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第七章 “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既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新认识,也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新认识。科学发展观中所蕴含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实际上是一条被传统教科书遮蔽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本文拟依据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相关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蕴含,提出和论证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
一、“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
“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之所以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是因为:(1)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早已是具有这方面深刻思想的;(2)科学发展观根据现当代人类的实践经验,已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相关思想提升到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高度;(3)“人—自然—社会”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 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性的探讨,以及他们关于共产主义的构想中,早已具有“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深刻思想。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站在费尔巴哈的人本唯物主义——即马克思称为理论的人道主义的立场,思辨地把共产主义看成是 “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的辩证统一, 即把共产主义视为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①这里的“人和人之间的矛盾”,包括人与社会的矛盾和人与自身(人)的矛盾。就是说,在这里马克思是抽象地把共产主义看作是“以人为本位”的...
社会发展中——真正地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人与人”矛盾的一种必然性和规律性。马克思在1845年春写作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则是站在实践的唯物主义的立场,从现实性即从实践去思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矛盾的解决问...
题,他指出:“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②马克思这里所说的“环境”,包括作为人的历史性实践的结果和表现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的改变是人与自然矛盾解决的表现形式;社会环境的改变是人与社会矛盾解决的表现形式;自我改变则是人与自身(人)矛盾的表现形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版,第297页。
式。马克思认为,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的矛盾,必须以实践为基础和中介,必须从实践去理解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改变与人的活动的一致性。这就言简意赅地揭示了实践在解决“人、自然、社会”矛盾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为,昭明了应从实践理解和解决“人、自然、社会”之间矛盾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路径。
在《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中,恩格斯提出的“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①其中的“人类本身的和解”,包括了人与社会的和解、人与自身(人)的和解。所谓“和解”,也就是指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矛盾的解决,即人类实践中“人、自然、社会”矛盾着的对立面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把生产力视为人类解决人与自然矛盾的实践力量;把生产关系视为人类在生产过程中、亦即人们改造自然实践中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把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视为人类在改造社会实践中的“人与社会”的关系;把共产主义视为人类在历史性实践中,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矛盾的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在《1857—1858经济学手稿》中,还从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维度,把共产主义社会形态视为是人的发展第三个阶段,即作为“自由个性”的人的发展阶段。在这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上,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已通过人的历史性实践得到了根本性的解决,“人、自然、社会”之间的矛盾——呈现出一种对立面统一的“高度和谐的发展状态”。
科学发展观蕴含的“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 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即在人的改造自然、改造社会活动中,一直在生成发展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只是在资本主义前的整个自然经济和农耕文明社会中,比较突出的是人与社会、人与人的矛盾,人与自然的矛盾和冲突不甚突出。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工业文明社会的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社会的实践力量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对资源的资本主义利用日益导致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和冲突。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的《增长的极限》研究报告,已明确向人们提出了警告。2002年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的《可持续发展执行计划》和《约翰内斯堡政治宣言》,提出“发展”是人类共同的主题,“经济、社会、环境”是可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三大支柱。这表明通过可持续的发展来解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已成为当今人类的一种共识。
在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人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由之,中国共产党人就把自己长期在革命建设实践中——作为领导和工作方法的“统筹兼顾方法”,提升为了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使“统筹兼顾”成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关于发展的方法论”。中国共产党人的科学
发展观和统筹兼顾的发展方法论:(1)从其要解决的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看,归根到底地说,其实就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对人类实践中的基本矛盾。因为,“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要协调和解决的是人与自然的矛盾;“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协调和解决的是人与社会(包括人与人)的矛盾。(2)从其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看,其实是更为明确地表达出了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协调和解决“人和自然、人和人”或“人类与自然以及人类本身”矛盾的基本规律。(3)从其揭示的人类社会的发展方法论看,科学发展观的“统筹兼顾”,其实就是协调和解决人类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对基本矛盾的方法论。
“人—自然—社会”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在传统教科书解读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中,关于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所凸显的是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揭示的“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由之,这两对基本矛盾运动的“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的规律,便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这样的阐释,的确便于单纯从社会形态由低级向....
高级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中,去论证和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论断。但是,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那里,不是单纯地(或片面地)从社会形态更替发展去看待人类社会的进步。他们始终把社会形态的更替即社会进步,看作是“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自然的发展”的有机统一,亦即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人)之间的矛盾、历史性解决的实现形式,也就是把人类社会发展的总根源,视为是人类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基本矛盾,把社会形态的更替仅仅看作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
从更深层次上看问题: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们之所以要改变生产关系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状况,无疑是为了解决人改造自然的实践中“人与自然”的基本矛盾;人们之所以要改变上层建筑去适应经济基础(与一定生产力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状况,无疑是为了解决人改造社会的实践中“人与社会”的基本矛盾。这说明,从社会形态层面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只是从社会总体层面说的“人、自然、社会”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们之所以要去协调和解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实际上是为了协调和解决人类实践中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基本矛盾。这说明,从社会总体层面说的“人、自然、社会”的矛盾,是导致从社会形态层面说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矛盾的总根源。由之,“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应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作为“人—自然—社会”的矛盾运动规律,应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二、从实践理解“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人、自然、社会”既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相互区别、彼此独立、相互对立的“三个”最基本要素;“人—自然—社会”又是人类社会发展中,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三位一体”的最基本关系。在此有必要申明两点:(1)我们主张把人类社会发展(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自然、社会”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协调发展关系,表述为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而不是“‘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因为,后者的表述不能表达出“人、自然、社会”三者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三位一体”和“协调发展”的关系;而前者的表述则能较好地表达出它们的——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的“三位一体”和“协调发展”的关系。(2)对“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的论证,重点不在于考察它们对立的性质或关系,而在于澄明它们“对.立面的统一”即协调发展的性质或关系。而要达此目的,我们则首先应考察其内在要素..
的基本含义及其相互关联——即“人—自然—社会”的协调,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人—自然—社会”的协调 如果诚如恩格斯所说,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一种“关于现实的人及其历史发展的科学”①,由于实践是人的生成方式、存在方式和发展方式,那么,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就应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必须要正确地理解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在“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作为实践主体的人,既对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发生着认识和改造的关系,同时他的活动又要受到作为自己活动对象的——自然和社会这两方面的制约。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不仅形成了以人为本位、中心,以人的实践为基础、中介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个基本的矛盾和关系,而且在人的实践中还形成了“自然、社会”的互为中介的关系,即“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社会的统一、“以社会为中介”的人与自然的统一。所以,探讨“人—自然—社会”之间的协调关系,不仅应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应有之义,而且应是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重大课题。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自然、社会的涵义 从人类社会发展(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自然—社会”三位一体的维度看:所谓“人”,就是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认识和改造着自然客体、社会客体的实践主体。显然,在这种“三位一体”关系中的人,是作为实践主体的、现实的人——即具有自然性、意识性和社会历史性的人,而不是不受实践规定的——那种抽象的人。所谓“自然”,就是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为人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认识和改造着的人化自然——即对人的实践活动来说的“现实的自然界”,而不是不受实践规定的——那种抽象的自① 马克思:《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
然界。所谓“社会”,就是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为人有意识、有目的、能动地认识和改造着的一定的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式的总和,而不是不受实践规定的——那种抽象的社会。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与自然的协调 “人”作为人类社会历史的现实前提,人的实践活动的第一个对象是自然,人就从自己的活动对象(自然)中——亦即自然客体的主体化中,获得自己的“人是自然人”的规定性,或者说人是一种“自然存在物”。人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一方面,由于人不仅具有自己的自然力、生命力,人还具有超越动物的意识能力和实践能力,所以,人是一种能动的自然存在物;另一方面,人作为自然的、肉体的和感性的实践双重对象化活动的存在物,人又是受自己活动对象的制约和限制的存在物。正是在实践的改造自然的维度中,“人”作为自然存在物的——这种受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要求人在发展自身的同时,要将自然看成是人的“无机身体”和“第二生命”。马克思说:“自然界,就它自身不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处于持续不断的交互作用过程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不外是说自然界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①同样地,“自然”也是在人的实践双重对象化活动中,才从它的最高产物因而也是最新对象——即“人”那里,获得了自己的“人的自然”或“人化自然”的规定性。马克思认为:“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来说的生成过程。”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和自然”之间的——这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必然要求人在历史性实践中,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以促成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与社会的协调 “人”作为人类历史的发展主体,在实践改造社会的双重对象化活动中:一方面,人从自己的活动对象(社会)中——亦即社会客体的主体化中,获得自己的“人是社会人”的规定性,或者说人又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之作为“社会存在物”的规定性,既在于人是在历史性实践中社会化的人,也在于人的自然生命、社会生命和精神文化生命的活动,都只能采取一种共同的、与同他人合作的——亦即社会性的形式来完成和实现,这是人现实的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按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③不仅人的活动是存在于他们的共同活动中,要通过同他人的实际交往这种社会形式,甚至当他们从事科学之类的活动,即从事一种个人只有在很少情况下才同他人进行直接联系的活动时,他也是作为社会的人而活动的。在这里,不仅个人的活动所需的资料,甚至他用来进行活动的语言等,都是作为社会的产品而存在的,而且他本身的活动也是一种社会性的活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版,第272页。 ②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版,第308、310页。
②
动。另一方面,在人改造社会的历史性实践中,“社会”也从自己的对象(人)中——亦即主体客体化中,获得自己的“社会是人的社会”的规定性,或者说社会是一种“人化的存在物”、社会的发展是“人的发展的表征物”的规定性。正是人改造社会中的实践的双重对象化,决定了“人的存在”的社会性质与“社会存在”的属人性质,决定了“人与社会”之间的——这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马克思指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①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与社会”之间的——这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必然要求人在历史性实践中,要处理好人与社会的关系,以促成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自然—社会”的协调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1)作为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自然、社会”这三个基本要素,是以人的历史性实践为基础和中介,实现互为中介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对象化关系,是通过实践中“人与自然”的双重对象化来获得和实现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对象化关系,是通过实践中“人与社会”的双重对象化来获得和实现的;人自身的生产亦即人的发展,也是通过实践中“人的自然化、人的社会化”来获得和实现的。(2)作为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自然、社会”这三个基本要素,又是以人的实践为基础和中介,实现相互协调和互动的:一方面,在“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中,生成了“人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使社会成为“受制于自然的社会”、历史成为“自然的历史”;另一方面,又是在“人与社会”的现实关系中,生成和提升了“人与自然”的现实关系,使自然成为“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成为“内在于社会的自然”和“历史的自然”。由之,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自然—社会”的这种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它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中,亦即在人的历史性实践改造自然、社会和人自身的基本内容;另一方面,它从根本上要求人在历史性实践中,要处理好“人、自然、社会”三者在实践中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以促成“人—自然—社会”的协调。
“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人—自然—社会” 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的互动关系,从根本上要求人在自己的历史性实践中,要协调、处理好“人—自然—社会”的关系,以促成“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由之,就由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这两对社会基本矛盾运动中的——相互制约的互动关系,形成了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一基本规律,既体现为人在历史性实践中,“以自然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又体现为人在历史性实践中,“以社会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从而在“人—自然—社会”结构的总体上,体现为人类社会发展亦即人的历史性实践发展中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以自然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协
调发展 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以自然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人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发展,而社会的发展又归根到底总是体现和表征在人的发展上,由之决定了“人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这种协调发展,既表现为“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之间的互为前提、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推动、相互促进的性质和关系,又表现为“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之间的互为目的、互为手段的性质和关系。其二,人和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必须“以自然为中介”。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社会”可看着是“以自然为中介”的人的关系的复合体。这是因为:(1)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的“社会”,不是一种抽象地存在的社会,而是为人的实践所改造着的社会;只有在现实的人改造自然的关系中,才会有现实的人与人的关系,才会有现实的人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式。(2)只有在现实的人与自然的互动、协调中,才会有属人的现实的自然界,才会有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形式,才会有现实的人与社会的互动和协调。因此,离开现实的自然这个人的“无机身体”和“第二生命”,来言说“社会”或“人与社会”的互动与协调关系,既是马克思所明确反对的,作为一种抽象的空谈也是没有必要的。马克思说:“人和自然界的实在性”,也就是“人对人来说作为自然界的存在以及自然界对人来说作为人的存在”①。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以社会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 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以社会为中介”建立起来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人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自劳动创造人和人类社会的时刻起,人与自然之间就生成发展了一种改造和被改造的新关系。在人的改造自然的实践中,自然被赋予了社会化、人化的性质,人改造自然的活动因而成为一种社会性的活动。由于作为人改造对象的自然,已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了人的实践活动的有机构成和人现实的、社会的、历史的关系,由之决定了人们在开发利用自然、谋求社会和人的发展过程中,必须尊重自然、善待自然,按照真、善、美统一的实践规律来构建属人的自然,给自然以足够的更新和再生的机会和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促成人与自然长久的、可持续的协调发展。其二,人和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必须“以社会为中介”。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自然”可看成是“以社会为中介”的社会和人的关系的复合体。这是因为:(1)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的“自然”,不是一种抽象地存在的自然,而是为人的实践所改造着的自然;只有在现实的人改造社会的关系中,才会有现实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现实的自然的社会化和人化。(2)只有在现实的人与社会的互动和协调中,才会有对人的活动来说的“现实的自然界”,自然才能“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②,才会有现实的人与自然互动和协调。由此观之,在人的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版,第310—311页。
历史性实践中,“以自然为现实的中介”建立起来的社会,自己又充当了人去协调、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现实的中介。因为,人们去协调、处理好“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过是为了更好地建构“为我的自然”。马克思说:“人对自然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人的关系,正像人对人的关系直接就是人对自然的关系,就是他自己的自然的规定。”①
在“人—自然—社会”的结构中,“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人在历史性实践中,“以自然为中介”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以社会为中介”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它们的相互制约与互动的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就是人类社会“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这是因为:(1)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形成了“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实践存在关系。人作为实践的主体、生产的主体、社会历史的主体,构成了“自然和社会”的主体;“自然和社会”作为与主体相对应的两个客体,构成了以人的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自然和社会又互为中介的关系,这种关系即是“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关系。所谓“三位”是指人的历史性活动中“人、自然、社会”这三个基本要素;所谓“三位一体”是指由人的实践为基础和中介,使“人、自然、社会”联结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种“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关系中,人是主体项、本位项、是“以人为中心”的;自然、社会作为客体项、是互为中介的;人的实践活动则沟通主体与客体,即“人、自然、社会”的现实联系的规定项、基础项和中介项。(2)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同时又形成了“人—自然—社会”的“两翼一体”的社会发展关系。所谓“两翼”,“一翼”是指人在实践中改造自然、推动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一翼”是指人在实践中改造社会、推动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所谓“两翼一体”,是指在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两翼”之间联结为一个互为中介、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有机整体。就是说,一方面,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要以“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中介,因而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就会制约、促进着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要以“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为中介,因而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就会制约、促进着人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人在历史性实践中所形成的“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实践存在的关系和方式,决定着人在历史性实践中形成的“人—自然—社会”的——“两翼一体”的社会发展的关系和方式,从而构成了人类社会中“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的基本内容、基本机制和基本规律。关于“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青年马克思曾基于人本主义的立场,思辨地指出:“自然界的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说来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是他为别人的存在和别人为他的存在,才是人的现实的生活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是人自己的人的存在的基础。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的存在对他说来才是他的人的存在,而自然
界对他说来才成为人。因此,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①但对马克思的这些早期思想,我们应作从实践辩证法的正确理解,只能说马克思在其早期思想中,思辨地猜测到了作为后来实践历史观所蕴含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我们也有理由相信,正是寄期望于“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才会有青年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美好未来的这方面诉求。马克思曾真诚的希望——共产主义作为“完成了的自然主义”和“完成了的人道主义”的辩证统一,是“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②。
三、把握“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规律的意义
关于把握马克思主义历史观“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规律的重大意义,我们在前文中已有所涉及。这里仅作以下一些概括性的说明:
第一,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有助于全面认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传统教科书诠释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是单纯从社会形态层面,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仅仅看成是“生产力和生....
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两对基本矛盾;把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规律,仅仅看成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发展状况”这两条基本规律。这样虽有利于从社会形态由低级向高级的、否定之否定的运动中,去论证和说明马克思主义关于共产主义的论断,但却从社会总体层面上遮蔽了马克....
思主义历史观中所蕴含和揭示的,人的历史性实践亦即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人和自然”、“人和社会”这两对基本矛盾,以及这两对基本矛盾运动中——相互制约与互动的“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尤其是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趋于激化的当代人类实践条件下,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不仅有助于全面认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中的基本矛盾和基本规律,还有助于人们充分认识到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科学性。
第二,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有利于摆正人、自然和社会的关系,批判地对待诸如自然中心主义和人类中心主义的错误观点。在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旧哲学中,人们往往执著于自然和历史(社会)的二元对立,他们不是完全曲解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完全撇开人类历史去研究自然,从而形成种种抽象的自然观或自然哲学;他们不是完全忽视了社会历史的“实践”这个基础和中介,就是仅仅把它看成与实际历史过程无任何联系的附带因素。因而,在旧哲学那里,就不会有所谓的“历史的自然”和“自然的历史”。马克思主义历史观强调从实践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问题”,从人的①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版,第301页。
历史性实践的“人—自然—社会”总体结构上,揭示了人类社会“人—自然—社会”的有机联系和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它在坚持“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的基础上,既强调“自然”是人和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又突出“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社会历史是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经过人的实践改造的自然是体现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历史的自然”的观点。由之,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既立足于自然考察社会、又立足于社会考察自然,从而构建了一种从实践理解的、统一的“自然—社会”观。在“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矛盾趋于激化的当代社会发展中,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规律,揭示了人的历史性实践中“人—自然—社会”的——“三位一体”和“两翼一体”的性质和关系,无疑对于批判自然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等极端观点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从根本上说,无论是“抛开自然单方面谈论社会”的人类中心主义,还是“抛开社会单方面谈论自然”的自然中心主义,在本质上都是割裂了人在历史性实践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内在联系,从而陷于“以人类中心”或“以自然中心”的对立中的思维。
第三,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有利于我们积极贯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规律,揭示了“人”在协调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矛盾中的——“主体、本位和中心”的地位,揭示了“实践”在人协调、处理“人—自然—社会”矛盾中的——“基础、中介和核心”的地位。这就不仅为科学发展观为何要“以人为本”,提供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论支撑和合理性的依据,而且为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为何要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而解决人类社会发展的“科学性问题”,提供了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理论支撑和合理性的依据。如果说,我们现实中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为解决“人—自然—社会”的矛盾,实现恩格斯所说的“人类与自然的和解以及人类本身的和解” ①开辟道路的话,那么,“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就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共产党的执政规律和科学地发展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这个根本要求,从哲学上说,就是力图通过“推动社会的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的统一,去构建“以人为本位和中心”,“以实践为基础和中介”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去贯彻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的“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基本规律。这体现着当代中国共产党人非常高明的治国理念、执政方略和实践智慧!所以,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有利于我们积极贯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撰稿人 倪志安)
思考题
1.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有何“人、自然、社会”协调发展的思想?
2.为何说“人—自然—社会”的矛盾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
3.怎样从实践理解“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
4.把握“人—自然—社会”的协调发展规律有何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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