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科举制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整合
研究与探索
□ 杨曙光1 彭智勇2
(⒈河海大学人文学院 210098江苏南京
⒉河海大学人文学院 210098江苏南京)
摘 要 作为一种选任制度,科举制有其产生的客观原因,它的存在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社会整合起
了一定的作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我国的公务员的选拔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科举制;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社会整合;官僚
中图分类号:D035.2 A 1007-8207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2002)11-0073-03
科举制肇启于隋,而终殆于清,作为一种客观的历
史存在,简单地予以价值的肯定或否定,无助于我们对其科学的认知。一直以来,学界对其争议颇多。在此笔者拟从社会整合的视角来谈谈对科举制的浅见。
二、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行政赔偿制度的应对策略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立法的完善从来都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首要标志。这就要求立法要具有良好的内容,能够成为“良法”而为人们所遵照和执行。但同时也需要各个部门法之间保持默契地配合与协调,在基本价值趋向和内容方面求得一致,否则,即便是良法,也很难为人们认同为完善的立法。具体到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精神损害赔偿不仅包括民事赔偿与刑事赔偿,还应包括行政赔偿,亦即国家赔偿。在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方面,国家赔偿制度是经历了一个逐步拓展的过程的。起初,国家侵权损害的可赔偿范围只限于物质方面的损害,且要求直接物质损失。后来才逐渐扩展到非直接物质损害并进而扩展到非物质损害领域,最后,随着国家公权力频繁运作所导致的国家侵权现象的日渐增多以及观念上的突破,精神损害赔偿也最终被纳入国家赔偿制度的范畴之内。以法国为例,法国行政法院在建立之初,赔偿范围仅限于能以金钱计算的损害,对于不能用金钱来衡量的精神损害,如对名誉、感情等的侵害,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最终,法国行政法院的上述态度也得到了改变,其在侵害名誉、感情等的国家赔偿方面也获得了突破。法国最高法院1964年11月24日在公共工程部长诉Leisserand家属案件中,便开始判死者近亲属感情上的损害。④可见,“在国家赔偿的初始阶段,只有物质才是可赔偿的对象,其后逐渐发展到人身非财产损害领域以及有碍生存的损害领域,最后被适用于精神损害领域。”⑤,现在,随着国家侵权行为的日渐频繁,精神损害赔偿已经越发成为国家赔偿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但在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包括《国家赔偿法》以及《行政诉讼法》等都还没有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这无疑是我国行政法的一个立法缺陷。
从根源上来说,我国现行行政立法之所以不承认乃至明确否认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是有其特殊的经济原因及历史原因的。我们知道,我国的《国家赔偿
收稿日期:2001-09-12
作者简介:杨曙光,河海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
彭智勇,河海大学人文学院研究生。
一
社会整合是指社会不同的因素,部分结合成为一个协调统一的社会整体过程,亦即社会一体化。①由于社
会生产力的相对低下,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社会分层相法》颁布于1994年,在此前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上还比较落后,政府财政还很薄弱,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往往较大,又需要由各级政府从财政中列支,因此,将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个内容将会增加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负担,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很显然,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说“不”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但现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以及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与稳步发展,国家已经具备了足够的财政能力对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及精神损失进行赔偿;再加之人们法律意识的日渐提高以及国家机关侵权行为的大量涌现与其危害尤其是对被害人精神损害危害的日益暴露,现行行政立法中上述做法的弊端与危害已经越发明显和突出,将精神损害赔偿也作为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一个内容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求。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修改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等相关行政立法,将国家机关也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可以说,这既是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及参考文献】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M]第152条。②覃怡:《略论国家赔偿制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法学评论》2000年第6期。③从这一点上来说,国家机关的错误决定会给被误判的当事人带来无法估量的舆论压力和精神损失。或许正是基于这一点考虑,我国在诉讼程序上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并在行政立法上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这对纠正国家机关的错误决定无疑是有益的。但遗憾的是,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就国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配备法律救济。④韦宝平:《论国家赔偿范围的拓展趋势》[J],《江苏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⑤江必新:《国家赔偿法原理》[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议
(责任编辑:张亚光)
研究与探索
对简单,主要表现为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因而社会整合主要就是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之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共同体。在此意义上讲,统治阶级如何选拔高素质的人才以及倡导一种共同认知的社会价值就显得意义非凡了。
隋唐之前,人才选拔的途径和方法主要有世袭制、军功制、荐举制、任子制、纳赀(捐纳)制、恩荫制等,影响最大的是世袭制和荐举制。世袭制是宗法奴隶社会的选官制度,西周的世卿世禄制是它的主要形式。以察举、征辟为主的荐举型选官制度,是西汉至魏晋400多年间主要的选官制,魏晋时兴起的“九品中正制”是其发展的一种典型形态。这种选官制度不仅使社会两大对立阶级难以认可,即使在统治阶级内部由于政治资源的分配不公也会引发激烈冲突,这种情况对高度集权的社会而言,存在着社会整合的重大障碍。
首先,君主的权力发挥需要一个庞大而有效的官僚体系作为支撑。譬如魏征说:“君为元首,质作股肱,齐契同心,合而成体……首虽尊高,必资手足以成体;君虽明哲,必借股肱以致治。”(《治道疏》)这个官僚体系必须对皇帝效忠。“官僚政治是专治政治的副产物和补充物”。②而旧的选官制度隐含了一个巨大的隐忧,即皇权可能被某些贵族集团所垄断,使其“门生故吏”把持中央和地方实权,形成一种离散心态,这是“大一统”的意识形态所决难接受的。而历史一再给予证明,自汉末至隋唐以来,割据的群雄无不与出身豪族、郡望或“世官”有关,也没有几个不是由于他们利用其社会经济上的地位,招收或集中大量的宾客、部曲,以为角逐争衡的政治资本。如袁绍起始时声势喧赫,无非因为他的“宾客满天下”,仅汝南一郡就达二万人;又如孙坚父子崛起汉东,“公姓子弟及吴四姓,多出仕群,郡吏常以千数”(《三国志》朱治传)。这种旧的选官制度的弊端足以埋下社会分裂的危险种子。
其次,新旧社会势力的对峙,迫使统治者寻求一种更为有效的政治设置。缺乏制度的保障,新兴社会势力在与旧有势力的政治资源分配、社会地位等方面均处于一种劣势。这种势力的不均衡和对峙,不利于社会一体化的进程。唐文宗时,欲以二位公主降士族,婚于当时大姓崔、卢,犹以为难,慨然叹曰:“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尚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反不若崔、卢耶?”③这种事例发生在科举制产生多年以后,其新旧势力还难以认同。司马氏篡魏立晋,曹魏残余势力拒绝合作,如稽康等。更为严重的是,封建社会作为价值基础的儒家学说遭到冷遇。新旧势力的僵持不利于皇权的有效控制和社会的整合。而科举制具有半封闭的社会流动性质,通过这种垂直流动,增加了新势力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消解了由于社会分化僵化而带来的激烈的社会冲突,较大程度促进社会运行向良性方向发展,并且这种社会流动所带来的具有新质的广泛接触,无疑是加深不同层次间相互理解,消除心理隔阂,加强层次联系,提高社会整合程度的催化剂。
第三,官僚体系这一政治社会要素是王朝命运得以
延续和社会得以整合的重要因素。旧的选任制度的弊端使得高素质人才的脱颖而出的可能性大打折扣,门阀政治使得某些上层社会势力牢牢把住官吏的入仕之途,而他们在举荐人才时更多考虑的是他们自己的利益,因此,在举荐人才时,存在着极大的漏洞,那些门第显赫的子弟,即便没有什么才能,然而凭借其血统,便可侧身于朝廷之上。当时的民谚:“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列居。寒清素,自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是这种举官制堕落朽坏的真实写照。相对而言,由科举而入仕的官员文化层次相对高,较富于理性,有利于实行有效的统治,且随着各种社会层次出身的知识分子参政,更新了旧的官僚系统的血液,保持了其生存的活力,使其能够随着社会形态的发展作出相应的政策调节,促进了社会的整合。
二
隋唐的天下一统,结束了长期动荡的局面,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整合,防止社会的分裂,是摆在统治者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马上得天下,但马上不能守天下”,单靠武功维系命运的王朝断然是短命的,如何造就一批高素质官僚和确立一种共同遵循的价值观,这就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制度创新。
隋炀帝大业二年即公元606年设进士科,开创了一种崭新的选官制度,唐宋以后这一制度日臻完善。这种制度以考试作为标准,这对于那些新兴势力及下层势力进入政治领域提供了一个相对平等和公正的渠道,这种新的政治设置,相对于以门第高下作为选任标准的制度而言,其进步性是不言而喻的。通过这一政治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实行了由先赋角色向自致角色的转换,社会垂直流动的机会增加了,能有效激发人的积极性和开拓性进取的精神,给社会系统注入活力,从而推动了高水平的社会良性运行,中国古代社会家庭以“诗书传家”为荣,可以视为是对这一制度的回应。
由于这种政治设置,科举制因而具有形式上的平等性,这种“平等性”转移了知识精英的注意力,从而隐蔽了封建社会事实上的不平等。“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各种社会阶层的关注点更多地集中于“科举”,客观上弱化了“共同体”意识,使得王权得以冲破“共同体”的壁垒贯彻到底层,中西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差别,就是西方的农民更多地受到采邑、村社、教区、行会等“小共同体”的束缚,而中国农民则直接受制于“大共同体”,国家和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融为一体。正如亨廷顿所言,在一个社会势力为数不多的社会中,某一集团—武士、教士、某一特殊家族、某一民族或种族集团—能够支配其他集团并有效诱使他们默认这一统治,这种社会可能很少或根本没有共同体。④这种“家国一体”的共同体模式,因为这种政治设置而根植于中国政治文化之中,历次的农民起义,矛头都直指“昏君佞臣”,只是导致王朝的更迭,不涉及政权性质本身,中国社会表现为一种超稳定社会形态。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为其社会的政权存在形式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科举制兼具文化设置的功能,通过
研究与探索
这一文化设置使得封建社会的价值观念有了更为有效的制度渠道。卢梭说:“最强者并非永远能保持其主人的地位,除非他将力量转化为正义”。科举考试最重要的科目是进士科,儒家的经典是其必考内容,通过各个社会阶层对“学而优则仕”的价值追求,封建社会的政治意识也就弥散于社会的各个角落,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得以加强和巩固。政治意识与文化的世俗性巧妙地合二为一,“惟其中国专制的官僚的政治自始就动员了各种社会文化的因素以扩大其影响,故官僚政治政治支配的,贯彻的作用,就逐渐把它自己造成一种思想上、生活上的天罗地网,使全体生息在这种局面下的官吏与人民,支配者与被支配者都不知不觉地把这种政治形态看为最自然最合理的政治形态”。⑤不同社会阶层对同一价值观的赞同,构成了社会整合的价值观念基础。
三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长期处于停滞阶段,历史上经常呈现出“城头变幻大王旗”的局面,而鲜有真正意义上的革命。“这种自给自足的公社,不断以同一形式再生产出来,如果偶然遭到破坏,它也会在同一地点,以同一名称,再建立起来。这种简单的生产组织,为这个秘谜的解决提供了一把钥匙;亚洲各个国家不断瓦解,不断重建,王朝也不断变更,但与此显著相反,亚洲的社会却是看不出什么变化,社会基本经济要素的结构,在政治风云的浪潮中,总是原样不动。”⑥那么,作为中国一大政治特色的科举制,在这种社会的超稳定状态中又起了怎样的作用呢?
科举制使得在传统政治体制下个人流动在各个阶层之间成为可能,增加了社会的活力,但同时又延缓了政治制度化的进程。个人的流动取代了“共同体”参与政治的倾向。“一个官僚君主政体很有能力去同化个人,它比其他任何传统的政治体制更能为有才干之士提供流动的途径。然而,个人流动是与集团参与相冲突的,等级制度使君主政体易于同化个人,同时也为同化集团所必需的权力扩大制造了障碍。”⑦虽然中国明清之时在江南就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这种新兴的社会势力从未形成一种“共同体”,由于科举制对“共同体”及其意识的弱化,“并还把可能而且在社会史上必然要成为它的对立物的商工市民的力量也给解消同化在它的统治中,结局,作为领主经济或贵族政权之死对头,而在那种政治经济中爬升起来的市民阶层,就不可能在中国地主经济与官僚政治场面下产生出来。”⑧这种新兴的“市民阶层”对旧价值的认同,形不成新的价值形态。既成的统治方式将社会孕育的积极因素给无情摧毁了,他们最终与封建势力同流合污,其命运只能是旧王朝昂贵的殉葬品,主体性价值意识的匮乏使之不能成为新制度的创造者。
科举制的文化设置功能使其能够向全社会进行意识形态的灌输,但过于浓烈的政治专制主义的倾向,也使得文化价值作用仅限于对王权的维护和屈从。特别自明朝以来,八股文的兴起,严重束缚了人的思维,思想者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权利,他们只能是代圣人立言,要
求活人为死人说话,任何不见于圣贤之书的思想都被视为异端。这样,就造成思想理论上的贫乏,从而也导致了旧官僚体系应变社会变革的能力,社会发展的自发性被扼杀于僵化的理论教条中,丧失了其应有的活力。
四
我国正处于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加速期,这种转型离不开政府主导作用的发挥,因而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对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整合意义十分重大。
在这一时期,传统的价值观发生裂变,功利型价值的最大追求,利益趋使对经济行为的导向及调控起支配作用。在市场化进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的形成,表现在价值取向上的多元化趋势。这种价值多元化体现在社会价值的分配中,在不同群体或个人中有扩散现象,且有自发形式的特点。社会价值观的变化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着进步作用,但一旦超出市场范围,就可能带来诸多消极现象,如“经济人”观念一旦渗入政府体系,则可诱导“寻租”行为的发生。因此,重新对价值观念进行整合和创新成为一种必要,应该在现实条件下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共同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应涵盖市场经济的价值体系,同时也能消解其负面和消极影响。在与多元价值相比,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又成为主导价值,使多元价值在这种统一的价值观体系下以亚类型形式存在。
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就提出:“积极提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正确的人生观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的建设,反对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的生活方式。”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是凝聚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的重要力量……。”重构全民共识的主导价值体系,确立全民族的精神支柱,是进行社会主义社会建设和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应该是政府倡导和全民参与的自上而下的进程。
公务员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这种价值体系的传播和深化提供了一个制度化渠道,如何充分利用这一渠道,发挥其最大功效,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
真正决定一个国家是否现代化的因素并非是与自身文化传统的完全决裂,而是社会结构的转型,因为从深层意义上来理解,传统本身就是一个蕴涵着过去、现在和将来的动态的积淀过程。⑨在转型期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社会整合,是需要一系列制度创新和共同价值观的奠定,公务员制追根溯源与中国古代的科举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研究古代的科举制的整合机制或许对当今有所启迪。
【注释】
①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8页。
②③⑤⑧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6月第1版1997年第6次印刷,第23、105、43、144页。
④⑦塞谬尔・P・亨廷顿:(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发行1989年7月第1版。
⑨李培林:《中国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改革的社会学分析》[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11月第1版,第19页。
(责任编辑: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