将此项补贴保留8年,其他发展中国家可保留5年。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规定应对发展中成员的发展水平和政策目标予以尊重,以便利他们的更多参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中规定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专家小组必须至少有一名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对发展中成员的技术和法律援助等等。
WTO体系体现了国际贸易秩序从“实力导向”到“规则导向”的转变。纵观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轨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制度的全球化也在发展,WTO体系也反映了国际贸易秩序逐步从弱肉强食的无序状态向相对有序状态调整,这就为催生国际经济新秩序提供了可能。
(二)WTO体系的缺陷与不足
WTO 体制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由于国际社会主权林立的结构现状,各国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既得利益集团和某些发达国家千方百计维持现有的利益格局,这使得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阻力重重,WTO体系在这方面的作为极为有限仍存在不少的缺陷:
1.WTO的决策程序缺乏民主性。多边贸易谈判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往往被排除在外,他们只是列席听会,却无缘真正参与WTO规则的制定。即便多边贸易谈判的议程也经常是由发达国家提出和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处于被动接受和应付的状态。发达国家总是仅仅从自身利益出发来行事,而不尊重发展中国家的正义要求,他们在WTO机制中主导了决策过程,这使得WTO的决策缺乏普遍性。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以及国际经济新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体现就可想而知。
2.对发展中国家优惠和特殊待遇条款可操作性欠佳,发展中成员很难真正受益。WTO体系中对发展中成员的差别和优惠待遇条款往往使用“尽力”、“可以”、“考虑”等轻描淡写的词汇,如GATT第四部分的许多条款都用语模糊,闪烁其辞,具有很大随意性,使发达国家经常以各种借口或因“被迫原因”等而拒绝履行义务,发展中成员的利益自然难以得到有效保护。GATT第18条的实施也有着严格的限制和约束,并且申请手续烦琐,发展中国家几乎无法从中受益。该条
规定如一发展中成员如依第 18条ABC节采取措施,必须满足四个条件,援用A节和C节的成员可能要向受到影响的成员提供补偿。普惠制的法律基础相当薄弱,使用十分笼统的语言,而且取决于施惠国单方面的态度,在优惠的范围、受惠国的范围以及保护范围等方面限制重重,发展中成员很难据以提出确定的权利主张。我国学者赵维田认为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削弱了对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偷梁换柱地用“最不发达国家”(Least—DevelopedCountries)一语代替了“发展中国家”的概念。
3.WTO体制内权利义务的失衡。由于在WTO体系中仍然是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居于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利益很难得到保障。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为避免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命运,不得不被WTO裹挟着前行,从而使得他们必须依据WTO调整国内经济体制,接受发达国家制定的经济规则,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制定经济政策的灵活性,承担了与其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法律义务,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无疑是雪上加霜。
中心—外围理论概述
1949年5月,普雷维什向联合国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经济委员会《简称拉美经委会》递交了一份题为《拉丁美洲的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的报告,系统和完整地阐述了他的“中心—外围”理论。在这份报告中,普雷维什指出:“在拉丁美洲,现实正在削弱陈旧的国际分工格局,这种格局在19世纪获得了很大的重要性,而且作为一种理论概念,直到最近仍继续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在这种格局下,落到拉丁美洲这个世界经济体系外围部分的专门任务是为大的工业中心生产粮食和原材料。”也就是说,在传统的国际劳动分工下,世界经济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大的工业中心”;另一个部分则是“为大的工业中心生产粮食和原材料”的“外围”。在这种“中心—外围”的关系中,“工业品”与“初级产品”之间的分工并不像古典或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所说的那样是互利的,恰恰相反,由于技术进步及其传播机制在“中心”和“外围”之间的不同表现和不同影响,这两个体系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对此,普雷维什进一步指出:“从历史上说,技术进步的传播一直是不平等的,这有助于使世界经济因为收入增长结果的不同而划分成中心和从事初级产品生产的外围。” “中心—外围”理论的基本特征及其内容
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理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实际上就是“中心—外围”体系的3个基本特征:整体性、差异性和不平等性。
“中心—外围”体系是一个统一的、动态的体系,具有整体性;
“中心—外围”之间在生产结构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中心—外围”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
对于所谓的整体性,普雷维什强调的是,无论是“中心”还是“外围”,它们都是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一部分,而不是两个不同的经济体系。普霄维什认为,现存的世界经济体系是资产阶级工业革命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技术和生产关系在整个世界的传播而形成的,维系这一体系运转的是在“19世纪获得了很大的重要性”的国际分工。根据这种国际分工,首先技术进步的国家就成了世界经济体系的“中心”,而处于落后地位的国家则沦落为这一体系的“外围”。“中心”和“外围”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是技术进步及其成果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中发生和传播的不平衡性所导致的必然结果。
对于“中心—外围”体系的差异性,普雷维什的侧重点在于强调二者在经济结构上的
巨大差异。他认为,技术进步首先发生在“中心”,并且迅速而均衡地传播到它的整个经济体系,因而“中心”的经济结构具有同质性和多样性。所谓的“同质性”,是指现代化的生产技术贯穿于“中心”国家的整个经济;而其经济结构的“多样性”表明,“中心”国家的生产覆盖了资本品、中间产品和最终消费品在内的、相对广泛的领域。“外围”部分的经济结构则完全不同:一方面,“外围”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结构是专业化的,绝大部分的生产资源被用来不断地扩大初级产品的生产部门,而对工业制成品和服务的需求大多依靠进口来满足。另一方面,“外围”部分的经济结构还是异质性的,即生产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极低的经济部门(如生计型农业)与使用现代化生产技术、具有较高劳动生产率的部门同时存在。 “中心—外围”体系的“不平等性”,是普雷维什这一理论的第三个主要方面,也是该理论的关键和最终落脚点。普雷维什认为,从资本主义“中心—外围”体系的起源、运转和发展趋势上看,“中心”与“外围”之间的关系是不对称的,是不平等的。
关于“中心—外围”体系的“不平等性”
第一,从起源上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的“中心—外围”体系,从一开始就决定丁“中心”和“外围”分别处在发展进程的不同起点上,“外围”地区从一开始就落后了。根据普雷维什的观点,在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中心—外围”关系形成以前,“中心”和“外围”当时都处在基本相同的发展水平上,彼此之间的差距是非常有限的。随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特别是在英国的逐步确立,这种状况开始发生变化,尤其在这些国家开始向世界其他地区扩张以后,这种变化越来越大。英国率先爆发工业革命、最早建立资本主义工业经济体系以后,英国的工业品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初级产品之间逐步形成了国际分工,在这种国际分工下逐步形成了一个“整体性”的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即“中心—外围”体系。在这种体系形成的过程中,英国作为“中心”首先享受到技术进步的好处,从一开始就处于有利地位。而广大的“外围”地区则被迫参与以英国为“中心”的国际分工,承担着初级产品生产和出口的任务,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
第二,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长期恶化趋势加深了“中心”与“外围”之间的不平等。由于技术进步及其传播机制的作用,“中心”与“外围”之间形成了不平等的国际分工, “中心”国家以生产和出口工业品为主,而“外围”国家则以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为主。然而,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与工业品相比存在长期恶化的趋势,这又进一步加深了“中心”与“外围”之间的不平等。普雷维什认为,造成初级产品贸易条件长期恶化趋势的主要因素有:
(1)技术进步的利益在“中心”与“外围”之间的不平等分配,是造成后者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重要机制。在“中心—外围”体系中,技术进步首先发生在“中心”,它的工业部门容易吸收新技术,因而会提高工业生产率,使工业的要素收入增加,并使制成品价格较高。而初级产品部门技术落后,劳动生产率低,投入要素的边际收益递减,从而使初级产品的价格较低。
(2) 贸易周期运动对“中心”与“外围”的不同影响,也是“外围”国家贸易条件长期恶化的重要原因。普雷维什认为,在贸易周期的上升阶段,制成品和初级产品的价格都会上涨,但在贸易周期的下降阶段,由于制成品市场具有垄断性质,初级产品价格下跌的程度要比制成品严重得多。这样,贸易周期的反复出现,就意味着初级产品与制成品之间价格差距的不断拉大,从而使“外围”国家的贸易条件趋于恶化。
(3)在贸易周期的上升阶段,由于企业家之间的竞争和工会的压力,“中心” 国家中的工人工资会上涨,部分利润用来支付工资的增加。在危机期间,由于工会力量的强大,上涨的工资并不因为利润的减少而下调;而“外围”国家的情况则不同,由于初级产品部门工人缺乏工会组织,没有谈判工资的能力,再加上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竞争,“外围”国家的工资和收入水平会在危机期间被压低。这样,在工资成本上,贸易周期的不断运动使制成品的价格相对上升,
第三,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的“动力中心”从英国向美国的转移,进一步加深了“中心”与 “外围”之间的不平等。普雷维什指出,在“中心—外围”体系形成初期,该体系的“动力中心”是英国,它所奉行的政策使“外围”国家和地区能够在“中心—外围”体系下获得一定发展的可能性,不对其进口的“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设置关税或非关税壁垒。英国一直保持着较高的进口系数,普雷维什估计,英国在19世纪的进口系数一直保持着30%~35%的较高水平,从而通过进口“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而使其技术进步的部分利益也转移到了“外围”国家,然而,在世界经济体系的“动力中心”转移到了美国以后,“外围”国家和地区就处在了一个更加不利的地位上。造成这种结果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美国的进口系数非常低。普雷维什指出:“因为自然资源丰富和实施保护主义政策,美国历来就是一个进口系数较低的国家。而且,这一系数还在不断地下降。当然,在英国的贸易霸权时期,这种下降对世界贸易并没有明显的影响。”(注:Raúl Prebisch, "Commercial Policy in the Underdeveolped Countries",pp.266-267.)不过,当美国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动力中心”后,其进口系数的低下就会对体系的其他部分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1)美国的低进口系数意味着从“外围”国家进口数量的相对较小,使“外围”国家的初级产品出口部门失去了发展的动力。
(2)美国的低进口系数进一步压低了初级产品的需求收入弹性,使初级产品的贸易条件更趋恶化。普雷维什强调说,在19世纪,“主要中心的进口系数在几乎整个世纪都在不断地提高,这在‘外围’国家中就抵消了对它们的初级产品更低的需求收入弹性的影响”,因而也就部分地补偿了初级产品贸易条件恶化带给“外围”国家的不利影响。然而,美国的低进口系数便使这种部分补偿消失了,其结果当然是初级产品贸易条件的进一步恶化
总之,在资本主义的“中心—外围”体系下,“中心”与“外围”之间必然会存在严重的不平等,“外围”国家始终会处在不利的地位上,这是由这种体系的基本特征所决定的。 世界经济体系与“中心—外围”理论本质上的不同
世界经济体系与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理论得以成立的世界经济体系之间是否有本质上的不同呢?
第一,经济全球化是一个早已开始的历史进程,在普雷维什提出“中心—外围”理论的时代,它就已经开始。而且,根据普雷维什的看法,资本主义世界经济体系在19世纪就已经确立它的整体性,是一个由“中心”和“外围”构成的整体。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普雷维什的“中心—外围”理论中所假定的“整体性”特征只会更加凸现。与此同时,世界各国在应对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的挑战时,并不是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因此某些起步较晚的国家就更有可能被经济全球化的大潮所吞噬,从而使本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处在“外围”的地位上。当然,也有一些起步较晚的国家抓住了经济全球化加速和知识经济的机遇,获得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从而逐步摆脱了“外围”地位,成为世界经济体系的“半外围”,乃至“中心”。因此,这种整体性仍是动态的。
第二,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规律并不会因经济全球化的飞速发展而失效,“中心”与“外围”之间在经济结构和生产结构上的差异性仍将继续存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而扩大。随着第三次技术革命的深入发展,“中心”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生产结构不仅仍呈现出同质性和多样化的特征,而且还出现了知识化和信息化,它们将以生产和出口知识产品为主;而“外围”国家对新技术革命的应对则是不同的,绝大多数“外围”国家的经济结构和生产结构仍然将呈现出异质性和专业化的特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渗透到几乎所有的“外围”国家,而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强者胜”的制度形式,那些处于劣势的“外围”国家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它们一方面会努力从经济全球化中获得利益,发展一些技术含量高的产业,但另一方面则受市
场机制所迫,不得不更多地从事低技术含量的初级产品或工业品的生产和出口。因此,在它们的经济结构中必然会出现先进技术部门与技术相对落后的经济部门并存的局面,也就是所谓的异质性。更有甚者,经济全球化所日趋统一的世界经济贸易规则基本上是按照“中心”国家的利益来确定的,它不仅不利于“外围”国家改善经济结构的努力,反而会使它们落后的经济结构“永久化”。当然,应当承认,也有一些“外围”国家充分利用了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抓住了知识经济的特点,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完善本国的经济结构,从而上升为“半外围”国家或“中心”国家。
第三,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不仅没有消除“中心”与“外围”之间的不平等,反而使二者之间的差距日益扩大。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心”国家在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以及贸易、投资、金融等方面都占有绝对的优势,因而成为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而“外围”国家则由于在制定国际经济和贸易规则上的附属地位,由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弱者”地位,它们能够从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获得的利益将是十分有限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扩大“中心”与“外围”之间的差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1998年9月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占世界总人口20%的富人占有世界财富的80%,而占世界总人口10%的48个最不发达国家,它们的国内生产总值在世界总产值中的比重却不足1%,对外贸易额只有0.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这种差距还会进一步扩大,这是由“中心—外围”之间的不平等性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