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北京市西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2010-03-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西城区社会组织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由西城区辖区内的社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西城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日常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冠英园西区5号
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通过发挥联合会“枢纽型”社会组织在规范管理、培育发展等方面的功能,为西城区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相关服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社会工作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西城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5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制定的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二)开展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调查和研究工作,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提供咨询和服务;
(三)按照政府授权,承担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四)负责为社会组织会员单位提供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和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组织评估;
(六)对拟新设立的社会组织提供培育、孵化服务,为已有的社会组织提供能力建设、个案诊断服务;
(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宣传、项目策划、交流学习等服务;
(八)联系有关社会组织和各界群众,开展社会性和群众性的公益活动;
(九)指导街道分会开展本地区社会组织工作;
(十)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出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
(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服从本区社会组织事业发展大局要求,并愿意提供协同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和依照各项法律、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根据具体情况从事本会工作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建议并参与本会内部事务管理的权利;
(五)有自愿入会、自由退会的权利;
(六)有从事本会组织的重大课题研究、发表言论,享受相关名誉的权利;
(七)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恪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要求向本会报告工作情况;
(四)维护本会声誉,不利用本会名义做与本会章程相违背的事;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终止规定。
(一)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经理事会通报终止会员资格;
(二)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
(三)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四)本会实行对会员换届重新登记制度,凡届时不予登记者,自行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决定本会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方针,通过重要决议;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六)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若干人组成,其中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会长连任原则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维护本会纪律、本会声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反《章程》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并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及主要用途:
(一)经费来源:
1.政府资助;
2.会员的捐赠;
3.会员缴纳的会费;
4.接受捐赠;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的主要用途:
1.办公经费;
2.会议经费;
3.组织各类活动经费;
4. 聘用人员工资:
5. 其他有关支出。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涉及登记证书、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