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范围
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对甲方瑞明新城所使用的 部电梯提供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
第二条 日常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应当按照《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规则》完成2次/月的定期维修保养和季度、半年、年的日常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抢修、维修相关记录(见附件)。
第三条 日常维护保养标准
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日常维护保养期限
月日至年日止。
第五条 日常维护保养费
每部电梯维护保养费: 元(含运费、税费),共 部,合计 元人民币。
金额总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六条 结算方式
年中甲方支付本合同服务费用总额的 %,共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余下 %的款项在服务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人民币 元整(大写: );
第七条 乙方提供电梯故障的24小时急修服务。
服务热线: ,乙方必须保证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项目现场拟派应急维修人员2名,24小时值班。抢修服务时间:无驻场人员30分钟内到达现场。否则应承担不按时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生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2、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可拒付相关维保费用。
(二) 义务
1、应当对每台电梯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并供乙方查询。签订合同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或复印件:
(1) 产品合格证;
(2) 使用维护说明书;
(3) 电气原理图;
(4) 安装说明书;
(5) 电梯整机、安全部件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结论副本或结论;
(6)鄂尔多斯市特种设备登记卡、注册登记表;
(7)年度的检验报告。
2、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3、除乙方无法解决的情况外,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护保养有关的工作。
4、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必要的工作环境。
第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 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必要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2、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二) 义务
1、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许可证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2、一般维修,无需更换配件的 小时内完成;需更换一般配件的在 小时内完成;特殊维修,主板、变频等损坏的在到货后 小时
内完成;钢丝绳损坏的在 日内完成、曳引机损坏的在 日内完成。若有其他特殊情况,需双方沟通协定。
3、每台电梯 元以下的配件、油液由乙方承担,维保到期后延期2个月。
4、作业中应当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5、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每月向甲方书面报告所维护保养电梯的运行情况、零部件使用情况、易损件的更换情况及电梯更换修理需求。
6、对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运行负责,保障设备整机及零部件完整无损。
7、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8、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给甲方。
9、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10、乙方不负责下列各项目进行修理或更换:地板、门厅的装饰,监控闭路系统(乙方责任除外)。
11、乙方负责办理电梯年检手续,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并保证甲方电梯年检合格,对保养不当而产生的整改项目进行免费整改。
12、乙方负责电梯机房、轿顶、井道内的清洁。负责免费更换轿厢内照明及润滑油液等。
13、乙方在维保期间应建立《电梯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电梯日常维修保养操作规程》挂于所服务的项目部。
14、当发现或发生非保养责任事故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整改。每月 2 次 派技术人员,根据国家标准及乙方的工艺和规范,按《电梯定期保养工作项目单》的内容及要求对本合同内的电梯进行调整、检查、润滑及负责购买更换如:灯管、润滑油液等易耗材料保养工作。
15、乙方对电梯进行维保作业时,造成电梯损坏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16、由于乙方原因,电梯不能正常运行或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不满意,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对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17、乙方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18、乙方所有维保人员必须持有电梯操作管理证上岗,未持证上岗造成的损失一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责任方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乙方维修保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丢失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乙方还应当承担电梯复检费用。
(五)如梯内困人后乙方未及时处理,导致发生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如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如乙方3次保养不合格的、不服从甲方管理、服务态度差,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一)普通维修、重大维修、改造或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增值服务的,双方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乙方以报价单形式交甲方确认,经双方另行签订协议后由乙方提供服务。
(二)维护保养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按国家规定。普通维修、重大维修、
改造协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与维护保养记录一并保存。
(三)在保养或维修前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服务项目结束后必须由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如没有得到甲方项目经理签字认可,甲方有权视本次服务无效。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电梯维护保养考核细则及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