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统计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原因分析
梁水强
2008年01月07日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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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上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就是采取各种手法,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虚报或瞒报统计数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欺骗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欺骗社会公众,并以此骗取名誉和地位。从当前弄虚作假的成因来划分,大体上可分为诱发型造假和被迫型造假两个类型。
诱发型造假
诱发型造假是指受局部团体利益或个人利益驱动的造假行为。近年来的执法检查实践表明:考核方法的不完善,考核指标设置的不科学、不合理,以及一些领导存在的贪图虚荣,只喜欢听赞歌等好大喜功作风,为诱发型弄虚作假提供了外在的条件。而一些领导人内在品质不良,利用统计数据夸大政绩,搞投机钻营,则是诱发型弄虚作假产生的重要内因。本来加强对地区、部门及属下单位领导干部的检查考核,并给予考核优胜者一定的精神和物质鼓励是无可非议的。但遗憾的是,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层层下达计划、签订“责任状”已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和督促下级执行任务,实现经济目标的惯用方法和手段。这就使得每张“责任状”上的目标计划的实现都与各级领导的政绩、升降、荣辱紧紧地“捆绑”在一起。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只顾“位子”和“面子”,而置统计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或为了政治荣誉,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弄虚作假,有的甚至以权扰数,骗取荣誉。如广东惠州纺织企业总裁黎某在当年亏损;1600万元的情况下,虚报利润1.1亿元,以此骗取了全国十大优秀青年企业家的荣誉称号,最后受到省纪委、统计局的联合查处,被撤销了总裁的职务。此外个别地区甚至还出现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统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遭遇下岗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近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属于打击报复的案件就有320件,其中比较严重的占32%。一些地方的考核方法只注重政绩,不注重实效,同时一些主管部门对下级上报的各项统计数字不评估、不核实,有的领导经常在大小会议上给下级层层压指标加码,有的地方在考核使用领导干部时,以数字论英雄,光看经济增长速度,而不综合考虑社会整体利益,从而导致“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现象产生。
被迫型造假
所谓被迫型造假就是受内外压力的干预和影响,为迎合上级领导的需要,讨得领导的欢心,不得不违心地玩起弄虚作假的游戏。这里的内外压力是指受不切实际考核指标的影响。一方面,表现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原则,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盲目追求高指标,迫使下级弄虚作假。另一方面,对于上级下达的指标,有的明知指标值不切合实际,但迫于压力也不得不违心弄虚作假。一些企业为了所谓“自身形象”或企业的生存,被迫在统计数字上进行造假。如广州市白云区某化妆品公司为达到申报企业名优产品称号的评审条件和目的,并以此为借口,先后三次修改工业总产值,将工业总产值由实际数6000万元,:人为上调到3亿元,比实际数高出3倍多。正像某地一位受到查处的企业负责人所说的那样:“我们造假的动机就是既想要经济效益,也想要规模效应。”言外之意就是要通过虚报数字,欺骗社会公众来寻求轰动效应,以标榜其所谓的“政绩辉煌”。因而到了每年的年报之时,市与市之间、县与县之间相互打探,几易其“数”,在弄虚作假上相互攀比,相互壮胆,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于不顾,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和扩散。
以上只是对弄虚作假作一个基本分类,在现实生活中,诱发型弄虚作假与被迫型弄虚作假又往往是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的,难以绝对地分开。尤其在统计执法力量还很薄弱,统计法治意识还不强的地区,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弄虚作假现象之所以难以禁绝和根除,除了利益驱动和被迫无奈等原因以外,从统计执法大检查中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还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对之采取纵容放任的态度等有关。对待弄虚作假问题,一些领导是存在着矛盾心理的,他们既想听到真实情况,摸清家底,以便心中有数;同时又希望基层及下级能报出一套“合心水”的数据,以便反映其所谓“政绩”。他们既愿意听真话,同时又甘愿受骗,于是在统计数字质量检查时便出现“叶公好龙”的现象,既想通过执法检查挤干“水分”,又怕执法力度过大影响工作实绩,对上级不好交代。近来,有些市的领导甚至在全市大会上宣布:今后统计执法必须经市领导批准才能执法。这种权大于法的现象如不改变,今后统计部门要依法行使统计执法职权就将成为一句空话,正像人们所说的那样:弄虚作假问题在底下,根子在上面。
原载《中国信息报》